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醫療機構來說,這一事件是乙個嚴厲的提醒:保護病人的私隱,就要看病人的病歷,要想看好病人的病歷,就要防範“內鬼”,要防範“內鬼”,就要守好相關的“硬條”,防止“內鬼”。
果然,有個“內鬼”!當人們對死者周海美的個人私隱被洩露深感憤怒,並將矛頭指向涉事醫院時,乙份通知證實了他們的判斷。
根據北京順義**12月14日發布的情況報告,是涉事醫院員工傅某某洩露了周海梅的醫療資訊。 為了炫耀,他利用工作之機,將周的個人病歷拍照發到微信群,導致資訊傳播。 目前,傅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在傅某某看來,依法拘押純屬自作自受。 患者醫療資訊是受法律保護的個人私隱。 即使患者已經死亡,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得擅自洩露患者的醫療資訊,否則就是違法侵權行為,應依法予以懲處。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竊聽、傳播他人私隱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恐怕傅某某面臨的懲罰遠不止這些。 如果傅先生是醫療專業人員,那麼他也可能被勒令停止執業或吊銷其執業證書。
無論傅某某最終受到什麼樣的懲罰,涉事醫院都無法逃脫責備。 傅某某是醫院的一名員工,病人的病歷是他在醫院裡拿的,涉事醫院至少要對控制不善負責。
所涉及的醫院不會不知道如何管理患者的病歷。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早已界定“硬性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病歷管理制度,設立病歷管理部門或者指派專(兼職)人員負責病歷、病歷的管理工作。 任何人不得隨意塗改病歷,嚴禁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醫務人員應當嚴格保護患者私隱,禁止為非醫療、教學、科研目的洩露患者病歷。 除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務人員,以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者醫療機構授權的負責病歷管理、醫療管理的部門或者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或者個人未經授權不得查閱患者的病歷。
毫無疑問,涉事醫院的病歷管理存在問題。 無論有多少問題,它們是什麼,人們都有理由問:涉案人員傅某某做了什麼?他是怎麼得到周海梅的病歷的?如果他是病歷管理員,那麼他就是乙個“自竊賊”。 如果他不是病歷管理員,他是否具備檢視患者病歷的資格和條件?如果他不具備資格和條件,那他為什麼能看到病人的病歷呢?“內鬼”不止乙個嗎?
從這個角度來看,傅某某不能“扛著一切”。 其次,涉事醫院及其病歷管理人員也應承擔責任。
對於醫療機構來說,這一事件是乙個嚴厲的提醒:保護病人的私隱,就要看病人的病歷,要想看好病人的病歷,就要防範“內鬼”,要防範“內鬼”,就要守好相關的“硬條”,防止“內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