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問題1:土地型別是如何劃分的?認可的標準是什麼?
a:土地型別是指土地利用的型別,主要根據土地的主要利用方式、管理特點、覆蓋特徵等因素進行劃分和分類。 土地型別的劃分遵循不重複、不遺漏的原則,當土地具有多種用途時,按其主要功能進行分類。
第三次全國土地利用狀況分類(以下簡稱“三級調查”)根據《土地利用狀況分類》(GB T 21010-2017)、《第三次國土調查分類》及相關規定,全面掌握了全國土地利用現狀,明確了耕地等13個一級類別和56個二級類別的利用狀況。 果園用地、林地和草地,並形成了統一的底圖和底板,是土地空間規劃、利用控制、耕地保護等工作的基礎依據。
土地調查堅持根據當地現狀,即社會通俗的說法來識別土地型別“所見即所得”。,反映了調查時土地利用的現狀。 例如,在調查中,根據實地情況,將某塊正在種植糧食作物的土地認定為耕地;如果未來規劃為工業用地,並按照規劃用途對建設用地進行審查批准,但在調查期間沒有建設且仍在種植糧食作物的,則仍將根據實地現狀認定為耕地:已建成工業廠房等建築物(構築物)後, 它將被確認為工業用地。
q:問題2:如何調查和識別耕地型別?
a:在全國土地調查中,耕地是根據相關技術標準確定的,具體是指利用表層耕作種植農作物,每年種植一季以上(包括以一年多季的方式種植多年生作物),包括熟地、新開發、復墾、整理地、休耕地(包括輪作休整、 休耕地),包括直接利用表耕層種植溫室、溫室大棚、地膜等保溫保濕設施。
在調查過程中,對新耕地的認定更加嚴格和要求要“挖苗”。“主要目的是防止出現'只開墾、推土、犁壟、不種'甚至造假的問題,確保新耕地名副其實。對於原被劃為非耕地的土地,目前仍是荒草、推土機、農作物未“出土苗”等,不能認定為新耕地。 但考慮到各地農作物的實際播種季節和物候期,允許地方政府在每年2月的年度土地變化調查中提交“一手”資料提前承諾根據耕地調查,5月底前,國家層面將完成“出土長苗”補充證據核實,確認為符合認定標準的耕地。 考慮到年度土地變化調查的時間點是每年的12月31日,而耕地的證據在次年5月底之前無法舉證,因此將其納入下一年度的土地變化調查。
q:問題3:如何識別復合用途農用地的土地型別?
a:在全國土地調查中,復合用途農用地的土地型別應根據其主要用途確定。 例如,在耕地上種植樹木、園藝和其他作物尚未達到林地(即喬木冠層密度)01、灌木覆蓋率佔土地面積的40%)或果園用地(即園藝作物等覆蓋率大於50%或畝植株數大於合理樹數70%)的鑑定標準,仍按耕地計算;符合林地、果園認定條件的,認定為林地、林地。
q:問題4:如果韭菜、生薑等蔬菜或甘蔗等醣類作物種植在永久性基本農田中,耕地型別會發生變化嗎?
a:永久基本耕地是依法劃定的優質耕地,應主要用於發展糧食生產,但種植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的土地型別仍為耕地。
q:問題5:所有用於種植藥材的土地都可以作為耕地進行調查嗎?
a:在調查過程中,按照耕地認定標準,直接利用地表耕層種植藥材,每年種植一季以上,如按照“一年種植一季”的栽培方法種植半夏、蒲公英、沙黃瓜、白朮等多年生藥材的土地,按耕地確定;對於直接採用表層耕作層種植藥材但種植週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土地,如種植西洋參、三七等,按園地認定。
q:問題6:如何對城市用地、有組織城鎮用地、村用地進行調查認定?
