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五年的訴訟和維權,周先生終於成功拿回了自己的財產。 故事要從2024年說起,當時周先生和他的同事王女士共同決定來廣州投資買房,他們一致同意未來物業 轉 易以周先生的名義。 然而,事情並沒有按計畫進行,直到2024年底,週才意識到王女士未經允許就把房子賣給了別人。 為了爭取自己的權利,周先生開始了漫長而艱苦的司法程式。
2024年10月2日,周先生與王女士簽訂了共同協議投資在廣州市海珠區紅景花園購置房產。 當時,房子是以王女士的名義登記的,兩人按照約定分別支付了一半的房款。 隨後,王女士提出退出合作,兩人約定周先生支付一定金額投資兩年後將是房契賬號上的賬號名稱變更為周先生。 但是,王女士沒有按照約定辦理轉職手續。 後來,在周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他發現王女士在2024年以低於市場價60萬元的價格將房子賣給了朱某秋。
周先生對王女士和朱女士的行為感到憤怒和不滿,認為他們串通一氣,欺騙了他,損害了他的合法權益。 於是,他於2024年向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兩人的出售合同無效。一審法院認定王女士與朱某秋的行為屬於惡意串通,損害了周先生的權益,並責令以王女士名義復租房屋。 然而,在二審中,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推翻了判決,駁回了周先生的訴訟,認為他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他對該房屋擁有實際財產權。
周先生對二審結果不滿意,遂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 廣東高院認為,周先生是該房屋的當事人投資在房屋中享有財產權益,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 高院決定改正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結果,指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再審,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王女士、朱某秋存在主觀惡意,買賣房屋合同無效,維持一審判決。
但是,房子的所有權轉讓仍未完成,周先生提出了合同糾紛將房屋轉讓給他名下的訴訟。 經過一審、二審,法院最終裁定王女士應協助周先生將房屋轉入其名下,並將部分財產支付給王女士。 此後,周先生向海珠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執行申請最終,房屋轉讓登記於2024年10月完成,財產所有權被確認歸周先生所有。
這起案件說明了當事人為爭取權利而經歷的漫長司法程式。 對於那些在合同糾紛受到不公平對待的人法律捍衛自己的權利是他們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