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加油站
有網友指責中臺樂團假唱,目前執法部門已經介入,經紀公司堅稱不是假唱,還有法師提出假唱可能涉及詐騙,對此你怎麼看?
大家好,我是關注新聞和法律的老梁。 事情的源頭是,11月30日,博主“麥田裡的農夫”發布了**識別***上海演唱會的12首歌曲屬實,他認為存在假唱的情況。
他的方法是使用粉絲錄製的場景**,提取人聲看是否準確,如果太準確,則認為是對口型。
這件事可以說是七進七出熱搜,我覺得年底沒什麼大新聞,目前經紀公司認為**發了宣告,堅決否認了對口型,並表示配合調查,上海文化和旅遊局執法隊表示正在調查中, 目前還沒有結論。
有人跑去採訪中國演藝協會,中國演藝協會表示關注此事,正在等待文法部門處理。
也就是說,壓力在文旅局這邊,如果文旅局判定沒有對口型,可能就要解釋一下對麥農婦女的質問是怎麼回事。
網友們也在討論這個,路人基本都表示支援打擊對口型,有的人似乎不太喜歡***粉絲,有的人不相信對口型,有的人覺得去現場就是去合唱,有的人也顧不上。
許多律師和專家也表達了自己的立場,一般認為包括民事索賠和行政處罰。
更獨特的是,蔡雅琦先生提出,可能涉及刑事詐騙。
現在經紀公司說7日會有一場演唱會,整個直播都是現場直播,有些粉絲相當堅持要看看這意味著什麼。
我先疊個釘子,不方便判斷他們是不是對口型,這不是我的專業領域,我可能可以區分假新聞,我分不清對口型的區別。
而針對可能出現的版權問題,我就不給大家播放**片段了,感興趣的朋友可以到麥田先生的賬號自行判斷,這裡我們主要聊聊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
首先,此事需要由執法機構進行調查和收集。
很多人可能認為我看完博主就能確認**了,證據的有效性有問題,他要找的**是網上有人說是直播錄音,那麼是不是直播錄音,會不會有後期合成,會不會有人故意上傳後期製作**, 這一點我們不清楚,所以需要執法部門根據當天現場的演出記錄和視聽資料進行確認。
依法組織演出的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歌唱表演行為進行監督,並製作筆錄備查。 記錄內容包括演員、樂隊、劇目等姓名,以及演唱、演出過程的基本資訊,並由演出組織者負責人和監製簽字確認。
此外,現場應有視聽資料,也可用於確認。
其實對口型的處罰由來已久,第一種情況應該是2024年在成都舉辦過黃聖意個人演唱會,但假唱的不是黃聖意,而是兩位名叫方子遠和尹宥燦的演員被認定為對口型,分別被罰款5萬元。 當時,通過技術手段發現他們在對口型。
當然,我不知道***的演唱會是否使用了同樣的技術,按理說它應該更先進。
但肯定有相關資訊,央視新聞報道稱,目前的演唱會聲音已經提交給了檢驗部門,南都報道了相關演唱會的原始聲音已經鑑定,相信未來會有結果。
至於認定後的處罰,不少人表示,假唱違反了《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經查實可以受到行政處罰。
可能會注意到,很多人**說***會被罰款到10萬,但我認為如果被核實,就不能確定誰會被罰款。 但這取決於他們如何運作,他們扮演什麼角色,以及歌手本人是否知道。
所以如果我說歌手真的在唱歌,但是為了效果把帶人聲的**放到現場,或者場景放錯了地方,歌手在耳朵裡聽不到,你怎麼處理呢?
我再說一遍,我不是要對這件事發表評論,這並不是說經紀公司會這樣做,只是歌手被罰款和經紀公司被罰款是不同的,這需要確認。
另外,可能反轉,有可能只有歌手受到懲罰,而前面提到的2024年被處罰的兩位歌手,沒有提到演出組織者受到懲罰的情況。
但也有人質疑,有些派對是錄音的,為什麼不對口型呢?
該規定規定,面向公眾的現場表演不包括在錄音中,錄音最初是經過編輯的,可能會有聲音修改。
所以有些歌迷覺得對口型沒問題,他們只是去合唱,這樣可以嗎?
