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向社會公布了《新加坡國際仲裁規則(第七版)》,在第六版的基礎上進行了諸多重大創新,雖然仲裁規則仍在制定和完善過程中,正式發布仍需時日,但從草案內容來看, 有很多條款對我們國內仲裁實務界大有裨益,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1. 引入市場領先的創新程式
SIAC規則草案(第7版)旨在引入一系列市場領先的創新程式,以節省時間和成本,包括:
1. 引入了新的程式,以簡化 1,000,000 新元及以下爭議的訴訟程式。 仲裁庭應在3個月內作出裁決,並享受SIAC最高行政費用的50%折扣(第13條和附表2)。
2. 快速審判的門檻從6,000,000新元提高到10,000,000新元,適用條件由“特殊緊急情況”改為“案件需要快速程式”(第14條)。
3. 在提交仲裁通知之前,可以提出緊急仲裁程式的申請(附表1第2(a)段)。 緊急仲裁的裁決應在申請之日起10天內作出,除非船長決定延長時間(附表1第17段)。
二、上架siac管理體系
1. 《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規則草案(第7版)》引入了由OPUS 2提供支援的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管理系統,為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使用者提供定製化服務,通過提供便捷的立案、集中、實時訪問正在進行的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訴訟以及替代電子支付方式,可以徹底改變使用者體驗。
2. 在收到仲裁啟動通知後,書記官長將指示各方當事人將所有書面通訊上傳到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系統(第4節2).
3. 如果 (a) 為仲裁目的而代表當事人送達,或 (b) 根據主簿的指示上傳到 SIAC** 系統(第 4 節3),書面通訊將被視為已“收到”。
3. 簡化程式streamlined procedure(sp)
簡易程式持續 3 個月,適用於價值較低且簡單的爭議。 SIAC仲裁庭庭長可以決定爭議金額是否不超過1,000,000新元,如果案件需要簡易審理,當事人同意以簡易程式審理案件。
在簡易階段,爭議將提交給獨任仲裁員。 當事人應當自仲裁庭庭長決定准予簡易程式申請之日起3日內共同指定獨任仲裁員,否則主任將在3日內指定獨任仲裁員。 此外,仲裁庭應當自組成之日起三日內召開案件管理會議。 除非仲裁庭決定舉行書面聽證會,即沒有證據開示,也沒有事實證人或專家證人。 仲裁裁決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摘要形式作出。
在費用方面,除非簿記員另有決定,否則仲裁庭的費用和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的費用不得超過根據費用表計算的最高金額的50%。
四、快速程式expedited procedure(ep)
快速程式持續 6 個月,適用於價值較低和事實簡單的爭議。 如果爭議金額不超過10,000,000新加坡元,則由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庭庭長決定,如果案件需要根據快速程式審理,雙方同意審理案件。
在加急階段,爭議將提交給獨任仲裁員。 除非任何一方當事人要求開庭或者仲裁庭決定開庭,否則開庭只能以書面形式進行。 仲裁庭有權拒絕索取檔案的要求,並有權限制書面陳述和書面證人陳述的數量、長度和範圍。 此外,除非當事人同意舉行面對面或混合開庭,否則開庭將以**會議或**會議方式進行,裁決將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
關於作者:
李敏律師,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博士,英國法學碩士,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倫敦國際仲裁院仲裁員,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仲裁員,維也納國際仲裁中心仲裁中心仲裁員,墨西哥仲裁中心上市公司獨立董事, 國際私隱專業協會註冊資訊私隱專家(CIPP E),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諮詢專家,市律師協會規劃規章委員會委員,社會責任推進委員會委員,市律師協會網際網絡與資訊科技業務委員會委員, 浦東新區律師團委員會書記、浦東新區律師青年聯合會副會長、浦東十大優秀青年律師、浦東法院首批特邀律師調解員。
李律師的主要執業領域為重大商事爭議解決與國際仲裁、資料合規與網路安全、國際**及併購投資。 在10餘年的法律工作經驗中,李敏律師先後為30余家大型國有企業集團及民營企業、跨國公司、境外企業、地方**及行業協會等單位提供專業法律服務,客戶涉及金融投資、國際**、房地產、航運、網路遊戲、電商平台、食品餐飲、 醫療器械、文化傳媒、新能源汽車等諸多領域。
李律師還擁有英國柯文斯律師事務所的習和工作經驗,經歷了數百起國內知名訴訟和仲裁案件,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等國內外仲裁機構擁有豐富的涉外商事仲裁案件經驗。 等,熟悉各類證據開示、證人盤問等庭審技巧,以其專業優質的法律服務和預期的案件結果受到客戶的高度評價。
此外,李律師還在CSSCI《中國流通經濟》、《新金融》等國內多家核心期刊發表多篇專業文章,其實踐事蹟和時事評論曾被中央電視台、新華社、新聞綜合等70多家報刊採訪報道。 一人為研究生入學考試加油免責宣告:本文僅供學術交流,不作為專業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