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拆遷方未經委託或同意,與非戶主簽訂補償協議,戶主可以違約。 國家徵用土地的,經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向社會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未經我同意,拆遷方直接與我兒子簽訂了賠償協議。 我看到這個補償根本不合理。 還有改進的可能嗎?“拆遷律師最近收到了許多被徵用者的類似詢問。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戶主沒有簽字,戶主的兒子或其他家庭成員簽字,可能是無意的這可能是徵收人非法徵用的36種策略之一——誘導。 在這種情況下,被徵收人還能尋求合理補償嗎?
拆遷方說,雖然我沒有簽字,但我們家簽了賠償協議,至今仍然有效。 但是我覺得拆遷的賠償金很低,如果我想增加賠償金,他們不跟我說話,我該怎麼辦?”
拆遷方未經委託或同意,與非戶主簽訂補償協議,戶主可以違約。
首先要明確,徵拆協議主要是與產權人簽訂的,非產權人的簽字無效,除非是產權人委託的。
在農村地區,財產的所有者往往是戶主,即一家之長。此時,如果徵收人沒有找到戶主的簽名,而是未經戶主同意或委託,直接要求戶主子女簽名,則土地徵拆協議可視為無效。
因為產權人、土地權人和房屋使用權人在徵地拆遷時具有簽字資格(有法定委託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
第46條.
國家徵用土地的,經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向社會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這些法律規定反映出,徵收的物件是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房屋的所有者。 在農村地區,房屋的所有者和土地的所有者是一家之主。 因此,土地徵用和拆遷必須與戶主簽訂,這也受法律保護。
警惕拆遷方用來誘導、強制簽字的小手段——空白協議、沒有蓋章的簽字、沒有拆遷協議
那麼,為什麼徵收者會繞過戶主,去找其他家庭成員簽字呢?問題才是關鍵。
有時,當土地被徵用和拆除時,補償並不那麼合理。 戶主不願簽字,一直在努力協調並努力增加賠償金。 但徵收人長期無法拆除,無法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於是“鋌而走險”,選擇利用被徵收人法律意識薄弱的弱點,用“非常手段”推進拆遷工作。
請戶主以外的家庭成員簽字
這時,一些收藏家會想出一些歪心思,從戶主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員入手,比如戶主的兒子和妻子,誘使他簽字。 然後他們拿著簽好的協議,宣告“你家簽了,協議生效了”,逼迫被徵收人同意拆遷,甚至強拆。 被徵收人不滿意,提出意見。 相反,他說你“不懂法律”,“簽完字還能承認嗎?”
其實,只要沒有戶主的委託,家庭成員的簽字確實是無效的,戶主是不能承認賬的。
用空白協議為村民設下陷阱
這也是一些地方農村徵收者常用的卑鄙手段。 協議沒有嚴格的條款或格式,只是一張白紙,上面有大致的賠償金額,通常低於賠償標準。 然後勸說被徵用人簽字,承諾“你先簽字,會有其他補償,還有獎勵給你”。 ”
清點乙個又乙個的空賬,讓被徵用的人信服,簽字。 簽完字後,他轉臉否認了賬目,口頭承諾的其他補償也沒了。 被徵用的人又去理論化了,他告訴你“不是這樣的,我還沒說過”或者“現在不行了,補償政策變了,我們對此無能為力”。 最終,被徵用的人變成了被冤枉的人,只能得到乙個低廉的賠償標準。
被評估人簽字後,徵收人不予蓋章
還有一種情況比較常見,簽完後不蓋章。 徵收人與戶主簽字,但戶人簽字後,徵收人沒有加蓋公章,留下“後門”出走。
在不合理補償的情況下,一些被徵收人本著“多一字一行,沒有辦法”的心態,放棄了增加補償的機會,被徵收人也松了一口氣。 即使有的被徵收人想維權,採取法律途徑,也發現這份檔案根本沒有被徵收人的公章,抓不到被徵收人的非法徵收行為,被徵收人推得乾乾淨淨。
簽訂後,徵收人拿走了土地徵拆協議
這也是乙個常見的例行公事。 在試圖讓被徵收人簽字後,徵收人隨後將拆遷協議拿走,沒有留下原件。 由於被徵收方對有關部門的一貫信任,他們放鬆了警惕,導致無法維權。 即使後來發現補償過低或不合理,被徵收人也很被動,手裡沒有證據。 這樣一來,被徵收人就只能被徵收人宰殺了。 補償水平也取決於徵用者。 反正他有你籤的協議。 而你手中一無所有。
法律保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地拆遷的每一項補償都應公開透明
如果補償不合理,我們就要思考為什麼補償不合理,合理的部分歸**。這時候,就需要想辦法讓拆房、徵地補償的收支透明化。 上面分配了多少補償,一英畝土地或房屋分配了多少補償,等等。 這些資訊,只要是清澈的,渾水,就會清澈。 極少數人在渾水摸魚的機會較少。
這正是法律支援被徵用人的觀點。
如果沒有檔案或通知,將被徵收法律說:不可以。 如果沒有合理的補償,則需要協商簽署並讓補償協議簽署法律說:不可以。 賠償多少,想扣留賠償法律說:不可以。
土地管理法
第48條.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當地有關群眾應當予以公告,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49條.
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補償費的收入和支出狀況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土地徵用補償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
第5條. 徵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徵地審批機關、審批編號、審批時間及核定用途。
2、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型別和面積。
3.徵地補償標準及農業人員安置方式。
4.徵地補償登記的時限和地點。
法律起訴非法徵用土地和拆遷房屋的行為
土地管理法
第78條.
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批准占用土地,違法批准超出審批許可權占用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使用,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式批准占用、徵收土地的; 批准檔案無效。對違法審批徵收、使用土地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反映出要嚴懲違法徵地行為。 未經上級部門委託,鄉、街道辦事處、村委會無權徵地拆遷。
如果這些基層部門來徵地拆房,可以要求他們出示徵收批文,按流程發布徵收公告和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並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聽證。 在每乙個環節中,徵收人都感受到了被徵收人的關注和重視,懂得了法律。
農村發展不易,土地珍貴,農民的生計就靠這三分之一畝。希望各地徵收人在徵用農民土地時“舉手高腳”,依法對被徵收人的土地徵拆給予合理、公平的補償,使他們的生活得到保障。
拆遷律師也提醒了廣大被徵用人一旦涉及到徵地拆遷,就要盡快學法,懂法用法,如果不足以靠自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就需要盡快聯絡拆遷律師進行干預。 不管在被徵用者非法徵用的三十六公尺中,有多少詭計和狂喜陣法我們只需要認清乙個道理:補償不合理,不要來徵用我的土地,拆我的房子,有一把利劍可以砍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