a:在“三調整”中,城鎮用地、有組織城鎮用地、村用地是集中連片,均劃為建設用地。 其中:城市用地是指城市居民聚落,是指城區**和縣級市所在地(鎮級)轄區內用於商業服務業、住宅、工業、事業單位、學校等用地的土地,包括與其同屬且不毗連的開發區、新區等建成區, 以及城市住區範圍內的其他型別的土地(包括城中村);建制鎮使用的土地是指建制鎮的住宅區,是指建制鎮管轄範圍內用於商業服務、住宅、工業、學校等的土地,包括其所屬的、與其不毗連的開發區、新區等建成區, 以及建制城鎮住宅區內的其他型別的土地(包括城中村)村用地是指農村聚落,是指農村所屬的商業服務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學校用地等,包括鄉鎮所在地**等農居地範圍內的其他型別土地。
為了掌握城鎮和村莊內的具體土地利用狀況“三調”對城鎮、農村土地利用現狀進行了詳細調研明確了城鎮、農村各類土地使用現狀,如商業服務用地、工礦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用地、軌道交通用地、城鎮和鄉村道路用地、交通服務站用地、閒置用地等。 同時,通過詳細調查,還發現城鎮、鄉村存在一些未建地,現狀為耕地、林地等,納入相應的城市用地、有組織鎮用地或村用地統計。
q:問題7:“已批准但未使用”的土地型別如何確定?
a:對於“已核准但未利用”的土地,應根據調查時現場情況確定土地型別,但在管理工作中應根據建設用地進行管理。 劃定“三區三線”時,自然資源部監管系統2024年底前依法批准、即將依法實施占用補償平衡建設的“核定但未利用”土地,不得納入耕地保護任務,不予分類永久性基本農田。
q:問題8:建設用地審批程式如何確定用地型別?
a:《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根據“三調”結果做好建設用地審批土地類別認定工作的通知》(自然資源禁函〔2022〕411號)明確,建設專案審批土地型別以最近一次年度土地變化調查為依據關於“三個調整”。在保證地型真實性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地型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同時,考慮到土地利用專案勘測劃定、集團檔案報送審批等需要一定時間,按照《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規範建設專案土地使用用地審批材料及審核報告文字格式的信函》(自然資源辦函〔2022〕819號)要求, 在辦理審批手續時,最近一次年度土地變化調查是指採用實際土地調查劃定時的最新年度土地變化調查結果,以及國家核定通過後發布的資料庫版本。調查結果與土地調查資料庫不一致的,應當在申請材料中說明原因和情況。
q:問題九:如果已核准的預售土地已經使用並實際建設,應按什麼地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a:對已批准土地使用的國家重大專案,控制工期的單項專案和因工期緊張或季節影響需要開工建設的專案,均可申請提前用地。 預售土地已核准並已實際建設的,應當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時,按照建設前的土地型別報批。
q:問題10:在申請建設用地審批時,對部分已依法取得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但目前土地類別仍為耕地、其他農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地塊,是否需要重新辦理審批手續,重新落實耕地占用補償平衡表?
a:對已依法取得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土地,無需重複申請審批,也無需重新落實耕地占用補償平衡。建設用地審批涉及依法取得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土地,可在專案建設用地審查報告中予以說明。
q:問題11:村內原審批的宅基地,因種種原因未建,仍在種植農作物,是否會影響房屋後續使用?
a:根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根據“三調”結果確定建設用地審批用地用地類別的通知》(自然資源禁函〔2022〕411號),具有合法權利的宅基地(含原村內核准的宅基地)可直接作為建設用地進行後續建設, 建設用地無需辦理審批手續q:問題12:臨時土地審批涉及的土地型別如何確定?
a:臨時用地具有臨時性、可收回性的特點,使用後應按規定通過復墾方式恢復到原地型別或達到可用狀態。 臨時用地在全國變地調查中按照實際使用範圍作為建設用地進行測量,審批範圍和審批編號以單獨圖層的形式儲存在土地調查資料庫中。
在臨時用地審批過程中,土地類別以最近一次年度土地變化調查結果的當前土地類別為準,無需追溯土地類別
q:問題13:臨時用地占用耕地,是否有必要實現占用與補償的平衡?臨時用地到期後,將按照什麼標準進行恢復?
