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泉**記者 尹彥新 通訊員 張杰.
俗話說,“知己千杯酒少”,但因普通飲酒而引發的法律糾紛並不少見。 近日,平度法院明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酒後駕車引發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判決除宴會組織者外,其他未勸酒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基本案情 2024年8月,劉某受被告人李某邀請參加孫子百日宴,與李某等7人同桌飲酒,期間無惡意勸酒行為。 宴會結束後,劉某獨自騎電單車回家,途中與孫某駕駛的卡車相撞身亡。 根據檢測報告,劉某血液樣本中的乙醇含量為1679mg 100ml,遠高於酒駕80mg 100ml的標準。 在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中,確定劉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無號牌機動車,未戴安全帽,超速行駛,未讓迎面而來的車輛先行。 並應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劉某的四名親屬提起訴訟,要求包括曾與劉某同桌喝酒的李某在內的七人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平度法院認為,劉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能夠預見酒後駕車可能帶來的危險後果,但他不僅酒後駕駛電單車,還違反了多項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 他對損害結果的發生負有嚴重過錯。被告人李某作為宴會的組織者,對劉某應負有勸阻、關懷、押送等注意義務,而由於其一時疏忽,未察覺到醉酒劉某獨自騎電單車,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由於原告沒有主張或舉證證明同飲酒者有惡意勸說行為,且當天宴會的參與者均表示宴會上沒有勸說行為,因此原告主張其餘六名同飲酒者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不成立。 終審判決被告李某賠償原告3939413 美元。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以上名稱均為化名)。
法官提醒要愉快地喝酒,要貪婪地喝一杯,以免傷到身體。 與親朋好友一起用餐,是一種分享喜悅、增進感情的友誼行為,但一定要注意把握好比例,以免酒喝多,勸酒,否則一旦有人因醉酒而發生事故,飲酒者很難逃避責任。 因此,同飲酒者應提醒對方少喝酒,並勸阻已經喝多的人繼續飲酒。 對於飲酒者在飲酒過程中醉酒或明顯不適的,其他飲酒者應採取照顧、護送、及時送醫院、通知家屬等措施。 特別是,組織者應比其他飲酒者承擔更高的注意和安全保護責任。 我們想提醒大家負責任地飲酒,盡你所能,拒絕勸你喝酒,把安全放在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