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為其提供擔保的決議的決議的處置許可權(一)公司擔保決議包括公司為他人提供非關聯擔保和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相關擔保兩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投資其他企業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擔保總額和單筆投資或擔保金額有限制的,不得超過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下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應當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2) 在下列情況下,即使沒有公司決議,擔保仍然有效:
1.金融機構出具保函或擔保公司提供保函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為其股東提供擔保,即使沒有股東大會,一人公司也要承擔擔保責任。 3.本公司為其全資子公司開展營利性活動提供擔保。 4.擔保合同應當由2 3名以上對單獨或共同舉行的擔保事項有表決權的股東簽署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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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債權人對上述公司決議的審查義務和公司法規定的越權後果是什麼?(1)債權人審查上述公司決議的義務
1.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對公司決議進行了合理審查(形式審查)的,視為構成誠實信用。 但是,公司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或應該知道該決議是偽造或篡改的。
2.法院認為,債權人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擔保合同,擔保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批准。
2)代表公司法越權的後果
1.交易相對人善意的,保證合同對本公司具有效力,本公司承擔擔保責任。
2.交易相對人不善意的,保證合同對本公司不具有效力,交易對方可以請求本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
3.公司分支機構未經公司股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以自己名義提供擔保的,公司或其分支機構不承擔擔保責任。 (但交易對手不知道也不應知道分公司提供外部擔保,沒有公司的處置程式)。
3、公司未經許可為股東提供擔保是否合法?《公司法》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下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 表決應當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公司法》還規定,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