“候補州長”,與“補充知識”。有什麼區別?
什麼是候補?
在清代,選拔過程相當複雜。 在他們被正式錄用之前,他們被稱為候補或候選人,他們只被賦予**的身份,而不是被正式錄用。 本文主要討論裁判官的職位,其他官員不作描述。
當省長出現空缺時,官員部將啟動遴選程式。 爭奪縣長職位的人員大致可以分為八種情況:一是出身為金師的“即用”縣長;二是成績優異的挑釁者;三是考試成績優異的八公、有公法庭考官;四是省級見習人員的軍功;五是明報人員由省長推薦;六是因個人原因辭職復工的;七是捐贈省級試用人員;八是其他配送人員。
上述八類人員構成廣義的候補治安法官。 說到選擇,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他們通過部委的評估直接任命,另一種情況是,他們由各省分配,而沒有經過部委的挑選。
如果是被官部選拔並分發到各省的人,那麼它就屬於候選縣。 他們到了省裡後,不需要經過總監考核,就可以拿著部委的證書上任了。
通過地方總督評估的人員稱為候補治安法官。 雖然他們也需要在官員部登記,但他們不能立即上任,而是需要經過試用評估並通過,才能正式上任。
清朝的縣長大多是候補。 官員部將派往各省進行緩刑的人員分為幾個班次,包括“候補治安法官”的輪班。 在這些被分配到各省試用的候補地方官中,金石是最常用的縣令、挑釁者、施捨者和軍功者。
在這些人選中,金石志賢的班次是最好的。 此外,曾擔任縣長並因擔心、處罰、病假、休養等原因返回全省復職的候補委員。 至於發起人、貢品人、捐贈者、軍功者,由於他們從未擔任過實際職務,而且有的出身不同尋常,所以在替補席上的時間較長,即使被任命,也往往是少數。
需要注意的是,各省的候選人必須經過一年的試用期,即擔任縣長。 在任期屆滿時,省長將對通過該職位的人進行評估和篩選,然後才能正式授予該職位;如果他們不合格,總督可以建議將他們調到教學職位或返回官員部。
朝廷明確規定,所有分配到各省的候補治安法官,未經試用期或試用期未滿,不得填補空缺。 如果有問題,總督將受到懲罰。
在這個階段要做什麼
說到這裡,有乙個問題,試用階段的候補裁判官是做什麼樣的工作的?從廣義上講,試用候選人可分為兩類:“輪換委員會”和“酌情委員會”。
“輪換委員會”是按照輪班和到達時間的先後順序任命的,簡單來說,就是按照原產地和先到先得的原則;“自由裁量委員會”是指有傑出表現或功績的候補縣長,可以不按照程式任命。
無論是“輪換委員會”還是“自由裁量委員會”,候補州長都將被任命為**或代理治安法官,負責管理縣的事務。 他們的工作職責與官方裁判官沒有什麼不同,他們還將享有固定工資,但有額外的試用頭銜。
對於分布在各省的備選縣,如果不進入試行階段,則需要無限期等待。 在此期間,州長會安排一些臨時差事,如試行、救災、盤點等事務。
這種情況很常見,尤其是在一些突發事件中,可以彌補監理和衙門人員的不足。 同時,通過臨時的差事,候補治安官也可以得到鍛鍊的機會,州長們也可以利用這個機會來評估他們的辦事能力。 但更重要的是,一旦他們得到臨時差事,他們就會得到有限的薪水。 因為按照規定,候補州長沒有玉露。
被派往各省的候選人,如果沒有獲得職位或試用職位,或者沒有分配臨時差事,就會發現自己處於困難和困難的境地。 唯一的辦法就是借錢。 對這種情況的一些歷史描述如下:
那些被送到偏遠地區的人,有的要走幾千里路,有的甚至一萬多裡,他們會破產,帶著家人去省城,然後苦苦等待。 在此期間,富人會借錢,窮人會典當他們的財產。 如果最終能拿到空缺職位,剛上任時會面臨很多試用和審計,這會導致一開始就虧損,追究責任就要付出代價。 當私人債務償還時,加上公務成本,個人和公務開支都難以應付,並且存在......兩難”
對於分配到各省的候補人員,在候補名單期間所欠的債務稱為“胃”。 一旦授予職位,債務人除了要償還本息外,還要承擔其他條件,債權人往往會派出賬務處的師傅等隨從,被稱為“有肚皮的師傅”和“有肚皮的二爺”。
顯然,這些人到了地方,只會向老百姓勒索錢財,這必然導致基層治理的腐敗。
在這一點上,讀者應該清楚候選人和候補候選人之間的區別,同時,前面提出的問題已經得到了解答。 他的老祖宗是地方官的候選人,如果通過官員的選拔,到了省城後就不用再坐冷板凳了,也不需要試用期,可以直接上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