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的一起民間糾紛逐漸演變成刑事案件,2024年2月12日的起因是一對夫妻的矛盾,導致相互阻撓,任是一名半掛車司機。
為夫妻倆拉貨,他無緣無故捲入兩人爭執,遭遇無理災難,拉完後,任想開車離開,沒想到夫妻倆開始拉扯對方。
雙方被李某佩等人封閉,他們發生摩擦,司機任走不去,用叉車堵住了道路,將任的車封在廠區院子裡,拆下了碎石機的輪子。
他們想控制這批貨物然後繼續糾纏,不讓任的車輛離開,乙個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任沒有辦法反抗,而這次封鎖是44天。
期間多次溝通、上門求助均未成功,李某佩的父親李某庫參與其中,是主阻者,多次責罵任,以至於汽車總是被扣在工廠裡。
這對乙個司機來說是乙個巨大的傷害,乙個月2萬元還車貸,隨便便讓幾個月的糾纏就會被切斷,任覺得扣車行為很不好,打算向相關部門申請解決。
對自己造成損害,需要妥善處理,對方也主動要求和解,於是要求賠償3萬元,對方同意任停止繼續反饋。
李某庫報警稱自己是敲詐勒索,任在獲得賠償後沒有回應就被帶走,法院認為該罪名成立,主要是因為索賠的物件不應該是李某庫,並在某一年內判處任五個月。
回收的合理性。
遭受無端侵權時,本應有追償權,是李某佩扣押了任的車輛,但實際阻止車輛離開的人是李某庫,話語權較重,難免向李某庫施壓要求賠償。
事情發生的關鍵是,司機是無辜的,主觀目的是追回車輛,車主遭受的損失必須有人負責,44天的損失被扣留,侵權行為人應依法賠償。
根據市場情況,當事人要求的金額不過分,一輛拖車乙個半月不執行,所遭受的基本損失必須計算清楚,追回3萬元是合理的。
這只是最低的車貸還款額,他並沒有說任何拖延工作的事情,所以任主觀上沒有想用獅子嘴敲詐或索要天價,也不應該認定他是非法侵占李某的財產。
這是應該得到的基本賠償,或者說是最低限度的賠償,是合法的追償損失,對方已經同意和解,沒有理由咬任某有罪。
當地**和村團協調多方爭取和解結果,突然悔改誣告,李某庫很成問題,他假裝是受害者。
任歷經千辛萬苦終於把車開走了,可是這麼久沒人理會損失,他本來打算依法解決,但李某庫私下答應了,這件事就忘了。
按照一貫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任的做法沒有錯,而且是合理的操作,敲詐勒索的判決是值得商榷的結果。
敲詐勒索罪不應成立。
任的各種行為和跑來跑去,主要是因為他的個人損失沒有得到賠償,這實際上是由於相關部門處理問題效率低下造成的,他準備向上級部門報告情況。
此時,李某庫想阻止任繼續上訪,任提出賠償金額作為挽回損失的一種方式,雙方同意談判解決,完全沒有恐嚇和威脅。
本案糾纏的重點在於任為何在事發後被帶走,按照李某庫的觀點,任想要實現敲詐勒索,必須要有把握。
李某庫在任手裡要了一把,任趁機要錢形成勒索,但任謀找到有關部門依法調解,怎麼能算是把柄呢?
敲詐勒索的內容之所以出現,是因為李某庫不願意支付賠償金,在給任基本賠償3萬元後後悔了,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
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按照正常標準,任的索賠過程中不存在違法侵權原因,他採取了正規的渠道,包括歸還拖車和向上級部門報告問題的流程。
任沒有選擇極端或非法的方式,這是公民獲得賠償的權利,並得到有關部門的賠償支援,反映了真實情況。
李某佩和父親李某庫確實非法扣押了任的車輛,沒有捏造事實恐嚇,所以任上訪舉報是正常的,**介入也是正常的。
如果扣車的事實不存在,那麼就沒有必要忽視任做這些事情,李某庫完全沒有恐懼,也不可能因此而被迫付錢給任。
雙方對峙時,已經陳述了索賠金額,錢是李某庫主動給任的,不應認定為強迫性質。
宣告物件的狀態和作用。
* 主要確定李某佩是本案的主要責任人,特別是李某佩所為的扣車等行為,李某庫不應成為任追償的物件。
但事實上,在這個過程中,一直不被允許放車的正是李某庫,他擁有最高的話語權,包括後續的鎮**人、派出所的調整,其他人都是按命令行事的士兵。
各種決定都是李某庫做出的,這足以證明題主在本案中佔主導地位,其實他是在做決定,所以他在賠償問題上沒有錯。
任提供的錄音等材料明確指認了事實上的領導人,可以看出誰是這起案件的真正幕後主謀,以追回的客體定罪實在是不合理。
李某庫沒有主動扣押汽車,因為他不需要自己動手,在決策和溝通層面他可以承擔主要責任。
事實上,它起到了重大作用,**應該認識到這個真正的問題,並肯定任的康復,敲詐勒索的陰謀根本不存在。
李某庫因扣車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具體金額也在合理範圍內,任公司並未提出違法侵權。
李某庫其實是有責任的,所以也要賠償任,唯一吹毛求疵的是,任應該去法院起訴李某庫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