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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馮建波,北京京石(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文由京石(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
清算責任糾紛中管理人書面通知義務的認定
在破產程式或者強制清算程式中,管理人應當依法勤勉盡責,通知已知債權人是必要的程式,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截至2024年12月13日,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輸入的關鍵詞“清算責任”搜尋結果共檢索到13883份檔案,資料如下:
注:資料**為中國裁判網,由馮建波整理。
通過結合司法實踐,將清算責任糾紛中管理人書面通知義務的認定裁判規則歸納為以下幾點:
裁判規則1:清算組僅發布債權申報公告,未書面通知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
參考案例一: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粵01民中24644號廣州增城新塘凱旋門酒店***鄒耀峰等二審判決中,就清算組是否勤勉盡責的問題,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中國(二)規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一事書面通知所有已知的債權人,並根據公司的規模和地域範圍,在公司註冊地的國家級或者省級有影響力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公告義務,致使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未得到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的,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援。
由此可以看出,以書面形式通知已知債權人是清算組的法律義務,而陸啟芬在本案中的債權已經依法審理並進入執行階段,屬於已知債權人。
但據查明事實,廣州增城新塘凱旋門酒店的鄒耀峰、廣州現代城的歐偉強只在報紙上刊登了債權申報公告,並未書面通知陸啟芬。 廣州增城新塘凱旋門酒店、廣州現代城區魏強鄒耀峰為清算組成員,作為管理清算事務的社群,應依法履行清算職責,共擔風險。 目前,廣州增城新塘凱旋門酒店的鄒耀峰、廣州摩登城的歐偉強未履行告知義務,構成共同侵權。
第二裁決規則清算組無證據證明其已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案例2:在鄧全紅與張銳等人清算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中,法院認為,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鄧全紅與張銳清算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中, (2023)粵01民終第12820號,法院認為:
首先,歐佩克與品邁的合同期於2024年3月29日到期,合同到期後,歐佩克於2024年4月7日通知品邁需要退款,2024年4月24日,鄧全紅也在微信對話中表示,歐佩克需要承擔部分,剩餘金額將退還。 可以看出,品邁至少在2024年4月26日就已經確認了其應付給歐佩克的債務。 目前的品麥公司於2024年6月30日登出,且無證據證明其在登出前已通知歐普申報債權,因此鄧全虹、全麥企業作為品麥公司股東及清算組成員,應就品邁公司欠歐普的債務向歐普承擔責任。
其次,該公司於2024年6月18日被登出,如上所述,涉案債務也發生在該公司登出之前。 雖然泉邁企業在品脈公司登出前已登出登記,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一百零二條,其合夥人鄧全紅、張銳、貝蘭德公司在債務清償前向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此外,鄧全紅、張銳、貝蘭在清算報告中也記載,承諾“公司債權債務清算後,如有債權人權利債務被清算,全體股東按其出資比例承擔”,因此,張銳、北蘭應對全邁欠歐培的債務承擔責任。
裁判規則3:債務人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清算組未履行發布公告、通知的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案例3:在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粵20民終第5438號民事判決書石曉陽與梅安實業(江蘇)**清償責任糾紛民事判決二審民事判決中,法院認為石曉陽、吳*朱、 作為晨源公司的股東,成立清算組並編制清算報告,通過股東會決議申請登出晨源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款:“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二)“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一事書面通知所有已知的債權人, 並根據公司的規模和地域範圍,在公司註冊地的國家級或省級有影響力的報紙上刊登公告。 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公告義務,致使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未得到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援。石曉陽明確表示,雙方未約定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時間,且石曉陽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作為清算組成員,在清算晨源公司時已依照上述法律法規向梅安公司履行了通知公告義務。 因晨源公司登出、無法向美安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等原因導致美安公司遭受損失的,石曉陽應賠償美安公司相應的損失。
律師建議
上一輛車上一堂課,後面的老師。 北京京石(重慶)律師事務所破產中心律師馮建波建議,無論是破產程式還是強制清算程式,管理人或清算組依法申報債權人債權應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在公司註冊地的全國性或省級有影響力的報紙上刊登公告, 另一種是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知的債權人。
同時,管理人或清算組在履行職責中對檔案管理證據的儲存不容忽視,刊登索賠申報公告和書面通知的EMS郵政快件跟蹤資訊的報紙應歸檔。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債權人債權宣告】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款:“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二)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一事書面通知所有已知的債權人, 根據公司規模和地域範圍,在公司註冊地的國家級或省級有影響力的報紙上刊登公告。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公告義務,致使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未得到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的,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第二十五條 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賬簿、檔案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編制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
d) 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決定繼續或者終止債務人的業務;
(六)管理、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本法對管理人員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 第二十七條 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履行職責。
第一百三十條 管理人員不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履行職責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處罰金;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馮建波律師,北京京石(重慶)律師事務所青年工委副主任,新銳律師,雙一流大學法學碩士,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 曾在新疆烏魯木齊某大型企業擔任高管多年,在法院工作一年近年來參與多起破產重整(清算)案件,涉案金額超過1億元,民商事領域訴訟及非訴訟案件100餘件曾任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企業法律顧問。 目前擔任多家自導企業法律顧問、武隆縣蒼溝鄉網路法律服務組公益律師。
民商法領域的密集法律事務:婚姻家庭法律事務、公司法律事務、新**法律事務。
學者如《婚姻關係中第三人侵權民事責任承擔研究》等,在新**平台上發表了數百篇專業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