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最近有一則關於酒駕的新聞,引起了廣大網友的關注。 即自12月28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施行。 此次新規對酒駕的處理有了新的規定,那麼具體有哪些變化呢?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首先,要明白,這個《意見》並沒有放鬆對酒駕的處罰。 相反,它對酒後駕車有更嚴厲的處罰。 《意見》中,有15種情形將從重處理,如造成交通事故並對事故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造成交通事故後逃跑的;嚴重超載、超載、超速;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產品後駕駛;駕駛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載客;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載運師生的;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駕駛重型卡車;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的運輸;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實施威脅、打擊報復、引誘、賄賂證人、鑑定人或者其他人,或者毀滅、偽造證據等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兩年內因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扣押或者受到行政處罰的;五年內被判犯有危險駕駛罪或相對未被檢控的;其他需要較重處理的情況。 這些情況將被視為加重處罰的情節,並將受到嚴厲處理。
但《意見》也明確,對一些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酒後駕車行為,可以免予起訴或者定罪處罰。 例如,血液酒精含量低於150毫克和100毫公升的人,為急救傷病員等緊急目的駕駛機動車的人,或在居民區、停車場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的人,由於移動汽車,在停車位停車, 等。;駕駛機動車短距離行駛至住宅區、停車場等場所,或以他人駕駛為目的,從住宅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行駛;其他情節明顯較輕的情形。 這些行為雖然不作為犯罪處理,但仍將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意見》還規定了10種酒後駕車情節的情節,一般不予緩刑。 這些情形包括五年內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扣押或者受到行政處罰的。 這些行為被認為是加重的,緩刑通常不適用。
這個《意見》對我們有什麼影響?首先,我們需要明白,酒後駕車是一種非常危險的行為,不僅危及自己的生命,還危及他人的生命。 因此,我們每個人都應該自覺遵守交通規則,不要酒後駕車。 同時,我們也應該提醒身邊的人,不要抱著“酒駕不嚴把”的錯運氣心態。 因為雖然《意見》對一些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酒後駕車行為給予了寬大處理,但情節惡劣的酒後駕車行為仍將受到更嚴厲的處理。
我們也要看到,《意見》的貫徹落實需要各部門的配合和落實。 只有各部門嚴格執法,《意見》才能真正落地生根,發揮應有的作用。 同時,我們也呼籲廣大網民積極參與交通安全宣傳,共同營造安全和諧的道路交通環境。
《關於處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的實施,在處理酒後駕駛方面更加科學合理。 要自覺遵守交通規則,不酒後駕車,同時要積極參與交通安全宣傳,共同營造安全和諧的道路交通環境。 讓我們一起為交通安全盡自己的乙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