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中百集團(000759)在兩小時內收到湖北證監局的《警告函》和深交所的《監管函》,均指向同一違規行為——中百集團未按要求及時披露員工19億鉅額資金挪用涉案事項。
經過梳理,中百集團違規行為詳情如下:
2024年7月22日,中百集團全資子公司中百倉儲超市發現財務人員邵某某涉嫌挪用公司資金,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2024年10月13日,公安機關將相關犯罪嫌疑人全部抓獲。 該案目前處於偵查階段,初步估計累計挪用資金金額約為219億元,預計公司其他應收款原值增加2%左右19億美元,應付賬款增長約2.%。19億元,初步測算為其他應收款壞賬準備金約21億元,2024年利潤總額減少約05億元,比上年利潤總額減少約16億元。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和《**法》規定,上述預估損失已達到重大事件規定標準,公司應不遲於2024年7月25日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但直到2024年12月19日晚間,公司才發布《關於子公司在崗員工涉嫌挪用資金的公告》披露, 隱瞞真相近5個月26%。
某上市公司鉅額挪用職務的發生,以及隱瞞此類重大事項、未及時披露等,暴露了中百集團內部控制的不足,預計其2024年《內部控制自評報告》和《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可能會因此獲得非標準意見。
因此,中百集團未按要求及時披露員工挪用鉅額資金行為,其行為已構成虛假陳述的構成要件,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在2024年7月26日至12月19日期間出售或繼續持有的投資者, 2024年(含)**,並於2024年12月20日(含)賣出或繼續持有,可在此基礎上發起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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