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發布:2023 年 12 月 22 日冬至)。
在法庭上用作證據的電子證據,無論是以原始物件形式從現場提取的電子工具,還是硬碟、U盤、TF卡等非易失性電子儲存介質作為“視聽資料”證據和“電子資料”證據的物理載體,都不是“天生”的電子證據, 但因故與案件行為有關,並已由驗屍檢查員檢查。經過判決和轉換後,成為可以在訴訟和審判階段隨時訪問和審查的電子證據。
1、現場電子證據原件中的物品種類
在現場檢查檢查中,作為檢查物件的原始電子證據可分為電子裝置、電子儲存介質、電子傳輸介質和電子訊號四大類,如圖1所示。
1)電子裝置,如電腦、手機、路由器、交換機、Wi-Fi接入點裝置、讀卡器、偽基站、黑播、goip裝置等。
(2)電子儲存介質,如硬碟、U盤、TF卡、SD卡、SIM卡、光碟等。 實際上,電子儲存介質可以細分為三類:純電子儲存介質、控制簡單的電子儲存介質和讀寫機制複雜的電子儲存介質其中,屬於純電子儲存介質的光碟、磁條、軟盤、磁帶等,U盤、TF卡、SD卡、SIM卡等屬於控制簡單的電子儲存介質,機械硬碟、固態盤、磁碟陣列等屬於讀寫機制複雜的電子儲存介質。
3)電子傳輸介質,如:單根電線、電纜電纜、資料電纜、網路電纜、光纖、同軸電纜、漏電電纜、波導等有線形式的電子傳輸介質,電子傳輸介質在開路傳播的電子訊號所覆蓋的區域內形成的各種物品等。
4)電子訊號,即由在場態中存在的電子物質形成的場電子物品,如發射的電子訊號、儲存的電子訊號、基帶電子訊號、頻帶電子訊號、模擬電子訊號、數字電子訊號、獨立電子訊號、從屬電子訊號等。
顯然,電子裝置、電子儲存介質和電子傳輸介質都屬於看得見摸得著的固體電子物品,在法庭上被高度接受為證據相比之下,電子訊號雖然客觀存在,但大多是看不見摸不著的,不能以原有形式直接作為證據在法庭上使用,這是人們印象電子證據無形、短暫、易碎、易篡改、虛擬的根源。
2、現場存在原始電子證據
電子裝置在現場的自然形態可能處於斷電狀態或通電狀態。 現場電子儲存介質的自然形式可以是斷電狀態或通電狀態。 現場電子儲存介質的自然形式可以是斷電(無訊號)狀態,也可以是通電操作(訊號)狀態。 現場部分電子訊號在驗屍期間已消失,部分電子訊號在驗屍期間仍然有效。
總之,現場的原始電子證據以靜態和動態兩種形式存在。 因此,現場檢查、電子證據檢查不能簡化為在現場斷電狀態下從非易失性電子儲存介質中提取電子資料,還需要考慮正在執行的案件中涉及的電子裝置和案件中仍然有效的電子訊號的現場轉換情況。
三、當前痛點
可想而知,對於具有文理科背景的電子證據工作者來說,涉案電子裝置和案件中至今有效的電子訊號的現場改造,以及勘驗檢查過程中靜態存在於現場的原始電子證據的形成過程,確實具有明顯的專業性,不容易直觀理解。 但是,即使心中有萬個迫切的希望,即使我們急於立即了解和簡化電子證據,也不能違背證據工作的客觀公正原則,而應客觀承認現場轉換操作存在客觀存在和有效可用性,也要認識到,勘驗檢查時靜態存在於現場的原始電子證據是合格的只有在形成過程中經歷了動態變化後,才能作為電子證據。
需要注意的是,簡化現場檢查、電子證據檢查到在現場斷電狀態下從非易失性電子儲存介質中提取電子資料,簡化電子證據對“電子資料”證據作為法庭證據所表達的資訊內容起到證明作用的簡單情況, 在實踐中確實存在。然而,這種簡單的情況不能一概而論,或者說電子證據不能只針對那些直覺感知而有選擇地接受。
事實上,電子證據的真實性一直沒有得到解決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人們仍然習慣於用“實物”來衡量“場”,即通過物證的技術特點來衡量電子證據,希望電子證據能夠根據表現形式直觀地理解, 但這種期望或要求實際上對電子證據是不公平的。
顯然,涉案電子裝置和仍在執行的涉案電子訊號的現場改造,以及靜態存在於現場的原始電子證據的形成過程,是難以簡化的,在當今時代,對於訴訟和審判人員來說,確實是乙個不可逾越的“障礙”, 甚至對於相當多的勘驗和檢查人員。
希望隨著時間的流逝,比如再過10-20年,當90後、00後的年輕人成為社會主流時,這個當下看似無法逾越的“障礙”,到那時自然會消失。 有點類似於上世紀50年代末的大規模煉鋼,全國人民很難獲得足夠的鋼材;而現在,世界鋼鐵產量的排名是:第1:中國(河北省除外);第二名:中國河北省(唐山市除外);第三名:中國河北省唐山市(隱蔽除外)。
希望作者的電子證據理論三部曲《電磁波證據原理》《電子證據理論重鑄研究》《電子證據導論》能夠幫助盡快降低甚至消除看似不可逾越的“障礙”,幫助人們從現場視角看清原始證據的形成和勘驗檢查轉化的過程, 不再覺得電子證據是虛擬的,從而充分發揮電子證據的證明力,更好地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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