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光(化名)和阿美(化名)婚後生了乙個孩子小彤(化名),但小彤三歲以後,阿光因感情矛盾獨自生活,沒有回家生活,小彤和母親住在一起。 這期間,阿光和阿梅各自用自己的收入,但阿光拒絕承擔小彤成長所需的費用。 經過多次溝通無果,阿美作為曉彤的合法**,以曉彤的名義起訴法院,要求阿光向孝彤支付近五個月的子女撫養費共計1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也明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父母一方拒絕履行撫養子女義務,不能獨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或者成年子女要求支付子女撫養費的,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般情況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任何一方的收入,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因此撫養子女所發生的費用,只要是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即視為夫妻共同履行了撫養子女的義務。 但是,夫妻分居,夫妻不與子女同住,不履行撫養義務的,子女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要求支付相應的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贍養義務並不是支付贍養費的唯一方式。 夫妻一方為子女購買生活用品,支付醫療費等必要費用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視為履行了相關贍養義務。 此外,償還家庭住房貸款、汽車貸款等家庭開支,也是為子女創造生活條件的支出,可視為履行了贍養子女的義務。 此外,父母在分居期間申索的相關贍養費,原則上只能對已經發生的費用申領,在子女成年獨立生活之前不能申領。
因此,在本案中,法院綜合考慮了阿光阿美的收入水平和經濟承受能力,並根據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判令阿光按每月1500元的費率向小彤支付共計7500元的子女撫養費,為期5個月。
福州市婦聯權益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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