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必須與員工協商制定哪些規章制度?

Mondo 職場 更新 2024-01-19

在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過程中,哪些必須與員工協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決定勞動報酬、工時、休息休假、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係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協商。 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換言之,用人單位在制定與職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規章制度時,必須與職工代表或工會協商。 這些規則和條例包括但不限於:

1.勞動報酬制度:包括基本工資、加班費、獎金、津貼等分配方式和標準,以及晉公升、降職、調動等方式和標準。

2.工時制:包括正常工作時間、加班時間、休假時間等,以及加班補償等。

3.休息休假制度:包括法定節假日、年假、病假、事假等休假規定和辦法,以及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制度。

4.保險福利制度:包括各項社會保險福利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以及各項補貼和津貼的發放。

5.勞動紀律制度:包括員工行為準則、工作紀律、職業道德等的規定,以及對違紀行為的處罰措施。

6.人工定額管理制度:包括每個崗位的工作量和工作效率,以及完成定額的標準和方法。

除上述規章制度外,還有一些直接關係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也需要與職工代表或工會協商。 例如:

1.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控體系:包括安全生產保障措施、職業病防控方法和標準等。

2.員工培訓教育體系:包括員工培訓教育計畫、培訓內容和方法等。

3.員工獎懲制度:包括員工獎懲的規定和標準,以及獎懲的程式和方法。

4.職工宿舍管理制度:包括宿舍的分配和管理辦法,以及宿舍的使用規定和維修方法。

5.員工食堂管理制度:包括食品衛生和質量管理方法,以及用餐規定和成本標準。

總之,用人單位在制定與職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規章制度時,必須遵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通過與職工代表或工會協商,充分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確保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公正性。 同時,用人單位也應注意規章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確保規章制度能夠得到有效執行和有效管理。

關於規章制度的更多具體實務問題,請關注百家號《法眼通世》,查閱《規章制度第三十三章法律風險防範》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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