a:臨時用地要嚴格限定在《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國產規〔2021〕2號)的明確範圍內。 對使用後難以開墾的臨時用地,要嚴格控制耕地占用。 經依法核准的臨時用地占用耕地的,在其使用有效期內無需實行耕地占用補償平衡,臨時用地人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 臨時用地期滿後,已落實耕地占用補償餘額,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無需復墾,未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未及時完成復墾或復墾不到位的, 屬於非法用地,違法土地占用的土地型別應當按照臨時占用土地前原有的土地類別確定,同時,在違法行為處置到位前,應當提前凍結儲備地補充耕地指標。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和《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國產規〔2021〕2號)的規定,按照自然資源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批准的《土地復墾計畫》(或土地復墾計畫報告表)進行土地復墾工作。 以及臨時用地合同中規定的土地復墾質量要求。《土地復墾方案》可參照《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TD T1031-2011)第1部分《通則》和第6部分《建設專案編制》將耕地作為耕地復墾,確保耕地面積不減、質量不降低;耕地以外的農業用地應當恢復為農業用地未利用土地的,鼓勵按條件復墾耕地。 q:問題14:光伏電站專案各功能區標識與管理的土地型別是什麼?
a:《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支援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範土地利用管理的通知》(自然資源禁發〔2023〕12號)實施前, 對按照《關於支援光伏扶貧規範光伏發電行業用地管理的意見》(國魯字規〔2017〕8號)批准的光伏發電專案(包括已開工和尚未開工的光伏發電專案)按照批准意見進行分類區分管理。對符合本地區光伏復合專案建設要求和認定標準的專案,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變電站、運營管理中心、集電線路塔基等土地,按建設用地進行認定管理;田間路地可根據農村路地進行認定和管理;敷設在農田上的光伏陣列和直埋電纜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可根據地表用地型別進行識別和管理。
自然資源半發〔2023〕12號文施行後,根據檔案精神和《光伏電站工程專案土地控制指標》的有關規定,新建和擴建的光伏用地專案不得占用內蒙古東北部永久性基本耕地、基本草地、一級保護林地和重點國有林區。 光伏發電專案用地實行分類管理,光伏陣列(含光伏板、集電線路等採用直埋電纜敷設方式的土地)在不改變地表形態的情況下,按地表型別進行標識和管理對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變電站及執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場地內外道路等配套設施用地,按建設用地認定管理;符合光伏用地標準的道路,位於光伏陣列內部和周圍,直接支撐光伏陣列的道路,可按農村道路用地進行識別和管理。
q:問題15:在編制土地綜合整治實施計畫時,確定整治區域內所有類別的標準是什麼?
a:編制土地綜合整治實施方案時,應以“三調”結果為依據,結合年度最新土地變化調查結果資料,確定整治區域內區域型別。
q:問題16:綜合土地整治階段驗收和整體驗收期間新增耕地和永久基本耕地面積如何確定?
a:根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嚴格把握底線規範全區土地綜合整治試點工作相關要求的通知》(自然資源開發〔2023〕15號)要求,在土地綜合整治驗收階段和整體驗收階段,對新增耕地和永久基本耕地面積進行計量。整個區域,並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檢查,確保質量不降低。新增耕地面積和永久基本耕地面積,不得單純以“地圖操作”或係數來衡量。
同時,根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補充耕地專案管理嚴格核查認定新增耕地的通知》(自然資源開發〔2022〕36號),對合併減排的新增耕地塊, 合併前後測算的田地淨減量面積,作為新增耕地面積對農村道路、溝渠等線狀地物,未進行實質性工程整改的,不得以精度變化為由改變土地型別q:問題17:如何確定非法使用土地占用的土地型別?
a:答:確定違法土地占用的土地型別、非法使用土地的邊界範圍或勘測劃定界的坐標資料,應當結合違法土地使用時最近或者上一年度的土地利用狀況圖或者土地調查資料庫和國家永久基礎農田資料庫, 並應根據當前土地型別作出判決。發生土地違法使用時,已批准轉為建設用地的,按照建設用地進行判斷。
必要時,承辦土地違法案件的機構可以請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和管理機構作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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