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種職業的工作時間是無限期的;
有一種職業,上班的交通工具是不確定的;
有一種職業,一日三餐是不規律的;
有一種職業是經常光顧高檔酒店和名勝古蹟;
有一種職業可以讓你免費環遊世界;
有一種職業,無論走到哪裡都揮舞旗幟,吶喊,一群人互相擁抱;
有詩與遠,有溫暖與溫暖的職業,也能體會到社會的黑暗與美好。
有乙個職業,讓普通人羨慕不已......
是出境領隊。
表面光鮮亮麗的職業背後,也隱藏著不為人知的悲哀。
最近,我跟進了乙個與旅遊有關的案例,感謝我十幾年的旅遊工作,想和大家分享。
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法院不支援勞動者要求支付工資的請求
李先生於2024年1月10日加入一家國際旅行社,擔任團隊負責人。
雙方於2024年12月30日續簽了勞動合同。
合同約定:“乙方在甲方組長管理部擔任班組長; 甲方應自實際受僱之日起計算乙方的勞動報酬; 每月10日,甲方應全額支付乙方上乙個自然月的勞動報酬; 甲方應依法向指定機構繳納乙方的社保費; 乙方應服從公司安排,服從公司統一管理和部署,完成班組長工作,乙方按照甲方安排帶隊,乙方不得擔任甲方以外的旅行社或第三方團隊的領隊或導遊,除非事先獲得甲方書面同意。 ”
但是,在雙方履行合同期間,李某先向旅行社支付了社保費和工資,然後旅行社支付並支付了工資。
後來,由於“疫情”,李某近3年沒有任何收入。
在此期間,旅行社請求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後來,李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旅行社在雙方勞動關係期間共支付北京最低工資20萬元,但均被駁回。
後來,李某不服,起訴法院,但也得不到支援。
妙語]。1、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受僱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本案中,李某某實際為旅行社提供勞務,而勞務是旅行社業務的主要環節。
在此期間,李先生在休假管理、兼職禁工、年終獎勵等方面由旅行社進行實質性管理。
雙方之間有書面的《勞動合同》。
《旅遊法》規定:“旅行社被指派組織遊客出國旅遊的領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與取得出境旅遊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委託其從事領隊業務。 ”
綜上所述,雙方的關係是乙份勞動合同。
2、旅行社是否需要向李某補發工資。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
《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錄用勞動者時,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以其他名義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收取財物。 ”
如果雙方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協議,用人單位必須及時足額支付報酬。 不得向勞動者收取任何費用。
不過,李某的收入**還包括海外當地機構的團體補貼和回扣。 在李某有其他收入**的情況下,旅行社已正式支付了李某案涉案工資。
雙方在本案中履行勞動合同已有數年,未提出異議,故不支援李某要求旅行社支付拖欠工資的訴訟請求。
3、為什麼領隊與旅行社簽訂的勞動合同與其他勞動合同不同?
根據我國現行相關政策,成為出境領隊和導遊最大的區別在於,要想獲得領隊證書,需要與出境旅行社簽訂勞動合同。
在之前關於如何保障導遊權益的文章中,已經提到過,我國的旅行社和導遊大多不是勞動關係,因為中國的旅遊旺季很明顯,如果有勞動關係,旅行社的運營成本會大大增加,所以為了降低成本, 旅行社選擇更多的社會化導遊,不是為了與導遊建立勞動關係,而是為了建立勞動關係。
但是,即使領隊與旅行社簽訂了僱傭關係,這種僱傭關係仍屬於“虛假僱傭關係”。
彼此之間簽訂的勞動關係,更像是關聯與關聯的關係。
雙方沒有簽訂僱傭合同的協議,但為了滿足獲得領隊證的要求和滿足旅遊法的要求,簽訂了正式的僱傭合同。
旅行社明知與李某無勞動關係,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保等手續,不符合用人規範,也給旅遊服務質量和遊客安全帶來潛在隱患。
同時,作為團隊負責人,這種用人形式也給自己的安全帶來了極大的隱患。
希望導遊作為旅遊業的靈魂,能夠得到相應的對待和保障。
希望旅行社能夠完善用工管理,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等對從事領隊業務的管理要求,杜絕虛假勞動合同再次發生。
希望旅行社積極承擔企業社會責任,切實履行企業法律義務;
希望國家重視旅遊業不合理、合規的用工形式。
希望旅遊業越來越好。
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可以與我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