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龍頭企業的監事、獨立董事,在未參與、不知情的情況下,以無保留意見簽署確認經審計的年報,不僅遭受行政處罰,還面臨8年餘萬元的民事賠償。 該案經過一審、二審、再審,雖然上訴仍在繼續,但判決仍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因資訊不對稱而產生的履職風險,不僅存在於企業和投資者之間,也存在於企業內部。 簽署並確認定期報告是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基本職責,但難以識別隱藏的財務舞弊行為,僅靠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是不可能逃避責任的。 獨立董事要“自掏腰包”,避免履行職責不可避免的風險二. 案情青島XX有限公司***企業)與北京XX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於2024年洽談定向增發,並確定在首次投資後,北京XX投資管理中心以貨幣形式向青島XX有限公司投資400萬元,並認購50萬股。2024年12月,青島市監管局對青島XX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該公司2024年至2024年上半年存在虛增收入、虛增銀行存款等行為,涉及偽造年報和虛假陳述、未按規定披露資訊等行為。 公司9名董事、4名監事在上述年報上簽字確認,即對公司資訊披露和虛假記錄應負有責任的直接責任主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終對青島XX股份處以60萬元罰款,對上述13名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不等的罰款。 2024年8月15日,青島XX股份退市。 此案存在爭議1. 定額加薪是否屬於虛假陳述範疇根據二審判決,“本案是發生在市場上的虛假陳述案,雖然屬於法律初未規定的範疇,但其實質仍是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賠償審判若干規定》確定的精神和原則進行審理市場上的虛假陳述案例”。首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是國家第一批准國家批准的國家一級交易場所,因此屬於第一市場。 其次,定向增發是一種通過定向增發向特定主體募集資金的行為,不屬於排除情形下的“協議轉讓”。 因此,本案屬於虛假陳述糾紛。 2、停牌企業的基準日期和基準價格鑑於青島XX股份在虛假陳述披露日前已停牌,且直到2024年退市才復牌,因此無法按照通常方法確認基本日期和基本價格。 一審法院以中止前一日為基本日期,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二審法院認為,基準日又稱消化日,是指市場消化虛假陳述的不利影響並恢復公平的起始時間。 青島xx**在虛假陳述披露日前已停牌,因此虛假陳述在停牌前一天對市場的影響尚未釋放或消化,確定該日為基準日,與基準日確定的目的不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無法確定明確的基準日期和基準價格,因此青島XX股份在停牌後未積極申請復牌,未按期披露年報,應承擔未提供證據的不利後果。 三、如何確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職責本案部分涉案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訴狀中辯稱:1他不知悉或參與涉案公司的財務欺詐行為;2.他出於對審計機關的信任而簽署審計報告,只能根據涉案公司和第三方機構提供的材料發表意見,缺乏識別財務舞弊的能力3.有獨立董事辯稱,不能以行政處罰為由責令其承擔民事賠償,獨立董事勤勤懇懇出席董事會,一分錢都沒領到,卻應該承擔賠償金,這是不公平的。 在二審判決中,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民事責任歸屬原則被明確界定為“過錯推定原則”:除非證明不存在過錯,否則從損害本身的事實推定為過錯。 1.不參與不等於履行責任,信任專業組織不等於不負責任監事、獨立董事未能證明其對青島XX股資訊披露進行了必要、有效的檢查和監督,未提出進一步溝通核實的要求,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對公司的會計責任與外部機構的審計責任是兩種不同的責任,不能以審計機關未發現或未指出為由,免除董事、監事的責任。 2.部分連帶、權利和責任對應考慮到監事、獨立董事未參與舞弊行為,獨立董事未參與公司日常經營、未開展具體業務,甚至“未收一分錢”,二審認定監事在50%以內負連帶責任,獨立董事在5%以內負連帶責任。 3.風險是不可避免的,只能轉移二審後,本案監事、獨立董事於2024年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請求,但再審裁定未變。 經過一審、二審、再審,監事和獨立董事們心裡可能真的覺得“比鬥娥還冤”。的確,二審判決書描述青島XX股份的財務舞弊行為是“隱蔽的”,會計機構確實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因為無法發現隱匿的舞弊行為,再加上對會計機構專業意見的信任,在年報上簽字確認, 而監事和獨立董事的行為,似乎也是無可指責的。如果最終沒有發現公司有欺詐行為,誰會無緣無故地質疑年報?而且,對於非會計專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來說,他們怎麼能發現連專業審計機構都看不出來的財務舞弊呢?案例影響
首先,履行職責必須存在風險,而且是不可避免的正如文章開頭所提到的,資訊不對稱帶來的風險也存在於企業內部。 對於非會計專業出身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來說,缺乏有效的財務欺詐識別手段是乙個現實問題,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付出真金白銀代價的案例數不勝數。 董事、監事和高管需要對資訊披露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但面對少數核心人員的刻意隱瞞,如何負責規避責任,是乙個至今沒有標準答案的話題。 從以往案例來看,金融造假僅靠少數核心人員就能實現,而金融造假需要付出代價的,可能覆蓋了企業整個龐大的前任和現任董事、監事、高管群體。 完全依靠內部專業人員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在一定程度上是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將自身績效風險轉嫁給他人的高度風險不確定性。 即使是專業會計師事務所也可能被欺詐手段欺騙,非會計專業人士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在面對財務欺詐風險時,可能面臨既缺乏識別能力又缺乏控制手段的雙重困境。 二是做好風險轉移,避免“噎住、浪費食物”。另一方面,按時發布定期報告是企業的義務,簽署並確認定期報告是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基本職責。 只有提前提高董事、監事、高管的業績風險,順應政策引導,用保險手段覆蓋董事、監事的高風險,才能形成企業、董事、監事、高管、投資人的共贏局面:企業共贏:董事、監事、高管不必懼終, 減少資訊披露檔案審批中內部流程的內耗,促進企業高效發展,吸引優秀管理者加入公司治理。董責險和高管:從薪酬角度看,“故意”和“過失”是有區別的,董事、監事和高管在面對虛假陳述糾紛時不再“冤枉”,他們的過失和過失行為可以通過董責險轉移。 投資者雙贏:保險資金得到支援,為投資者建立最後一道保護和防禦線。 另一方面,在本案中,毫無戒心的投資者蒙受損失,被蒙在鼓裡的董事、監事和高管面臨賠償,蓄意欺詐的公司被摘牌。 結論
最後,我們想提醒您,雖然《非上市公眾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規則》規定企業應根據其市場水平適用差異化的資訊披露規定,但資訊披露的總體原則與主機板一致, 即“及時、公正地披露重要資訊,確保真實、準確、完整”,同時,企業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資訊披露義務也與主機板相同,即“忠實、勤勉盡責”。* 也是“板”,資訊披露義務不多,資訊披露要求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