當然,但這只能解決民事索賠的問題。
這也是很多人的誤區,把行政處罰和民事索賠混為一談,比如兩個人打架,派出所做行政處罰,只要留下一筆罰款,就得去民事賠償醫療費用,當然可以和解,那麼很有可能行政處罰就做不到了。
但並不是所有的行政處罰都可以通過和解來消除,比如你過馬路被一輛闖紅燈的車撞了,你起身看到司機是你的偶像,你說我很高興能被撞,如果沒事,那麼你可以放棄索賠, 但他無法逃避紅燈。
現行關於商業演出的規定與此類似,不索賠是你的事,行政處罰也停不下來。
如果索賠涉及詐騙,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可以預期支付三倍的賠償金,但普通人很難提供證據,只有在行政處罰確定後才有可能。
至於中國演藝協會,說實話,這個時候問他們真的很好笑,它不是執法機構,而是行業自律的社會團體,而且它的一些規定不是法律,頂多是自律檔案,也就是說,如果你不是協會的會員, 你聽不進去,而且這件事**報告沒有確認它是否是中國演藝協會的會員,反正不確認對口型,它真的什麼都做不了。
當然,如果確認可以抵制,雖然沒有執法權,但成員比較多,內地主要平台和演出組織都是它的成員,如果大家不跟你玩,那麼你在內地就更難受了。
所以,你看南都的報告,說的就是“督促指導會員單位對行業內相應的藝人實施自律和懲戒措施”,就是這個意思,它的本領就是動員會員。
至於刑事責任問題,我個人認為不能構成。
筆者認為,蔡律師對詐騙罪的分析存在乙個問題,即假唱的結果是否能構成刑事意義上的實質虛假。
比如我現在正在賣你的***演唱會門票,但是當你進入會場的時候,台上卻有人:梁老吳、梁小月、梁大田,這樣的***,這是妥妥的騙局,因為這本質上是假的。
但是當你買到真正的演唱會門票時,應該算是簽訂了現場演出服務合同,這個演出不僅僅是唱歌,還應該包括舞台、服裝、舞蹈、燈光互動等一系列服務,那麼如果你進去看到是***這些人,那麼至少其他部分都是真實的。
而且就算你說對口型,這個聲音其實是***,區別在於你是通過實時直播的電子裝置聽到的,還是聽電子裝置錄製的聲音,當然,對口型是違法的,但我個人的理解,更多的是服務質量的縮水,而不是實質上完全的虛假, 更多的是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
如果這個類比構成了詐騙罪,那麼所有服務質量的萎縮都可以看作是詐騙,無非是將金額累積到足以犯罪的門檻,所以我認為服務質量的萎縮不能等同於徹頭徹尾的虛假。
此外,此前有觀點認為,不知情可能構成製售假冒偽劣產品的犯罪,因為該罪中明確提到了摻假行為,並不要求完全是假冒偽劣的,但那是針對產品而言的,至少目前還沒有延伸到服務領域, 而這種廣義的解釋,是不能按照合法性原則作出的,所以通常認為不構成。
其實我也想過會不會構成非法經營罪,這個時候就不該用口袋罪了,那你看,關於商業演出管理的規定是第一政府頒布的行政法規,符合刑法國家規定的範圍, 但有情節嚴重的要求,目前尚無對履約服務質量下降的嚴重情節的具體規定。
其實我們退回了《營利性演出管理規定》,其他很多條款構成犯罪都有刑事責任,但第47條關於懲治假唱的內容只是行政處罰,沒有關於刑事責任的條款。
筆者認為,從立法本意來看,該行為並未認定存在嚴重犯罪情節的可能性,從社會危害性來看,不會像一些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那樣對市場秩序造成嚴重混亂,因此目前停留在行政處罰和民事訴訟的層面比較合適。
最後,此事有可能是對口型,但如果調查不對口型,發布他人的人也存在對口型、民事侵犯名譽權、侮辱個人罪、損害企業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罪的法律風險,希望大家謹慎。
以上就是我分享的關於口型唱歌的法律問題,個人觀點難免被忽視,歡迎不同意見的年輕人在評論區和彈幕給我留言。 大家可以關注我的賬號“老梁不鬱悶”,我會繼續分享更多的新聞和法律觀點,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