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汽車 (000625.)SZ)起訴了兩名跳槽到小鵬汽車的員工。
2024年7月14日,中國裁判網公布了《重慶長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與熊某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22)豫0105民初第28357號]。
長安汽車起訴熊某。
熊,男,2024年2月出生,漢族,現居重慶市江北區。
2024年8月16日,熊某加入長安汽車,雙方簽訂了多份“勞動合同”,最後乙份是2024年8月16日起的無限期勞動合同。 本《勞動合同》約定,在合同期內及合同終止或終止後,熊某將保留長安汽車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以及與長安汽車有關的商業資訊,必要時應約定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
2024年10月23日,熊某向長安汽車遞交辭職申請,希望於當年11月23日離職。
2024年11月28日,長安汽車向熊某郵寄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該證明再次明確告知被告競業限制期間及禁止受僱於與長安汽車有競爭關係的經濟實體,並告知被告競業限制期間的補償標準為工作期間月平均工資的50%。 即每月13509元,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應承擔賠償總額3倍的違約金(每月13509元,6個月3倍)。然而,熊拒絕在電子郵件上簽字。
自2024年12月5日起,熊先生加入廣州小鵬汽車科技有限公司。
據悉,熊某於2024年調入長安公司智慧型研究院,擔任智慧型駕駛產品應用開發高階工程師。 檢測部門有30多人,熊某沒有擔任過管理職務。
2024年4月15日,長安汽車向重慶市江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重慶市江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後裁定駁回長安汽車的請求。
長安汽車不服仲裁裁決,遂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熊某向長安汽車支付24項競業限制違約金3162萬元。
熊某表示,《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中的標準條款限制了他的權利,應予無效。 他離開長安汽車後,長安汽車未向他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說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中關於競業限制補償的條款並未生效。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認為,熊某負有保密義務。 《勞動法》規定,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規定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獲得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但是,長安汽車與熊某簽訂的《勞動合同》只能視為雙方未來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前置約定,是否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屬於雙方最終協議的範圍,法律並未賦予雙方當事人強制訂立合同的權利。
2024年5月29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長安汽車的訴訟請求。
黃巨書財經認為,這很可能是由於長安汽車法務部出現重大失誤,沒有將競業限制協議寫入《勞動合同》。 因此,熊某離職時未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且不接受競業限制補償,因此無法啟用競業限制條款,長安汽車敗訴。
長安汽車起訴熊某某個垃圾桶
另一名員工熊某斌的情況與熊某斌類似。
2024年7月1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重慶長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與熊某斌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22)豫0105民初第26189號]。
熊某斌,男,2024年3月出生,漢族,重慶市南川區。
2024年8月15日,長安汽車與熊某斌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2024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4日,由熊某斌擔任技術崗位。
熊某斌就職於長安汽車智慧型研究院。
2024年11月15日,熊某斌向長安汽車遞交辭職申請,希望在次月18日前離職。 長安汽車在批准其辭職申請時,人力資源部門明確要求其履行為期六個月的競業限制協議。
2024年12月19日,長安汽車向熊某斌郵寄了《終止(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熊某斌再次明確告知被告競業限制期間及禁止在競業限制期間與原告競爭的經濟實體就業,同時還告知被告競業限制期間的補償標準為其工作期間月平均工資的50%, 即每月7535元,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應承擔賠償總額3倍的違約金(每月7535元,6個月3倍)。
和熊某一樣,熊某也拒絕接受長安汽車寄給他的《終止(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自2024年12月23日起,熊某斌加入廣州小鵬汽車科技有限公司。
長安汽車起訴熊某斌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13項5630萬元,與前案類似,長安汽車也一審敗訴。
黃覺書財務注意到,熊某和熊某斌從長安汽車辭職的時間,與加入廣州小鵬汽車科技的時間相近,相差不到乙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