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市一家燒烤店的51歲員工羅銀紅在被送往醫院後不久因工作不適而死於心臟驟停。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屬於工傷。
然而,處理工傷申請的法律的“後果”卻很麻煩:羅銀紅一生未婚,無子,父母和哥哥相繼去世,而她的侄子羅維洲則負責葬禮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近親屬”範圍。南通通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部門表示,羅魏洲不在“近親屬”範圍內,燒烤店沒有任何工會。 本案遭遇了沒有合格主體申請工傷認定的尷尬。 這種法律上的是非問題,停留在死者沒有“近親”這一事實上。
村委會出具證明,羅惟洲是羅殷紅唯一的親人。
這個問題不僅限於羅銀紅乙個人,也不僅僅在工傷認定的申請中也是現代社會越來越多未婚不孕群體和丁克家庭不得不面對的問題——“百年後”或突然遭遇重傷、嚴重侵權,當他們無法獨立維權,卻因為沒有法律意義上的“近親”,沒有人能成功申請工傷認定, 申請國家賠償,為他們提起法律訴訟,不能追究死因,不能討論法律,不能追究真相。死後恢復名譽不是小事,而是與現代社會中相當一部分群體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應引起重視,特別是在法律制度和社會機制上要做好防範措施,及時補空。
什麼是“近親”?我國《民法典》、《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對“近親屬”的認定範圍略有不同,甚至在認定最為廣泛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中,“近親屬”也僅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和其他有贍養或扶持關係的親屬。
可以看出,現行法律和相關司法政策規定的能夠為死者或重傷者維權的“近親屬”範圍較窄。 在傳統社會中,侄子,侄子,堂兄弟,堂兄弟,堂兄弟其他能夠照顧死者“來世”,並得到社會公序良俗普遍認可的親屬,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近親屬”。就像這則新聞中,叔叔去世時,他唯一的親戚和侄子很難申請工傷認定,為他作為“近親”尋求解釋。
在現代社會,未婚的人數越來越多,丁克家族也越來越多,無論是主動選擇還是勉強接受,婚育的選擇畢竟是個人的私權,不需要社會干預。 然而這些群體難免會遇到“死後事外”的尷尬,無人維權,難以訴。
如果您遭遇嚴重醫療事故而不幸去世,誰將申請醫療事故鑑定?不幸的是,如果肇事者發生車禍,誰來追究肇事者的責任?雖然“死者知道一切都是空的”,但肇事者、肇事者、責任人僅僅因為他們所傷害的人沒有法律意義上的“近親”,就可以逍遙法外,不需要賠償,這顯然不符合社會正義。
目前可行的解決辦法是在尊重公序良俗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原法定近親屬的範圍,包括侄子、侄子、堂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親等親屬作為二階近親,允許他們維護死者的權利,啟動相關法律程式,當然也明確表示可以享有相應的權益。另一方面,也要加強居委會、村委會、工會等社會組織的主動性,讓這些基層組織順利肩負起“填補責任”,管理死者的“來世”。
原標題是“未婚和無子女的'來世':誰捍衛他們的權利?作者:沈斌**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