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要知識總結(精華內容7000字,推薦合集)。

Mondo 教育 更新 2024-01-28

1.犯罪成立後,存在三大問題:犯罪在時間上的發展(犯罪形式):中止、未遂、完成;犯罪空間分布:犯罪人、幫助者、教唆者、共同犯罪;計算犯罪數量的問題:一種犯罪,幾種犯罪。

2.犯罪的模式是故意犯罪在時間上的發展,包括未完成的形式和完成的形式。

不完整的表單:準備、嘗試、中止。

已完成表格:已完成。

犯罪模式是終局,而不是暫時的停頓。

3.犯罪準備:指為犯罪準備工具和條件,但行為人因非犯罪人意願以外的原因而不能實施犯罪的特殊形式。 犯罪準備是犯罪的最終形式,對應於犯罪未遂和暫停犯罪。

4.準備行為要求存在對合法利益的危險,危險不必非常嚴重和緊急,只有在實施時才要求具有現實性、危險性和緊迫性。

5.犯罪意圖的簡單表達是一種生活行為,它只是思想活動的字面表達,並沒有付諸行動,也沒有上公升到準備行為,比如:甲在網際網絡上寫到我想殺乙。 但是,如果甲、丙商量如何殺死乙,二人合謀時,或多或少會危及他人的生命和利益,屬於預備行為,如果此時乙被發現,乙和公安機關將甲、丙逮捕,他們不能繼續執行,除了意志之外, A和C構成犯罪準備。

6.作案準備處於準備階段,犯罪未遂處於實施階段,而準備階段與執行階段的分界點,無論開始與否,兩者的共同點是,除了意志之外,不能繼續。

7.繼續:檢視該行為是否對合法利益構成真實、直接和迫在眉睫的危險。

8.**開始犯罪,搶劫犯罪:開始使用暴力等脅迫手段。

9.刑事中止有兩種型別,前者處於準備階段,後者也處於實施階段。

10.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有時存在空間差距。 從郵寄毒藥到殺人,從送毒到死,是有時空差的。 如果快遞公司在郵寄過程中丟失了毒藥,只能視為犯罪準備。 如果受害者收到毒藥,只把它留在家中,出差三天後回家,那麼程式是:開啟它。

如果將爆炸物郵寄給對方,爆炸物發出後,是一種行為,不會等待對方收到。 炸彈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雖然接收者還有一段距離,但對周圍人的危險已經非常緊迫。 如果郵寄物品在途中遇到危險,將被視為開始;郵寄途中沒有危險,直到收到並開啟才有危險。

11.未遂罪犯和無行為能力罪犯的區別:他以為戰場上的敵人是向他開了三槍的人,但在過去,他是乙個稻草人,主觀層面有殺意,但客觀層面沒有,不是有害行為,主客觀不一致,無罪。 也叫不予受理,即不可能構成犯罪,無罪的理由是沒有有害行為。 無罪現象與犯罪後有罪結論的區別在於該行為是否有害,以及該行為是否危害合法利益。

12.預備犯和未遂犯的判斷是危險程度。 不成功和嘗試之間沒有區別。

13.手段不能實施(工具不能實施):殺人行為客觀上不會危及他人生命的合法利益,如果不是有害行為,也就沒有必要考慮主觀性。 你不可能是無辜的,這種手段不侵犯合法權益,你根本不能殺人,所以你無罪。

14.不能實施:要求對合法利益沒有客觀危險,即使行為人和行為物件認為有危險(巫毒娃娃),也不構成犯罪,因為迷信造成的手段不能實施。

15.該行為是否對合法權益造成危險?

