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被告1美容工作室B,被告2推銷員C。 2024年,原告到被告2的其他工作室進行整容手術,同年因未達到效果,應被告2邀請前往被告1進行微調,但操作不當造成嚴重不良反應。 原告隨後於同年7月5日至7月11日到湖南省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鼻整形不良”入院,檢查顯示“鼻翼、鼻尖**等壞死、潰瘍”。 為尋求**,原告於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9月14日前往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 入院診斷為“注射鼻整形術後部分鼻壞死”。 為進一步**,原告於2024年1月30日至3月3日到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複診,並於2024年2月2日在全身麻醉下行了隆鼻術、肋軟骨切除術、前鼻孔成形術等手術。 這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身心痛苦。
被告一的行為是否對原告造成損害?有故障嗎?損傷後果:省人民醫務廳、湘雅二醫院診斷為“鼻翼和鼻尖壞死、潰瘍引起的鼻整形術後血栓形成,直至整個右鼻翼變形缺損”。 我們的律師認為存在以下錯誤:1在沒有從醫資格和相關證明的情況下,違章進行無照經營2.未對醫療風險進行全面評估,疏忽未履行高度責任、仔細觀察、審慎操作義務的;3.在發生事故時,沒有任何經驗和補救措施,導致損害加劇,7月2日,原告因感染發燒被按感冒發燒治療,原告反覆強調隆鼻術後腫脹疼痛嚴重,正常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對方是小型工作室,因此操作人員沒有相關資格。 各法醫鑑定機構退回我方過錯鑑定,認為對方非醫療機構超出鑑定範圍,無法進行鑑定。 只能進行其他評估,例如殘疾(在後來的評估中有兩個 10 級殘疾)。 沒有過錯責任鑑定報告就等於沒有關鍵證據,那麼我們應該如何解決呢?首先明確了“生活美容”和“醫療美容”和“生活美容”兩個概念,是指利用技術、裝置和化妝、美容、護膚等產品,為消費者提供針對人體表面的無創、無創服務。 “醫學美容”是指利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等創傷性或侵入性醫療技術,修復和重塑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的形狀。 兩者之間的乙個重要區別是它們是否具有“創傷性和侵入性”。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醫學美容”對機構和醫師有嚴格的資格要求。 《民法典》第1222條規定,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診療規定的;(二)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爭議有關的病歷的;(三)遺失、篡改、塗改、非法銷毀病歷的。具有專業資質的醫療機構可以依法推定存在過錯,非醫療機構違法進行醫療美容業務的,也應當推定其有過錯並承擔侵權責任。
最後,法院綜合考慮了案件事實,認定原告應承擔25%的責任,第二被告應承擔30%,第一被告應承擔45%。 判令兩名被告支付傷殘賠償金、醫療費、失工費、營養費、護理費等11萬餘元,並退還美容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