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智慧型(002313)12月5日晚間公布的《行政處罰事前通知》顯示,日海智慧型涉嫌存在商譽減值金額會計錯誤、子公司股權處置收入會計錯誤、重慶聯通IDC專案會計錯誤、重大融資元件專案會計錯誤等違法事實。 導致日海智慧型2024年年報、2024年年報、2024年年報、2024年年報出現虛假記錄。
上述通知披露後,有投資者聯絡筆者提出擔憂:深圳證監局在《行政處罰事發通知書》中表示,“考慮到公司年報連續四年存在虛假記錄,且個別年份虛假記錄比例較大, 並考慮到《**法》實施前發生了一些違法行為,本案中的虛假記錄主要是由於會計問題造成的,公司已兩次主動改正,我局結合上述情況依法確定了處罰幅度“,是否會因為監管部門認定虛假記錄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法院不承擔賠償責任會計問題,進而證明其主觀惡意不那麼嚴重,過錯程度低?
鑑於有這種擔憂的投資者不在少數,筆者將解答整理如下,供大家參考:
首先,從《資訊披露法》第85條的角度來看,“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首次發行檔案、定期報告、中期報告等資訊披露材料公布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導致投資者在**交易中遭受損失的,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公司承銷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該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作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因發生**虛假陳述導致投資者在交易中遭受損失時,承擔無過錯責任。
那麼什麼是無過錯責任呢?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庭《民事審判裁判意見:侵權責任卷》明確,對於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行為型別,責任的形成有三個要素:一是違法行為;二是損害事實;第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即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不需要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只要滿足以上三個要件,就應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侵權人即被告主張侵權人不構成侵權責任,舉證責任倒置,其要證明的不是自己沒有過錯,而是被侵權人故意或其他免除責任的法定理由是造成損害的原因, 被告能夠證明的,免除賠償責任不能舉證的,應當確立侵權責任,由被告承擔侵權責任。
具體而言,在本案中,鑑於《行政處罰事前通知書》已確認日海公司違反了資訊披露法,如果該行為對投資者造成損害,日海公司應根據無過錯責任舉證責任的規定證明投資者有過錯或有其他法定免責條款不能證明的,確立侵權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市場失實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證明投資者的損失符合交易因果關係和損失因果關係認定標準的,可以賠償投資者的損失。
綜上所述,日海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存在主觀惡意,存在多少主觀惡意,對虛假陳述的侵權責任是否成立不產生影響,也不影響其賠償責任的比例。 因此,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可以放心地向法院提出索賠,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筆者團隊認定,在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4月29日(含)**期間出售或繼續持有,在2024年4月30日(含)期間出售或繼續持有的,可以提出索賠,以保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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