標準:辯證法:從相互聯絡的、發展的和全面的角度進行判斷。 形上學是一種靜態的、片面的、孤立的問題觀。

16.危險是可能的。 實際的傷害結果是乙個物理概念。 危險判斷是有可能的,在正常情況下是有完成的可能,因為偶然的原因沒有成功,那麼就說有可能,有危險,就確定是嘗試的,正常情況下是不可能成功的,如果沒有危險, 它不能被提交。

示例 1:A 向 B 開槍,但未命中。 後來確定,該槍的最大射程為90公尺,當時A和B相距100公尺。 能否確定將進行嘗試?如果認為最大射程是90公尺,手段不能被無罪釋放,那麼人們就會陷入對問題的形上學的、靜態的、片面的和孤立的看法。 這樣一來,A和B兩個人就算是兩根禁忌的電線桿,固定在原地,這真是勢不可擋。 但其實,A和B都是會走路的人,有可能進入火災危險和可能性的範圍,就會犯有未遂罪。

例2:男子A偷偷溜進乙女家準備**B,撲到床上一看是男人,A轉身就跑。 這不是客體不能犯的,雖然客體的女人沒有出現在現場,但不能把思想侷限在床板上沒有女人,這是乙個靜態的、片面的、孤立的看待問題,看行為是否危害合法利益,有沒有可能, 要用乙個全面、聯動、發展的視角來看待,雖然現在床上沒有女人,但是有女人的可能,正常情況下,女人住的房子是女人,只要是去女人住的房子,實行**行為,哪怕是空的, 雖然它不會造成真正的傷害,但它是危險的,犯罪是未遂的。如果重複這種行為,則非常危險。

17.犯罪發生後經過一定時間後,司法機關不追究就不能追究。

等級:(一)法定最高刑期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後不得追究。 (二)法定最高刑期在5年以上10年以下,10年後不得追究。 (三)法定最高刑期在10年以上至15年以上,滿15年後不得追究。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死刑,20年後不得追究,司法機關仍想追究的,最高檢察院申請批准,最高檢察院同意追究,最高檢察院只針對20年級別,法定最高刑罰為無期徒刑和死刑。

18.兩種特殊情況。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由兩個犯罪人組成,起訴時效分別計算,互不干擾。

想象乙個陰謀和乙個暗示:兩人都犯了兩罪,這兩項罪的初始訴訟時效也是分開計算的。

19.訴訟時效的計算:犯罪的開始日期由法律確定,犯罪日期是犯罪成立的日期,而不是犯罪完成之日。 如果給別人送毒藥,在送藥之日就成立犯罪,幾天後,對方在收到毒藥後被毒死,故意殺人罪的起訴期限為20年,20年的起始日期為送藥之日, 而故意殺人罪在送出之日成立,被毒死是時間點。

20.有些犯罪需要確定實際傷害,而過失犯罪需要確定實際傷害,犯罪只有在實際傷害結果發生時才能成立,開始日期是成立之日。

21.對於危險罪犯,只要造成危險,犯罪就成立,並且開始日期是在造成危險時計算的。 例如,如果建立了縱火罪,則建立了點火罪,並開始計算日期。

22.連續多次盜竊,繼續實施非法拘禁、窩藏、叛逃犯罪的連環犯罪和持續犯罪的,其起始日期為犯罪行為終結之日,不從犯罪成立之日起計算,而是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例如,如果叛逃罪已經逃亡50年,叛逃罪是持續犯罪,則起訴期限的起始日為行為結束之日,叛逃結束並返回之日,追訴時效的起始日才開始計算。

23.延長訴訟時效。

1)立案偵查後,公檢院逃避偵查、逃避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約束。

為逃避偵查而立案偵查的(壞人配合偵查,公安未查到的,不屬於逃避偵查,或者屬於追訴時效)。

(二)公訴院應當立案不立案,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24.訴訟時效中斷(歸零重新計算)。

