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難道不一定是單位犯罪嗎?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1-28

李萌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辯護研究中心核心律師。

這難道不一定是單位犯罪嗎?

光是看到這個話題,有些人可能會頻頻搖頭。 有什麼必要討論這個嗎?單位就是單位,個體工商戶在法律上是自然人,怎麼會把兩者混為一談呢?

其實並非如此,個體工商戶是重要的社會經濟實體,在民法、經濟法、行政法甚至刑法領域都具有“單位”特徵。

下面將系統梳理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相關規範和理解,說明單位犯罪主體包括個體工商戶是合理和必然的。

1、單位犯罪與“法人犯罪”不同。

在英美刑法中,單位犯罪也叫公司犯罪,這裡的法人不是指法定代表人,而是指與自然人相對應的虛構“人”。

≠《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法律規定單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單位犯罪主體既包括公司等法人,也包括合夥企業、獨資企業等非法人組織。

因此,在我國刑法制度下,單位犯罪與法人犯罪不能歸為同一級別,也就是說,即使不具備法人身份,也可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例如,獨資企業雖然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被認定為單位犯罪。

例如,在(2016)魯十七興中63號刑事判決中,認定獨資企業D的車輛服務站對其名下的車輛具有管理職能,並負有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法律義務。 該服務站向公安機關索要繳稅,接到稅務部門收稅通知後,至今未繳稅款,金額巨大,致使國家損失慘重,屬於單位犯罪,其行為構成偷稅罪。

又如(2018)川1002行初139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W投資的獨資企業M醫院作為民事判決的執行物件,具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的能力但拒不執行,情節特別嚴重, 屬於單位犯罪,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上述判例都表明,在我國,單位實施的犯罪並不等同於法人實施的犯罪,不能以“不具有法人身份”為由,簡單地否認單個工商戶可能構成單位實施的犯罪。

總之,由於我國刑法規定的單位犯罪≠法人犯罪,即使個體工商戶不具有法人地位,也不能否認其可能屬於單位犯罪主體。

二、《單位犯罪規定》不排除個體工商戶

《刑法》規定,依法應當嚴懲的犯罪,除法律明文規定不予懲處外,不予定罪。 這就要求在認定犯罪行為時不僅要遵循嚴格的刑事規定,而且在認定犯罪主體時也要遵循刑法,單位犯罪尤其如此。

《刑法》第三十條規定了單位實施犯罪的範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行為,法律規定屬於單位實施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單位犯罪解釋》)第一條也對單位作了進一步說明: 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不僅包括國有公司和集體所有制公司, 企業事業單位,還有依法設立的合資企業、合作企業、獨資企業、私營企業、事業單位。

結合上述兩項規定,似乎可以得出個體工商戶肯定不是單位犯罪的結論,但仔細審查就會發現,《單位犯罪解釋》只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進行了詳細的解釋,並沒有對“機關、團體”做進一步的解釋。 也沒有明確將個體工商戶排除在主體犯罪範圍之外。

有人認為,個體工商戶顯然不屬於機構或組織的範疇,本文對此不能贊同。

雖然個體企業不屬於代理機構的範疇,但是否屬於“組織”並不是不言而喻的。 有人認為,《刑法》中的團體特指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前者是指工會、婦聯、共青團等具有官方和半官方性質的團體。 這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的乙個特殊現象,在這種現象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一直被視為國家工作人員。後者是指依照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暫行條件》設立並在民政部門登記登記的社會組織,如消費者協會、工會等。 《刑法》的規定既包括群體、社會團體,也包括人民組織,但並未明確規定群體是指社會團體和人民組織,因此本文認為,刑法中的群體除社會團體和人民團體外,還應當包括個體工商戶等經濟團體、個體工商戶等經濟團體。 夥伴關係組織等。

個體工商戶之所以被認定為經濟群體,是因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雖然仍有大量“小戶”獨自工作,但也有很多“大戶”實際上已經達到了企業規模。 這種“大家庭”不僅具有群體的形式特徵:

1.有共同的業務目標。

2.有乙個擁有權威的最高領袖。

3.每個成員都可以遵守一些制度和規則。

4.命令和禁令得到執行,並有懲罰和獎勵,並且可以實施。

5.集團最高領導人擁有集團成員的人事權和集團行動的財務權。

而且,達到一定規模的“大戶”,還具有以單位名義作案、為單位謀取利益的組織特徵。

綜上所述,《刑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作為單位犯罪主體予以處罰,但也沒有禁止個體工商戶作為單位犯罪主體。

三、個體工商戶不可避免地會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2024年頒布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和202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雇用員工不得超過八人,限制了個體工商戶的規模。

2024年10月1日公布、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明確,“個體工商戶可以自願變更經營者或者改制為企業。 “它打破了對個體工商戶的限制,實質上賦予了個體工商戶與企業同等的法律地位。

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計,截至2024年1月,我國市場主體已達1家全國7億戶,其中1戶為戶籍個體工商戶14億家,約佔市場主體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就業人數將接近3億人。 其中,既有養家餬口的“小企業”,也有規模相當大的“大個人”。 其中,規模以上批發零售業、住宿、餐飲業個體工商戶數量遠超其他市場主體。

在這種情況下,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個體工商戶發展成為大型企業,被列為單位犯罪主體是不可避免的。

長期以來,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踐,都堅持個體工商戶不屬於單位犯罪的觀點,雖然在很多刑事辯護中,也有辯護觀點認為,涉案個體工商戶雖然在形式上是個體工商戶,但從物理上看,已經達到了最大的經營規模, 在實質上應認定為單位犯罪,但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承認。對它的反駁傾向於:

1.個體工商戶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屬於單位犯罪;

或 2個體工商戶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單位犯罪主體,不屬於單位犯罪主體。

但是,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上述兩種對立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我國刑法中的單位犯罪≠法人犯罪,個體工商戶也可以解釋為群體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這種解釋並非空穴來風,而是基於社會生活的需要和刑事辯護的需要。 本文駁斥了個體工商戶不屬於單位犯罪的論點,下一篇文章將論證個體工商戶也可能屬於單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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