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顯示,中信銀行被罰款224億元,涉及違法違規行為56起。 具體而言,中信銀行總行被罰款15,24259萬元,沒收違法所得462罰款59萬元,分公司被罰款6770萬元;罰款和沒收總額為22,47518萬元。
某金融機構涉及56起違法違規行為,中信銀行根本就沒有“信任”,不嚴懲也很難形成警示效應。 要知道,銀行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礎上的,大多數客戶之所以能在銀行開戶,把錢存入銀行,是因為對銀行的信任,相信銀行可以代為保值保值。如果銀行不把“信用”放在突出位置,不對客戶存入銀行的錢負責,而是一意孤行,違規放貸,隨意揮霍,那麼就會失去客戶的信任。 如果發生擠兌等,可能會使銀行處於非常危險的境地。
中信銀行是最早參與境內外金融市場融資的商業銀行之一,是在中信銀行名譽董事長榮毅仁先生的推薦下成立的。 換言之,中信銀行在中國人民心目中具有很高的地位和影響力。 自成立以來,以“負責任、有溫度、有特色、有價值”為發展願景,成為一家總資產規模超過8家的綜合金融服務商擁有5萬億元,員工6萬餘人,是一家綜合實力雄厚、品牌競爭力強的金融集團。 2024年,中信銀行位列《銀行家》“全球銀行品牌500強”第20位,成為名副其實的大型金融企業。
沒想到的是,在經營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多達56起。 這些行為雖然與時任中信銀行行長孫德順的違法違紀有關,但也從側面說明了這一點中信銀行在內部控制機制、風險控制、內部管理、操作程式、監督管理等方面存在較大問題。 否則,不可能有這麼多違法違規行為。 同時,對金融監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我們注意到,在中信銀行涉及的56起違法違規行為中,高管准入、績效考核、統一授信、銀行不良貸款持有、貸轉存等數十起違法違規行為也是因監管不力造成的。 但是,只要監管嚴格、規範、嚴格,這些問題就應該及時發現。 完全地方金融監管機構未能通過監管及時糾正,中信銀行屢屢越過監管紅線,最終形成違法行為。 這進一步告訴我們,金融監管工作必須沉沒,鐵牙銅牙必須長,我們必須無私奉獻,對一切違法違規行為說“不”。
事實是,金融是現代經濟的血液,經濟發展離不開金融。 金融部門越健康,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就越大,對經濟的健康發展就越有利。 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必須有良好的金融發展環境。 相反,如果金融環境不好,金融企業頻頻違規,經濟發展環境也會受到很大的衝擊和影響,金融風險會越來越大。 房地產市場的問題很大程度上與金融企業的盲目授信、盲目放貸密切相關。
近年來,隨著金融監管的不斷加強,金融企業違法違規問題也得到了較好的糾正和規範,公然違法違規案件明顯減少,金融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也明顯提高。 但一些金融機構仍未嚴格遵守金融法律法規、金融制度、金融監管等要求,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 中信銀行這次的行為非常典型,值得關注。 想一想,如果一家金融機構有56起違法違規行為,難道不引起高度重視和警惕嗎?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對單位的罰款和沒收外,還對財務高管進行了處理,時任中信銀行重慶分行副行長兼風險總監的宋克,時任中信銀行廈門分行行長周 華,時任中信銀行呼和浩特分行行長曹代英, 時任中信銀行廈門分行副行長兼風險總監的陳穎也收到了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的罰款。只不過中信銀行總行被罰款1524259萬元,卻沒有總公司領導受到處罰,有點不合理。 一旦出現如此嚴重的問題,中信銀行總行就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必須有人承擔責任。 否則,權利和責任怎麼能等同呢?我們如何才能真正履行我們的責任?
金融監管必須鐵腕無私,讓被監管者敬畏,金融法規、金融制度、金融政策得到有效執行使各類市場主體得到金融機構的有效支援。 特別是在財政各項政策的實施中,不能偏脫各項金融政策的使用,只有這樣才能提高貨幣政策實施的效能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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