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3時許,來自內蒙古的劉女士在銀行自助營業廳的ATM機取款後,在**台階過程中摔倒,導致右腿粉碎性骨折,至今已四次在醫院康復。
劉女士認為,銀行作為向公眾提供開放金融服務的平台,應該為公眾提供安全的金融服務場所和環境。 那天下雪了,銀行沒有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導致事故發生,導致事故被侵權。 於是,劉女士提起訴訟,要求銀行賠償醫療費、失工費、護理費、住院餐補助費等費用。
銀行認為劉女士的受傷是因在雪地中摔倒而造成的,是意外。 沒有證據證明劉女士受傷時曾到銀行營業網點辦理業務,摔倒的地方不在銀行營業場所,而是在門外的台階上。 因此,銀行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1、劉女士作為公民,享有生命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2、銀行門口的台階雖然不在營業廳內,但也是其管理的公共場所,銀行有義務保護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即必須採取一定的行動來保護他人的人身或財產不受侵犯。
雖然當時銀行在門口的台階上貼了一些紙片,但並未製作警示標誌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也未履行防範他人侵害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劉女士因門口台階濕滑而受傷。 構成侵權的,應當在擔保義務範圍內賠償的,即承擔30%的責任。
3、劉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能力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應該早就意識到下雪天在溼滑的台階上摔倒的可能性。 在當時的情況下,劉女士做出了錯誤的判斷,有過錯,因此她應該對自己的摔傷承擔70%的責任。
最終,法院根據上述責任比例作出判決,允許銀行承擔劉女士損失的30%。
通過這個案子,律師想告訴你兩件事:
1、下雪天路面濕滑,每個人都是人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外出一定要注意安全,謹防滑傷。 特別是家裡有老人,一定要注意,避免跌倒事故。
2、作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應及時清理道路,設定警示標誌,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履行自身的安全保護義務,避免因傷害事故而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條文指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或者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不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參考案例:內蒙古自治區婺源縣人民法院。
(2015)武民初字第3268號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