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登出前,股東未足額繳納認繳出資的,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是否需要補繳。
如果公司有未償債務,股東需要補充出資,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申請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規定,股東解散時尚未繳納的出資,作為清算財產。 清算時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外債的,債權人可以對未繳納出資的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發起人承擔公司債務連帶責任。
如果公司沒有債務問題,股東無需補充出資。 對於沒有經營過零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企業,產生債務的可能性基本為零,股東自然可以簽署同意清算和登出,而無需繼續出資。
公司登出是一項複雜的工作,建議股東在辦理登出手續前,務必仔細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並諮詢專業意見,以確保其義務的正確履行。 友成總理管理團隊會和大家分享經驗,希望能用我們熟悉的經驗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你喜歡這種知識分享,請點頭點頭等私信討論,或者在評論區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