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雲南曲靖,一家由女子經營的蛋糕店在開業當天收到了許多朋友送來的花籃。 然而,城管人員發現後,以占用道路為由,做出了對該女子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女方當場反對,對方表示提前舉報也沒關係。
*:侯浪**,海報新聞)。
傅女士在比較大的位置租了一家店,然後裝修成自己喜歡的風格,開了一家蛋糕店。
12月11日上午,傅女士的蛋糕店如期開業,親朋好友送花籃到花店祝賀。
符女士收到花籃後,把花籃放在店門口的兩側。 但誰能想到,放置沒多久,城管人員就找上門來,說傅女士占路經營違法行為。
傅女士解釋說,按照當地習俗,新店開張時會放花籃,這是她以前從未聽說過的,這是違法的。
不過,城管工作人員解釋,根據最新規定,這是違法行為,並對傅女士處以200元罰款。
傅女士說,如果不交罰款,執法人員就會沒收並帶走花籃,這些花籃是朋友送的幾百塊錢。 她無法辜負朋友的意願,最後她不得不支付罰款。
事後,當地城管部門回應稱,如果沒有提前報告,花籃確實放在店外,影響了市民通行和城市風貌,城管正常執法,沒有問題。
但網友們似乎並不買這個解釋:“如果被罰款200元,交罰款,可以放!這意味著罰款是目標!不是每個人都知道新規定,應該公開,否則會直接被罰款,處罰不相稱!”
那麼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如何評價這件事呢?
首先,《雲南省曲靖市城市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城市道路兩側等公共場所不得設定影響城市貌容和環境衛生的臨時建築等設施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堆放物資、占用道路、擺攤、流動兜售作業;不允許在門、窗、外牆外設定攤位。
禁止在市區和景觀區面向主幹道的建築物的陽台、門窗、屋頂等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上懸掛、烘乾、堆放影響城市風貌的物品。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所舉辦活動,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應當同時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還規定,禁止有下列影響城市面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七)其他有損城市面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上述違法行為的,責令改正,可以沒收違法物品或者暫扣非法交通工具,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換句話說,如果是佔路作業,確實是非法的。 此外,如果將花籃放在行人路上,即使不是商業活動,也會因為對城市面貌有害而被歸類為非法。
但是,處罰還包括下令更正的選項。
其次,《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的設立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並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
第六條還規定,在實施行政處罰和糾正違法行為時,應當堅持懲治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遵守法律。
換言之,行政處罰不是法律的最終目的。
法律的最終目的是規範和引導社會,讓每個人都遵守法律,在執法過程中應該堅持引導和教育的原則,而不是直接罰款。
當然,如果傅女士對這個行政處罰決定不滿意,即使已經繳納了罰款,她也可以上法庭,讓法院對決定進行評估!
最後,《行政訴訟法》第34條規定,被告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和相應的規範性法律文書,證明其所採取的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只需到法院提出異議,舉證和解釋的責任在被告人身上。 法律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就是為了保證公權力在制度的籠子裡正常運轉,確保懲戒決定依法作出。
有網友認為,在行人路上放置花籃,影響行人交通,確實是違法的。 不過,也有網友認為,可以責令改正,而不是直接罰款,不交罰款就沒收。 那麼,您認為沒收花籃而不繳納罰款合理嗎?
聽@Juan的意見!讓我們從實際案例中看生活,學習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