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為什麼要偷我的橘子?”“在甘肅,一位叔叔在車廂裡睡覺時,火車上的一名男乘客趁機偷吃了叔叔的橘子。 舅舅說我買了4斤,現在只剩下3斤了。 但那人堅持說他只吃了乙個。 剩下的都不關他的事。 大爺當場教訓男子,不要求自己的行為,不合格。 但那人大方地承認了。
*:胡椒點**)。
12月1日,陳叔叔提著行李匆匆趕往火車站。 他即將踏上漫長的旅程,心中充滿了期待和興奮。 然而,他突然覺得肚子有點不舒服,所以他決定在火車站附近的水果店買一些橙子,以防旅途中肚子疼。
他走進水果店,看到一籃子橙子,顏色鮮豔,香氣誘人。 他打聽了一下**,每斤4元,於是買了4斤,一共花了16元。 他小心翼翼地把橘子放在背包裡,登上了火車。
火車上,陳大爺找了個座位,坐了下來,開始享受自己的旅程。 然而,他突然感到一陣睡意襲來,於是他決定小睡一會兒。 他靠在座位上,閉上了眼睛。
不知過了多久,陳大爺醒來,突然發現只剩下三個橘子了。 他驚訝地環顧四周,看到乙個男人坐在他旁邊,座位上放著乙個剛剝皮的橘子皮。
陳大爺立刻質問那人為什麼偷偷吃了自己的橘子,一下子吃了這麼多,那人無辜地回答:“我只吃了乙個,剩下的都不是我的。 ”
陳大爺聽了頓時生氣了,他告訴那人,他花了4塊錢一斤買了橘子,並堅持說那人一定吃了不止乙個。 陳大爺強調,橘子是自己用錢買的,並指責該男子這樣做沒有質量,沒有味道。
那人卻一臉不屑地說:“不行,不行!“這個男人的意思是,他承認自己沒有品質,沒有品味!
陳大爺接著說:“你承認了,你還需要我說嗎?吃也沒關係,你要對我老實,主動承認也沒關係!或者提前問我,說你餓了,就說你想吃!”
從雙方的對話來看,其實陳大爺最生氣的不是被偷了吃了幾個橘子,而是那個男人事後不承認,敢這麼做,事先不跟他說話,不尊重他。
網友留言:“他吃乙個,只是乙個接乙個的縮寫”,“4斤要吃20個橙子吧?你能一次吃 17 個橙子嗎?拼命吃不花錢?”
1.其實,從法律上講,乙個人偷乙個橙子和偷一打橘子並沒有太大的區別。 也就是說,它不影響對其行為的定性和懲罰。
盜竊罪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只有盜竊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上的,才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也就是說,4斤橘子加起來也不過16塊錢,就算男方全部吃完,也不構成盜竊罪,但只要他偷了乙個,就構成了違法行為。 換句話說,如果乙個人承認偷竊,那麼他的行為就是偷竊公共或私人財產的非法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2、雖然偷乙個、偷一打橘子不影響男性行為的定性,但在賠償方面,有必要明確賠償問題。
具體來說,該男子承認自己偷了陳大爺的橘子,如果金額合適,該男子可以按照價格進行賠償。 但是,既然雙方都堅持自己的話,就要運用民法的舉證規則來確定。
《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有責任為其主張提供證據。 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誰主張誰,誰就承擔”的訴訟證明基本規則。
這篇文章說得很清楚,陳大爺認為自己在偷了4斤後還剩下3斤,所以需要拿出購買4斤的付款記錄來證明自己的陳述,如果能做到,舉證責任就轉移了。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結合有關事實,認為應當證明的事實存在的可能性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上述司法解釋結合此事,就是當陳大爺能證明自己在上車前買了4斤橘子,而男方承認偷了,那麼男方就必須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真的只偷了吃了乙個,否則就可以按照社會的普遍認知來判斷,剩下的橘子是偷的或者被吃掉了那個男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應當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或者其他合理方法計算財產損失。
也就是說,如果男人拿不出證據證明他真的只是偷了乙個,那麼他就必須按照價格賠償陳大爺的損失。
但也有網友認為,乙個人在短時間內一次吃十幾個橘子是很困難的,於是他懷疑該男子是給同伴吃的,或者是別人也趁機偷偷吃了。 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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