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寫過一篇關於這個話題的文章,這篇文章在我的**中。 我為什麼要再寫一篇關於這個的文章?原因是,我去看守所開會時,門口的武警突然問我:“犯人說你有律師有什麼用?“當然,語氣不是輕蔑的語氣,而是真的有問題,想通過問我來解決的語氣。 我想,是的,我們如何才能用最有效、最簡潔的答案來解決當事人和對方的問題?
後來,當一位客戶的家人向我諮詢時,她問道:“我已經找到律師了,我再找你,你和那個律師有什麼不同?這個問題也讓我思考了很久。 當客戶問找你的律師有什麼用時,我想接下來的問題是我為什麼要找你,你和其他律師有什麼區別,你比別的律師好在哪裡?
在這篇文章中,我想徹底回答這兩個問題。
另外,雖然我之前寫過這個,但是幾年後,我有了更多的知識和經驗,那麼我能給出乙個更好的答案嗎?
因此,我將嘗試在下面回答這兩個問題。
1. 在刑事案件中找律師有什麼用?
我的結論很明確,找律師的作用是雙重的:一是監督案件,避免被冤枉;二是發揮案件推動作用,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利益。 其實這兩個問題就是乙個問題,當你能避免被冤枉的時候,就意味著你已經最大程度地實現了自己的權益。
找律師的主要目的是避免被冤枉。 那麼,為什麼當事人會受到冤枉呢?律師如何避免他的委託人受到冤枉?
我們先說第乙個,當事人為什麼被冤枉。
有人說,公安機關也是依法辦案的,不會故意冤枉人。 通常情況就是這樣。 但誰敢保證自己不犯錯呢?尤其是在工作和破案的壓力下,他們會犯錯嗎?警察的工作量非常大,為了證明犯罪,他們要準備各種證據,他們要面對各種法律規定,而且他們也有高低之分,所以很難避免犯錯。
誰能保證警察不會故意犯錯?還是故意違反法律?這種故意性,一是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務,為了完成工作任務,明知情況有問題,但為了能夠週六週日加班,那就錯了。 或者,如果受害者要求某人找到他,他無法擦掉他的臉,所以他就錯了或者,領導下令,嫌疑人是領導的朋友,他應該開啟網;或者,在這段時間裡,你必須掃除邪惡,必須犯錯誤才能完成任務。
以上都是可能發生錯誤的情況,無論是無意的還是有意的,但它們在現實中都很常見。
還有乙個認識論上的原因。 不能說警察犯了錯誤,但工作的性質決定了他們不能考慮當事人。 警察的工作是追究犯罪,為了達到指控犯罪的目的,他們專注於收集有罪證據和推理有罪。 對於無罪證據和無罪推理,他們會從辦案成功率的角度考慮自己的證據和推理是否經得起推敲。 但是,他們沒有深入開展這項工作,他們不能像被告那樣關心自己無罪和有罪的證據。 因此,他們專注於證明被告有罪,被告有罪,以及如何證明被告有罪。 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不會認真對待無辜的情況。 即使他們認識到可能有證據證明這一點,他們也不會從自己工作的角度和目的認真挖掘出來相反,他們會在心裡告訴自己,如果對方不承認並提出這些可能無辜的證據,那就是他們的問題,畢竟他們也有辯護的權利,如果他們沒有發現,那麼他們就不會怪我們。 畢竟,判決是由法院做出的,而不是由我們做出的。
上述思維方式和工作方式在檢察院基本相同。
在開庭階段,法官的工作是中間的判決,那麼法官是否會保護被告人的權益,扮演被告人的辯護人的角色呢?應該從法官的工作方式來分析這一點。 法官是發生民事糾紛時進行推理的中間人,中間人在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推理後據此作出判斷,他必須保持中立和公正,完全取決於哪一方有理由做出判斷,不會為一方尋找理由, 但如果他這樣做了,就會被認為是對另一方有偏見。
