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雪寒潮來襲,全國多地迎來降雪,雪路濕滑,如果工人在路上不小心摔倒受傷,能不能認定為工傷? 企業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結合實際情況,可以分為三種情況,當員工不幸受傷時,企業應積極妥善處理,避免勞資糾紛。
如果員工在上下班途中走路時在路上滑倒而受傷,儘管該員工在當時和地點因工作受傷,並且與其工作有間接聯絡,但不屬於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不負主要責任的,視為工傷
在這種情況下,工傷的認定應當滿足三個條件:
下班回家的合理時間和路線;
受傷的原因發生了交通事故
在本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員工不是主要責任人。
勞動者因在路上滑倒而受傷,不屬於交通事故,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但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
非工傷職工依法享有3-24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長短由職工累計工作年限和職工在單位工作年限確定。
醫療期限清單
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用,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如果員工在騎自行車上班時摔倒在路上,應該是交通事故,如果確定不是員工的主要責任,則可以認定為工傷。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一)“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本單位管轄範圍內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共運輸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3)“機動車輛”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的輪式車輛,供人員或運輸貨物和進行特殊工程作業。
4)“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並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以及電動輪椅、電動自行車等殘疾人交通工具,由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最高車速、最高空載質量、外形尺寸等要求。
5)“交通事故”是指由於車輛在道路上的過失或事故而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的事件。
但是,它也必須滿足該人的非主要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工傷保險的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行政案件時,應當以主管機關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為依據,認定是否存在《工傷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個人主要責任”保險,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和結論性意見。上述法律文書不存在或者內容不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前款事實作出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提供的有關證據依法進行審查。
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這裡的“工作場所”包括員工必須在多個工作場所之間旅行的區域; “工傷原因”是指職工受傷與職工工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即職工工傷是由職工工作造成的。
因此,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區域內(包括工作場所、車間、過道、食堂、廁所、停車場等工作區域內),由於下雪天路面濕滑,可認定為工傷。
員工在雨天或雪天被公司安排或指派外出辦事時,如果員工跌倒受傷,無論其是否對跌倒過程負責,都可以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