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18日訊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首屆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消費金融企業監管,防範金融風險,優化金融服務,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修訂形成了《消費金融企業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渠道和方式提供反饋:
1. 通過電子郵件傳送意見至:兆瑞[email protected]。
2、將意見以信函形式傳送至: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15號非銀行機構監管部(100140),信封上請註明“《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書》”字樣。
反饋截止日期為 2024 年 1 月 19 日。
同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有關部門、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徵求意見稿》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24年第2號)修訂頒布以來,對引導消費金融企業堅持專業消費信貸功能定位、推動消費在經濟中發揮基礎性作用發揮了重要作用。 經過多年發展,消費金融公司行業的商業模式和風險特徵發生了重大變化,現行措施已不能滿足消費金融公司高質量發展和監管需求。 同時,近年來,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在公司治理、股權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監管制度和法規。
2. 《徵求意見稿》有哪些主要修訂內容?
《徵求意見稿》共10章79條,修訂內容主要涉及優化准入政策、突出分級經營監管、加強公司治理、加強風險管理、注重消費者權益保護、規範合作機構管理、完善市場退出機制等。
一是提高准入標準。 提高大投資者的資產、營業收入等指標標準,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推動股東積極發揮支撐作用,切實承擔股東責任;提高具有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的投資者持股比例,更好地發揮其合規和風險控制作用;提高消費金融公司最低註冊資本要求,增強風險抵禦能力。 二是加強對業務分類的監管。 區分基礎業務和特殊業務範圍,取消非主營業務和非必要業務,嚴格分層監管業務。 適當拓寬融資渠道,增強股東流動性支援能力。 三是加強公司治理監管。 全面落實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近年來發布的關於公司治理、股東權益、關聯交易、資訊披露等方面的監管規定和制度要求,並結合組織機構,明確黨建、“三委一層”、股東義務、薪酬管理、關聯交易、資訊披露等方面的監管要求消費金融公司的形式和股權結構。四是加強風險管理。 明確消費金融公司在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資訊科技風險、聲譽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優化增加部分監管指標,完善市場退出機制。 五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夯實消費金融公司消費者保護主體責任,健全健全各項消費者保護工作機制,加強合作機構規範管理,踐行金融政治性、人民性。
3、為何《徵求意見稿》提高消費金融公司主要投資者的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徵求意見稿》將消費金融公司主要投資者的持股比例要求從不低於30%提高到不低於50%。 主要考慮因素:第一,從近年來的監管實踐來看,提高主要投資者的持股比例有利於鞏固股東責任,增強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的意願,更好地發揮股東資源優勢,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撐作用。 二是有利於提高決策效率,避免因股權相對分散而導致公司治理失靈、失衡的問題。
4、《徵求意見稿》對消費金融公司業務範圍有哪些調整?
《徵求意見稿》對消費金融公司業務範圍進行了優化調整,更加聚焦消費金融公司主體職責和主營業務。 一方面,它區分了基礎業務和特殊業務。 “發行個人消費貸款”和“發行非資本債券”等7項業務納入基礎業務,“資產型業務”、“固定收益投資業務”、“消費金融相關諮詢服務”等4項業務納入專項業務。 另一方面,非主營和非必要業務將被廢除。 鑑於保險銷售專業性高,涉及的相關投訴糾紛較多,消費金融公司基本不開展此類業務,因此取消了“銷售消費貸款相關保險產品”業務。
5. 《徵求意見稿》新增了哪些監管指標?
消費金融公司基於風險防控的需要,與融資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作為貸款風險化解的手段。 然而,一些消費金融公司長期以來過於依賴這種模式的發展,放鬆了對借款人信用資格等級的實質性審查,缺乏獨立的風控能力,還面臨著擔保公司無法彌補的風險。 借款人除了支付貸款利息外,還需要支付擔保費,這間接推高了貸款的整體利率。 《徵求意見稿》規定,消費金融公司擔保增信業務餘額不得超過公司貸款餘額總額的50%,未來給予一定的整改和過渡期。 此外,消費金融公司被要求有不低於4%的槓桿率,以限制盲目擴張。
6. 《徵求意見稿》在保障金融消費者方面有何考慮?
消費金融公司主要服務於中低收入客戶等長尾客戶,《徵求意見稿》增設“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合作機構管理”兩個專章,進一步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一方面,要夯實消費金融企業消費者保護主體責任。 要求將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費者保護工作機制,成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完善消費者保護資訊披露機制和個人資訊保護制度,加強消費者適宜性管理。 另一方面,加強對合作機構的約束和管理。 要求消費金融公司加強對合作機構准入和集中的管理,對合作機構進行持續管理和評估,明確合作機構的禁止性規定,避免因合作機構特別是催收機構不規範催收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要求消費金融企業落實催收管理主體責任,制定催收機構績效考核和獎懲機制,依法依規開展委託催收活動,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