因此,在本案中,法官以一種方式為被告人的權利辯護,即看被告人的陳述是否合理。 因此,這就要求被告人的推理必須由被告人或其辯護人陳述,如果你不說,或者你不能說,法官的中立角色就不會為你講道理。 因為一旦他這樣做了,就會失去乙個中立法官的職業道德,就會受到批評,就會受到檢察院的懷疑。 在現實中,沒有乙個法官願意冒著被檢察機關懷疑的風險。 更何況,在我國的體制下,法官、檢察院、公安局統稱為公訴人、檢察院、法律,從根本上說是利益共同體。 在被告人或辯護人提出辯護之前,法官即使有心,也很難為你考慮。 因為只有這樣,我們才能不違背法官的職業道德,避免受到檢察院的批評。
另外,法官沒有時間和精力翻閱案卷,為被告人尋找辯護,很多辯護需要挖掘,如果被告人不自己做這項工作,那麼忙碌的法官就沒有時間和精力了。
更何況,涉及你的重大問題需要你自己監督和處理,只有這樣,你才能保證你的利益不受損害;想一想,是不是只有你自己最在乎自己的權利?而那些能代表自己,能為自己做貢獻的人,認為只有你委託的人才是最靠譜的。 法官沒有義務為被告尋找辯護(也沒有義務為起訴尋找理由),他只有義務辨別你的理由是否正確,合法與非法。 辯護人是能夠全程深度參與案件的三個人之一,這三個人中有乙個是要控告你有罪的人(公訴人);乙個人是法官,負責確定原告是否犯有對他的指控;另乙個人在為你說話,如果被告想選擇乙個他可以信任的人,那就是他委託的辯護人。
我們再來談談第二個問題,為什麼律師可以防止當事人被冤枉?
那麼,為什麼律師可以監督案件的處理,避免委託人受委屈呢?
首先,律師能夠詳細了解情況。 所有案件卷宗,檢察院和法院都像律師一樣看到。 因此,在全面了解案件情況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避免上當受騙、過期和不知情。 這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監督作用。
其次,律師了解法律和政策。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不會被虛假推理所欺騙。 如果你不理解,你很容易被別人的謬論和異端邪說所欺騙。 如果你非常了解,並且一眼就能看穿對方的花招和花樣,那麼這就可以起到監督作用。
第三,律師知道如何向公訴人施加壓力。
能夠約束公檢院和法律的,是國家對他們的要求,即法律法規對他們行為的約束。 他們是公職人員,很明顯,國家對公職人員的行為和工作規範有具體的要求。 如果他們違反這些規範,他們也會面臨懲罰。 律師與公訴人打交道已經很久了,他們知道自己在乎什麼,在乎什麼,什麼是雷區。 在此基礎上,我們可以結合具體案件的審理情況,對他們施加壓力,從而最大程度實現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公平正義。
2.律師和律師的區別是**。
律師和律師的區別不是很大,但成敗在於細節,而律師水平的差異在於對細節的敏銳捕捉。 沒有律師會承諾案件的結果,但他們對案件的分析和論證以及他們將採取的步驟是律師和律師之間的區別。 一些客戶希望他們聘請的律師能夠擁有其他人所沒有的魔力,並且他們一想出它就可以獲勝。 我想說的是,根本沒有這回事,刑事訴訟是乙個複雜的社會現象,他們讓你感受到的是他們對案件事實的分析和論證,以及他們展現在你面前的專業精神、對案件的熱情和關注。 也許沒有什麼神奇的東西會讓你的眼睛發光,但它可能會讓你感受到一絲獨特和敏感、能力,甚至是對可靠性最直接的理解。 但正是這種感覺決定了律師和律師的區別,以及你選擇哪位律師。
因此,當您在兩到三名律師之間進行選擇時。 不是律師的要價決定了律師的差異,不是律師的名字決定了律師的差異,非律師的地域決定了律師的差異相反,正是你通過與律師會面,通過傾聽律師的分析和論點,通過觀察律師所感受到的微妙差異,決定了律師之間的差異。
所以,當你選擇律師時,問問自己,你遇到的兩三個或更多律師中,哪乙個更值得信賴,然後選擇這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