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到了談婚論嫁的年紀,家裡給他介紹了乙個女朋友,那個女人夏小姐老實老實,長得也不錯,男方的父母覺得很滿意,幫男方建立了這段婚姻,兩人確定了關係。
邱某和女友夏女士不在同乙個城市工作,只能偶爾見面,平時都是靠**聯絡,因為雙方的父母都見過面,而且都是知根的人介紹的,戀愛的時候還挺信任對方的。
過了一年半,雙方的父母都覺得自己的孩子已經到了結婚的年齡,所以還是比較安心地解決這件事情,再選一天做喜事,這也是家長關心的問題。
訂婚儀式不允許草率,邱的父母為邱某舉行了隆重的訂婚儀式,同時給了未來的兒媳夏女士18歲80000元彩禮。 在訂婚儀式上,邱的父母還給了夏女士2萬元換嘴,還給夏女士買了2萬多元的金手鐲、金項鍊、金戒指。
訂婚後,兩人開始同居,本以為可以選擇乙個好日子,進入正式的婚姻生活,可就在這關鍵時刻,不愉快的事情發生了。
兩人同居半年後,夏女士的父親突然去世,此時還住在兩地的邱某得知未來岳父去世,未婚妻非常傷心,立馬趕到未婚妻身邊陪他。 夏女士苦惱地看著邱,他辭職陪著邱,一度對邱氏產生了依賴感。
這時,來到夏女士身邊陪她的邱女士辭掉了工作,短時間內沒有找到工作,夏女士也很體貼邱女士,她告訴邱女士,他不用急著找工作,在孝道期間繼續工作可以養活他, 這樣邱就可以呆在家裡了。
每次回家,邱都會在家等她回來,夏女士感受到了家的溫暖,比起獨自一人時,她感到更有安全感和依賴感。
然而,命運的轉折點就在這個時候。
兩人同居了兩個月,夏女士在工作期間發現了邱某調到陌生女人的記錄。 當夏女士問起時,邱某承認自己為**轉賬。 這個不可饒恕的事實,讓夏女士無法接受,她無法面對乙個天天假裝很愛自己的人,卻在背後跟著乙個人在一起。 夏女士當即做出了分手的決定,同時回想起邱氏在孝道期間在背後結交的朋友。 根據邱某的供述,他在上班的時候,也出去約會。
夏女士記錄了邱的所有供詞,包括他訂婚後在外省的約會。 對於夏女士來說,邱某的行為是完全不可原諒的,她對他徹底失去了信心,無論邱某如何道歉,她都不願意回頭。 結果,兩人產生了巨大的分歧,夏女士提出解除婚姻關係。
邱某不反對解除婚約,但邱某要求退還他為夏女士支付的彩禮。 他堅持要夏女士歸還他支付的26美元80000元的嫁妝,以及之前送給夏女士的**金飾。
雙方就彩禮退款金額發生爭執,於是邱某將夏女士告上法庭。
在審理此案之前,我作為律師,仔細研究分析了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遺孀應當退還對方的彩禮,並按照雙方的約定返還彩禮和財產。 考慮到夏女士父親去世期間,邱某在家無工作,依賴夏女士的支援,建議法院適當減少邱某要求返還彩禮的金額,要求夏女士返還彩禮12萬元。
至於黃金首飾的返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雙方約定的彩禮全部或部分返還的,受贈人應當返還彩禮接受者留下的彩禮和財產。 因此,建議法院判令夏女士歸還邱女士此前送給她的金手鐲、金項鍊、金戒指。
范姐的觀點:
1.夏女士在未婚夫失業期間繼續工作並撫養他,表明了她對邱的愛和支援。 夏女士失去父親後,也立馬前去陪伴,展現了對邱某的感情和家庭責任感。 她與邱分手的決定是理性和正確的,因為婚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和忠誠的基礎上的,邱的背叛是不可原諒的。 彩禮和三金的返還是符合道德和法律的要求,夏女士應該儘量減少與邱的財務聯絡,也為了自己的自由和未來能夠重新開始。
曲奶奶點:1邱某在夏女士失去父親時表現出對她的體貼和關心,並在手續結束後繼續陪伴她,證明了他對夏女士的真愛和承諾。 雖然他犯了乙個錯誤,但他已經承認並向夏女士道歉,應該給他第二次機會。 他要求退還彩禮和三金也是情理之中的,畢竟是他們結婚的,現在婚姻破裂了,這些費用他應該不負責。 夏女士要考慮到,他們以前的關係和錢都是夏女士要的,歸還給他們是公平合理的。
為了保持中立,請根據自己的觀點進行選擇。
1.關於彩禮返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喪偶、無生育能力者、嚴重殘疾者應當返還對方的彩禮。 據案情分析,夏女士父親去世期間,邱某在家無事,需要依靠夏女士的支援。 考慮到這一點,邱女士的彩禮退款金額可以適度降低,建議夏女士退還邱女士的彩禮12萬元。
2.關於金飾的返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雙方約定的彩禮全部或者部分返還的,受贈人應當返還彩禮和彩禮受贈人留下的財產。 根據夏女士和邱某的訂婚儀式,邱某的父母送給夏某一條金手鐲、一條金項鍊和一枚金戒指。 考慮到金首飾是作為彩禮的一部分送給夏女士的,建議夏女士也應將金首飾歸還給邱某。
綜上所述,依法建議夏女士返還邱某的彩禮12萬元,同時歸還邱某購買的金手鐲、金項鍊、金戒指。 希望法院公正審理案件,依照法律規定作出合理裁決,維護雙方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