甲犯了罪A,起訴期限為15年,第8年又犯了罪B,前8年全部作廢,罪A的15年重新計算,正常計算犯罪B的訴訟時效。

共同犯罪、牽連犯罪(涉及兩罪)等,分別計算,部分犯罪中斷重新計算。

25.訴訟時效的中斷和延長(中斷和延長時間)。

2024年1月,A犯有盜竊案,警方立案偵查,A逃避偵查,2024年A再次犯詐騙罪。

26.盜竊罪的訴訟時效應無限期延長,詐騙罪原來實施後,意味著盜竊罪的訴訟時效無效並重新計算,即訴訟時效的中斷已經無限期延長,不需要中斷和重新計算,不需要重新計算,當中斷和擴充套件並存時,會根據擴充套件進行處理。

27.特殊權利。

1)特別從輕處罰:沒有法定的從輕情節,只能找到最高法院,減輕處罰的量刑權掌握在法院手中。

2)特殊假釋:一般來說,假釋需要一半的入獄時間才能假釋,如果你想突破這個限制,就去最高法院。

3)特別追究:最高刑罰為無期徒刑或死刑,訴訟時效為20年。

(四)12名14周歲,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殺害、傷害、致人死亡或者造成重傷、嚴重殘疾,只要向最高檢察院提出起訴權,就要向最高檢察院追究刑事責任。

28.懲罰理論分為三個部分:懲罰制度;懲罰(量刑)的自由裁量權;執行和消除刑事處罰。

29.刑罰制度。

主罰(五)項。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控制:不拘留,不剝奪自由,但限制自由,社群矯正。 約束可能伴隨著限制令,以保護基本的生活需求。

剝奪自由、判處短期自由、判處1個月以上6個月、數罪併罰1年以下。危險駕駛的最高刑罰是拘留六個月。

有期徒刑:6個月至15年。

無期徒刑,死刑。

控制:限制自由,不得拘留3個月至2年,對多項罪行並判處3年徒刑。

刑事拘留:1至6個月,多次犯罪1年。

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15年,數罪併罰可以最高20年,也可以最高25年。

30.規定不強迫勞動,如果你願意工作,你將獲得同工同酬;拘留不是強制性的,如果你願意工作,你會得到適當的報酬強制勞動的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酌情給予金錢。

31.這三類人不判處死刑。

不適用死刑是指不立即適用死刑,暫緩執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只能判處無期徒刑。

犯罪時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

在審判時,孕婦。

在審判時,年滿75歲的老人(以特別殘忍手段死亡的情況除外)。

32.在審判中,有擴大的解釋,即審判包括審判期間、審前羈押期和審判後執行期。 這不僅包括法庭階段,還包括拘留中心階段和執行階段。

33.孕婦在審判前不需要繼續懷孕,例如,如果她在執行時被發現懷孕,或者在看守所,無論她與誰有關係,都不能判處死刑。

34.如果婦女在羈押前懷孕,在羈押前流產,然後被羈押在看守所,可以判處死刑,但如果她在看守所沒有懷孕,即使她在進入看守所的第二天流產,也不能被判處死刑。 但只能判處無期徒刑。

35.死刑緩期執行:緩期執行二年,若無所事事,改判無期徒刑,兩年內故意犯罪的,執行死刑。

36.附加處罰:罰款、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

37.沒收財產範圍:犯罪人個人依法擁有的、未用於犯罪的財產。 個人的,依法所有的(不是非法的財產,違法的稱為沒收違法所得),不用於犯罪。

38.財產處罰的執行順序如下:首先賠償被害人的人身傷害或物質損失(以被害人賠償為首),債權人的民事債務(以前欠他人的錢),最後執行財產處罰(罰款和沒收財產)。

39.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有三種:1刑罰措施(5個主刑、4個附加刑) 2一、非刑罰措施3簡單的有罪宣告(如果沒有非刑罰,只需宣告有罪並將其記錄在案。

40.非刑罰措施。

1)職業禁止:如果利用職業的便利犯罪,可以進行職業禁止(3至5年),如果行業有特殊規定,可以按照行業的特殊規定進行,比如利用律師的便利犯罪, 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執業禁賽不是3至5年,終身禁止。

(二)對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追繳或者責令返還,沒收犯罪所用的違禁品和個人財物。

