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雙方從巴布亞紐幾內亞採購鉻精礦,雙方簽訂了《鉻精礦購銷協議》,約定“最終結算以出入境檢驗檢疫報告為準,形式發票以賣方出廠質量單為準”。 有關各方負責該批鉻礦在上海港的進口和運費,並提供外商出具的形式發票、原產地證書等材料進行報關。
然而,2024年8月18日至8月27日,雲南海關在對當事人進行例行查驗時發現,在執行2024年、2024年《鉻精礦購銷協議》進口鉻礦時,申報金額與21份報關單的結算金額存在差異。
其中,2024年有2家報關業務申報金額為63.414萬76美元,繳納進口增值稅70464704 元。 但是,在2024年4月19日,雙方根據實際金額630722兩筆交易 99 美元。
此外,2024年,有19項報關業務申報金額603656522美元,繳納進口增值稅554117176元。 然而,在2024年,雙方向賣方支付了形式發票的金額。 截至2024年7月8日,雙方與賣方於2024年對上述19票進行了最終結算,結算金額為626122695美元,最終支付給賣家的實際金額為22466170 美元。
但當事人在完成進口鉻礦石匯算結算後,並未主動及時向海關就鉻礦申報金額與最終結算金額的差額進行二次申報。 稅款計算由雲南海關進行,其中6張報關單結算金額多付給海關共計14693475元,多繳稅款的案值為126899996元;在15份報關單中,共遺漏了379187的增值稅08 元,滯納金 8234824元,偷稅漏稅案值為305137148元。 案件總價值為人民幣432037144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當事人因虛假申報偷逃稅款被處罰款15萬元人民幣。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因虛假申報而多繳稅款的當事人給予警告。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本處罰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昆明海關申請行政復議, 或者自本處罰決定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海關提醒企業遵守海關規定,如實申報貨物資訊,避免因遺漏、隱瞞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