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2024年5月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朝陽區律師協會刑事業務研究會會員,現就職於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等級評審委員會投票通過刑事律師專業認證,專注於刑事業務,在近30年的律師生涯中, 在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和技能。
聚眾搶劫罪的法律規定
1. 概念
聚眾搶劫罪,是指聚眾多人實施搶劫公私財物行為,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
2.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聚眾搶劫、搶劫罪】規定,聚眾搶劫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頭目及其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的,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 條款的解釋
“聚眾搶劫”主要是指聚眾群眾公然奪取比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聚眾搶劫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的財產權,而且侵犯了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
構成本罪,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犯罪主體是群眾的頭目和其他積極參與的人。 這裡的“頭目”是指在人群聚集和搶劫中起組織、計畫和指揮作用的人。 “積極參與”是指積極參與搶劫,在搶劫中起主要作用,搶劫大量財物的人。 考慮到這類犯罪屬於群體性、盲目性,而且大多數參與人不明真相,或因故跟隨他人,這些參與人可以通過行政處罰和思想教育來解決,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 因此,本條規定,構成聚眾搶劫罪的,必須是頭目和積極參與者。 (二)客觀表現為聚眾、滋擾、滋擾等手段,公然攫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 聚集多人是行為的主要特徵。 3.行為人主觀故意,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
依照本條規定,聚眾搶劫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頭目和積極參與活動的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罰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條對“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未作具體規定,實踐中,司法機關可以根據各地具體情況作出具體規定。
四、有關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4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1次會議通過)。
法釋2024年第36號.
第十四條 聚眾搶劫樹木五立方公尺以上的,屬於“較大數額”的人群搶劫;聚眾搶劫林木二十立方公尺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的群眾,對頭目和積極參與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聚眾搶劫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