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王某因公司需要資金周轉向李某借款10萬元,李某以現金交付,但約定還款期滿後王某仍未償還借款,於是兩人協商簽訂了“借據”,各自籤了名。
李某太相信王某,所以沒有過多檢查,直到借條上約定的時間再次到期後才發現王某籤的不是戶口簿上的名字,而是有所謂的錯別字,也就是同音字,因為名字的草率書寫很難察覺。 現在王某仍拒不還錢,於是李某起訴法院。
庭審中,王某直接否認自己在借條上簽字,不承認存在借用關係,李某試圖申請筆跡鑑定,但王某以文盲、身體不適為由拒絕配合筆跡採集,導致筆跡鑑定無法進行並終止。
案件結果
由於王某拒絕配合筆跡鑑定,法院可以推定涉案借條是王某簽字的,簽錯不影響借款關係的建立,借款屬實,王某需要償還拖欠李某的10萬元。
法律分析
應確定合同中的簽字錯誤不影響合同的訂立,只要通過筆跡檢查或其他證據可以確認該筆跡是本人所寫的。
本案中,因王某未配合筆跡鑑定,根據《民事證據妨礙證據規定》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控制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主張證據內容不利於控制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訴訟請求成立。法院可以直接推定涉案借條是王某簽署的。
還應該強調的是,民間借貸關係是在付錢後建立的,所以最好不要用現金支付,因為很難留存證據,而應使用銀行卡或微信轉賬,並明確註明為“借款”。 否則,雙方日後都需要提供證據,如果無法證明,就無法證明借款關係的存在,也很難拿回錢。
作者的話
借條本質上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並在到期後歸還貸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的本質是雙方就各自的意思達成的合同。 簡單來說,就是你我願意,然後把雙方約定的事情解決好,解釋清楚,說清楚已經約定的事情就是約定,這在法律上叫合同。
因此,為了在合同中充分體現意志意思自治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合同當事人可以決定簽字的形式。 只要能夠確鑿地確定行為人的具體身份,就應承認其與正式註冊名稱具有同等簽名效力。
但是,上述論點都是理想的結果,雙方當事人都需要對借條中的錯誤簽名承擔新的舉證責任,這增加了舉證難度,並且有類似案件法院認為沒有明確的被告,沒有立案。 因此,為避免借條上被告姓名與借款人姓名再次出現此類不一致的情況,貸款人在發放貸款時必須核實借款人的身份,並核實信用證明上的借款人是否與身份證一致。
如遇到此類難以解決的糾紛,建議及時諮詢專業律師,以更好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建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訂立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文作者為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吳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