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1-30

接到**涉及刑事強制措施的諮詢:

諮詢人的問題是,他的兒子因涉嫌詐騙被逮捕,因為案件在異地由公安機關辦理,在辦案機關所在地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結果,他和律師見面很不方便,律師見面時,負責監視居住的民警只答應見了幾分鐘。 因此,辯護人無法與嫌疑人進行深入溝通。 此外,律師從會中出來後,也沒有給他任何情況的反饋,他感到非常困惑。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設立的監視居住執行措施,該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傳票、取保候審 或監視居住”。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無論是公安機關決定,還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指定的人監視居住,均應當“由被監視居住人所在地、指定住所地派出所執行”。

關於會見被監視居住人,《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與他人通訊”。 此外,對律師會見也沒有特別規定,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

除上述相關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外,沒有其他法律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律師會見與已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會見有任何區別,也沒有明確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律師只能會見幾分鐘。 而且,幾分鐘的長度完全不能滿足律師會見律師了解案情、核實證據、提供諮詢意見和辯護意見的客觀需要。 因此,王律師認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面談只能持續幾分鐘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 屬實的,涉嫌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律師的辯護權。 律師有權就此提出申訴。

至於顧問提到的律師在會後沒有給他任何反饋,這需要另行理解。 一方面,律師會見時了解到的案件具體情況確實不能向家屬透露,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律師的職業規範,違反要求會使律師處於違法的境地另一方面,這並不意味著律師在會後不能向家屬反饋,一些與案件事實無關的事情,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精神狀況、身體狀況、生活需要等,仍然可以向家屬反饋。 雖然律師會見是履行辯護職能的一種方式,但實際上,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人一般不得會見辯護人以外的任何人,因此辯護人協助傳達與案件無關的資訊是合理的,不違反法律規定。

當然,律師在傳達相關資訊時,要注意辨別是否有隱喻、暗語等,以免被利用影響案件的辦案。 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將被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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