追繳違法所得:違法所得數額與違法所得數額不一致,計算時間點不同,違法所得數額的計算時間點以行為發生時間為準;違法所得數額以案件發生時數額為依據。

一是挪用**100萬,**利潤為500萬,挪用的100萬不算違法所得,非法所得需要永久占有,挪用**仍要返還,500萬屬於違法所得,不稱為違法所得,用挪用的錢從非法活動中賺取的錢稱為非法所得。

A**100萬用於**,有損益,最終在案時賺了30萬元,違法所得100萬,收入30萬,收入以案件發生時間為準。

41.沒收用於犯罪的財產。

犯罪工具是用於犯罪的財產,應予沒收。

構成犯罪行為的財物,聚眾賭博罪中有籌碼或賭注,構成犯罪行為的財物必須沒收,下注不是非法所得,輸掉的錢不算非法所得,而正在賭博的錢,這些賭注不算犯罪工具, 又稱構成犯罪行為的物,在沒收自己用於犯罪的財物時,應當縮小範圍,被沒收的用於犯罪的財物必須是正規的,而且經常用於實施犯罪。

42.犯罪未遂、中止犯罪、犯罪準備。 它們都是有針對性的故意犯罪。

注:對於間接故意犯罪,過失犯罪必須造成後果才能定罪處罰,一般認為間接故意犯罪沒有準備、中止、未遂等制止形式。

43.《刑法典》各分條款中規定的每一項罪行的法定刑罰都是針對一項完全犯罪而定的。 因此,犯罪的未完成形式主要是解決量刑問題。

44.籌備階段和執行階段之間的分水嶺是是否繼續進行。 停止犯罪只有一種形式,一旦完成,就不可能回到未遂和終止的狀態,在犯罪未遂時,也不可能回到暫停和完成的狀態。 中止犯罪存在於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45.在《刑法》中,對同一罪行的處罰沒有合併。 第一次他捅了別人20刀就走,以為對方已經死了,轉身就走,過了一會兒又回來發現殺人刀,看到受害人還活著,就又把受害人捅死了。 第一種是殺人未遂,第二種是既遂殺人,故意殺人罪既遂。

46.停止犯罪的形式是消除犯罪的主觀意圖,認為自己已經完成了犯罪行為,並且已經停止,或者被他人阻止後停止了,情況無法向前推進。 客觀上,這種行為也停止了,這就是犯罪停止的形式。

47.不構成犯罪意圖,吵架說我想殺了你,透露了犯罪的想法。 在串通的情況下,它可能構成犯罪的準備。 但如果你侮辱和誹謗,那不是犯罪的準備,而是一種行為。 侵害合法權益的緊迫性已經到來,危險迫在眉睫。

48.在第一次審判中應該存在兩個特徵,第二個肇事者開始在《刑法》的子條款中實施動詞:切割、毒害、......這表明,侵犯合法權益的行為正在逼近。 外出故意殺人,沒有找到殺人的人,回家構成犯罪準備。

49.特殊:即使作案物件沒有出現,但給廣大民眾造成不安全感,也可以認為他早已動手,拿槍殺人,到對方家中亂槍,大喊大叫,對方不在家。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物件沒有出現,也構成故意殺人未遂,而不是犯罪準備。

特殊:多環節犯罪。 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罪,第一步是逮捕乙個人,第二步是賣人。

50.確定不作為的條件。

成立不作為的條件是:應當、可以做、不作為和等同。

51 “等同”是指:不作為的程度等同於行為,如輕罪和重罪的撞人致死後造成交通事故的罪傷人後,將人藏在路邊的草叢中逃跑,受害人後來死亡,因排除他人被治療的可能性,構成故意不作為殺人罪,且兩罪的程度與不作為相稱。

52.義務(義務)是指:法律規定的義務(不一定上公升到刑法義務)、義務帶來的義務、合同規定的義務(合同約定保姆可以在什麼時間離開,孩子不在乎自己生病了)、先前行為產生的義務。

