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西城,女子牽著狗在街上散步,一位70歲的阿姨路過時,突然尖叫一聲倒在地上,然後拉著女子不讓女子離開,說自己被女子的狗嚇到了,要求女子賠償。 女人愣了愣:“我怎麼了!(北京**等)。
據悉,李女士飼養了乙隻身高約40厘公尺的鬆獅犬,並在大興區辦理了狗牌。
事發當天,李女士帶著狗狗在西城區大街上散步,一位70多歲的阿姨路過時突然摔倒受傷。
隨後,阿姨拉著李女士阻止李女士離開,並被狗嚇壞了,向李女士索要賠償。
李女士愣了愣,以為自己的狗狗沒有碰阿姨,阿姨自己摔倒了,和她無關。
雙方爭吵不休,阿姨於是報了警,自己去了醫院。
醫院診斷阿姨為右尺骨橈骨遠端骨折,阿姨隨後在醫院接受了**,出院後,她向法庭起訴了李女士。
在法庭上,阿姨仍然堅稱自己被李女士的狗嚇倒了。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有責任為其訴訟請求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所依據或者反駁對方主張的事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在判決前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應當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面對阿姨的抱怨,李女士不僅以為自己有狗證,拴著皮帶遛狗不碰阿姨,還認為阿姨說自己被狗嚇倒了,沒有任何證據!
法院是如何判決的?李女士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1.首先,侵權有四種型別。
1. 是否有不當行為;第。
2、是否存在損害事實;第。
3、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第。
4.損害事實與行為人的不法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本案是一起損害飼養動物的侵權案件。 與一般侵權責任不同,一般侵權責任適用於過錯責任,即只有責任是由於過錯造成的。
在因飼養動物而造成損害的侵權案件中,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只有當有證據表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時,才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動物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被侵權方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減輕責任。
具體來看,在本案中,法院認定李女士的狗只是乙隻大型犬,根據事發地的規定,不允許猛犬和大型犬,老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攜帶狗出門時應避開。
因此,李女士本人也有明顯的違規行為和明顯的過錯。 本案中,李女士是否應負責任,關鍵在於李女士的不當行為與姑姑的受傷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2、一方面,所謂因果關係,其實就是引起和被引起的關係。
雖然李女士的狗狗沒有和阿姨接觸過,但對於普通人來說,陌生的狗狗在進入自己的安全邊界時,都會有恐懼。
與刑事案件不同,證據確鑿,事實充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認為應當證明的事實存在的可能性很大的, 它應確定事實存在。
也就是說,簡而言之,民事證據的證明標準足以達到很高的概率。
具體到這個案例,阿姨突然看到乙隻大狗,基於害怕摔倒,極有可能。
本案中,只要阿姨完成基本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就轉移給李女士,如果李女士不能提供證據證明阿姨因其他原因摔倒,就需要承擔舉證不充分的舉證責任。
而正是基於以上,大姨說自己被李女士的狗嚇倒了,而小姑娘想證明反之亦然,法院在庭審後認為應追究小姑的責任,在核實了大姨的各種損失後,法院判決李大姑應賠償大姨750,000元。
3、最後,本案具有很強的警示意義。 再次提醒廣大愛狗人士,一定要文明養狗!遠離人群!避免傷害他人和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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