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鐵兩名女子抓錯人,近日迎來了法院的一審判決:
經審理,法院認為,兩名女方不構成對男方人格權的侵犯,無需承擔侵權責任,也無需公開道歉或賠償精神損失。
這一判決引發了巨大的爭議和對抗,人們從不同的立場表達了自己的主張和擔憂。 最普遍的擔憂之一是:
將來有沒有可能在公共場所陷害他人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分享我的一些想法:
首先,兩名女子在地鐵上攔下並揭露可疑行為並無不妥,應該受到鼓勵。
在這種情況下,誤解的根源是該男子鞋面上的反光金屬亮片。
在公共運輸的特殊場所,看到如此可疑的情況而將其攔下並要求地鐵工作人員介入調查,絕對屬於合理懷疑的範疇。 所以我拒絕使用成都地鐵人陷害**這樣的標題。
雖然確實存在誤傷無辜者的可能,但當前地鐵環境下主要突出的矛盾是,**、摸豬手等侵犯女性的行為頻發且隱蔽,是大量受害者忍氣吞聲,讓**流氓逃脫制裁, 而不是男人動不動就被惡意陷害。
要解決主要矛盾,需要號召更多的人勇敢站出來,攔住,男女都希望參與其中。
其次,男孩被指責,被警察搜查,拖延,毫無疑問,他是乙個無辜的受害者。
作為乙個天真文明的人,他突然被指責為**,他感到委屈和憤怒,這是任何正常人都會有的情緒反應,是完全合理的;隨後他決定將此事發到網上尋求共鳴,並起訴法院要求賠禮道歉和賠償,這也是他作為公民的合法權益。
在整個過程中,男孩沒有做錯任何事,解決問題的方式相當文明。
第三,雖然我們可以從來龍去脈判斷,這兩個女孩沒有陷害好人的主觀意圖,但她們的行為給別人帶來了麻煩,耽誤了別人的時間,這也是客觀事實。
理想情況下,兩位女士在真相大白後會口頭向人道歉,被抓錯的男人會選擇理解和原諒,這對大家來說都是無憂無慮、無憂無慮的。
但實際上,當被冤枉的人覺得口頭道歉不足以減輕他的負擔,或者口頭道歉不足以保護他日後的名譽時,我認為法院也應該考慮適當地支援他的主張。
我不認為這兩名女性出於善意做錯事是不合理的,客觀上會挫傷公眾參與打掃地鐵的積極性。 但我認為,要求他們書面道歉是合理和相稱的。
我知道有人會說,事情澄清後,這兩名女子已經為冤枉的事情在派出所口頭道歉,沒有義務再道歉。
然而,在這種情況下,書面道歉的意義很難被口頭道歉所取代。 一方面,書面道歉比口頭道歉更莊嚴、更嚴肅,更能撫慰被冤枉的人的委屈。 另一方面,給男人留下書面道歉是避免在未來某個時候被重新審視的好方法。
所以,如果我要伸張正義,我會要求兩位女方用筆跡向被冤枉的男人道歉,為被冤枉的事情造成的痛苦道歉,但我不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也不需要承擔付費發表道歉的經濟責任。
在兩位女士書面道歉後,我還建議成都地鐵公司給她們頒發榮譽證書,鼓勵她們積極參與到打擊地鐵**行為中來,也鼓勵更多乘客在遇到相關情況時勇敢站出來。
這樣一來,受委屈的當事人得到了安慰,參與打擊公交地鐵***行為的積極性也得到了保障。
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