53.形式上的二分法是有缺陷的,讓我們學習習實質的二分法(德日理論)。

危險源的監管義務:因為對危險源有監管義務,如果危險源有危險流動的危險,接近合法利益的物件,當然有阻止的義務,比如大狗咬人,狗的主人制止,召回機動車的義務。 這些包括:

1)危險品(狗)的監管義務。

2)監督他人危險行為的義務(在成年人有義務監督壞孩子或精神病人的前提下)。

3)只有在先前的行為對合法利益造成危險之後,才產生採取行動的義務。

注意:為了區分生活行為,先行行為必須造成危險。

比如幾個人一起去公園買票划船,乙個人掉進水裡,救援的義務就落在了公園管理人員身上,這是一種生活行為。

例如,如果兩個人在荒野中冒險漂流,乙個人掉入水中,另乙個人有義務營救,探險是對另一方造成危險,第乙個行為產生義務。

a.在先行為中排除犯罪事由:如正當防衛,小偷偷東西,被主人的狗咬傷,視為主人阻止小偷非法侵害的正當防衛,如果小偷被狗咬死,主人袖手旁觀,置之不理, 屬於過度防衛,權利人(辯護人)有義務防止過度結果的發生,否則構成不作為罪。

b.前科犯罪行為:如果實施了犯罪行為,是否會產生義務?當犯罪行為是前行行為時,對第三人產生義務,如果第三人未獲救,導致第三人死亡,則構成故意殺人罪,併罰前一罪。 (非法採伐樹木時,大樹倒下,護林員被壓死,護林員未經治療死亡,非法採伐森林是前兆行為,有義務受到懲罰)。

54.保護合法利益客體的義務:與危險源無關,但有保護合法利益客體的義務,因此有阻斷危險流動的義務。

1)具體關係。

a.法律規範產生的保護義務:法律規定了救助母親的義務,但沒有規定救助女友的義務,不救母親的,構成故意殺人罪。

如果妻子和母親都落水,法律規定雙方都有救助的義務,但存在義務衝突(非法阻撓),在義務衝突下只能履行一項,只能救一,法律不能再懲罰他們。

b.因工作運作而產生的保護責任:警察在街上看到小偷。

c.自願救助行為產生的保護義務:剛把嬰兒抱回家扔出去,這時有繼續救助的義務,自願救助行為產生的義務,有兩個條件,自願救助行為的實施和合法利益的物件已經變得依賴你(此時孩子在你家, 只有你救不了,別人救不了),你當時沒有在路邊救孩子,證明你不排除別人救孩子的可能,現在你把孩子抱在家裡,孩子和你有依賴關係,只有你能救它, 別人儲存不了,排除了別人儲存的可能性,所以一定要一直儲存。

合同約定保姆下午4點下班,但此時孩子還在發高燒,保姆下午4點放下孩子就走了。

按照實質的二分法,保姆有救助義務,此時孩子已經對保姆產生了依賴關係,排除了他人救孩子的可能,不救孩子構成故意殺人罪。

55.特定領域。

它是特定區域的經理。

法律利益的客體與你有依存關係(只有你能儲存,別人不能儲存)。

乙個小女孩什麼都不懂,上來摸乙個40多歲男人的身體,乙個成年男人的身體,這是他負責管理的領域,這個領域有危險,大人有義務阻止它,只有你能阻止它。

不履行是有不作為罪的,如果履行義務,結果是可以避免的,如果你履行而不履行就是死亡,此時不履行是不值得處罰的,不構成不作為罪,但構成其他犯罪。

56.有害行為會造成侵犯合法權益的事實,而侵犯合法權益的事實又稱違法事實,違法事實包括兩種形式,一種是損害的實際結果,另一種是危險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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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

跟我來習多實用的法律知識,做就行源語言,快速更新,互動式習。

是的不足我希望你指出附加內容將寫在評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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