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贏官司後,被告公司被登出,如何執行?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1-20

在執行實踐中,有時會遇到這樣一種“怪”的情況:在法庭訴訟中,被告在悄悄登出公司,在判決下達時,公司也被登出。

特別是當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執行時,將面臨法院“無資格主體”強制執行的被動局面,甚至被駁回......

在這一點上,執法究竟是做什麼的?筆者體會:強行進階,障礙重重;另一場訴訟是一條平坦的道路。

1.強行前進,障礙重重!

勝訴後,原告可能並不關心被告公司是否還正常存在,然後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或者明知被告公司已被登出,仍趁機強行推進......的執行按正常流程

無論“心態”如何,被告公司登出時都可能遇到以下障礙。

1.法院直接駁回或駁回立案申請。

法院立案執行案件的條件和程式與普通訴訟案件基本一致。 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在“正常”收到立案材料後,通常會對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主體資訊進行審查,很容易發現“撤銷”的問題。

被執行公司的登出意味著主體已經“死亡”,不存在,法院受理後自然可以依法或規則予以駁回。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3)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付款內容,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清楚......;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以內提出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規定:“執行案件立案後,經審查,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八條(現第十六條)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以'駁回申請'的方式駁回申請。 ”

2.法院受理後不久,就“定稿”了。

即使法院“正常”受理案件,在財產調查控制階段,由於系統無法識別有效執行主體,通常也無法完成線上調查控制。 然後,此案很快被裁定為“這次處決的結束”。

即使債權人之前並不知道“撤銷”,但在獲得終裁後,在擴大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收集時,通常會發現“撤銷”資訊。 此時,債權人必須提起衍生訴訟,並將被告公司的股東追加為被執行人。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當事人變更、追加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被執行人公司未經清算,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導致公司無法清算,被執行申請人申請變更、增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 股份的董事、控股股東作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援。 ”

但實踐中,即使法院受理了“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案件,被告公司的股東也有可能在庭審中以“公司登出登記發生在執行案件立案前”和“不能適用第二十一條”為由對申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抗辯。 所有這些因素都可能導致申請人追加程式的失敗,甚至追溯影響到“執行案件是否正確”的問題。

此外,法院行政庭只對此類“追加修改”案件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審查。 如果法院認定“公司有清算檔案”、“公司已經清算”等證據,或者被申請人提供了類似證據,將導致仲裁庭作出不同意追加的裁定。

接下來,如果債權人想要繼續強行推進,還必須對“不追加裁定”提起新的訴訟,即執行異議訴訟,即對行政法庭不同意追加的裁決提起訴訟,以便法院對“被告公司是否清算”進行實質審查。 勝訴後,有希望恢復執行。

3.“加法”的成功就是乙個案例。

當然,“萊皮”公司的一些股東明知故意登出公司,根本沒有來法院“聽證”或“異議”,法院缺席裁定“同意追加”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如果新增成功,股東的財產將被追查,執行付款的概率自然會很高。

然而,這是乙個孤立的案例,而不是普遍的情況。 實踐中,多數案件在完成立案執行、執行終版、執行異議、異議訴訟、監督執行等程式後,無法立案執行,或者股東責任追究。

由此可見,在“被告公司申請執行前已登出登記”的情況下,如果債權人強制申請執行,債權人面臨的維權程式將特別複雜、費時費力。

二、再案訴訟之路平坦!

單獨訴訟並不繁瑣。 在獲得被告公司登出登記資訊後,應立即安排律師到工商部門查閱公司內部檔案,然後根據不同的登出情況提起訴訟。

1.或者可以提起清算責任訴訟。

在一般的登出過程中,很容易發現清算組成員在清算過程中沒有通知已知債權人,且此類行為明顯違反法定清算程式,債權人的債權自然不會得到清償,債權人可以要求清算組成員承擔連帶責任。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公告義務,致使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未得到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援。”

2.可以提起股東責任訴訟。

如果被告公司被簡單地登出,股東通常會向工商部門出具書面承諾書,承諾對公司的未償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也是“未清償”的證據,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有關規定,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公司未經依法清算被登出,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援。 ”

事實上,上述兩點的法律依據來自《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在“被告公司申請執行前登出”的情況下,債權人通過單獨訴訟進行維權是有完整法律依據的。

當我們獲得股東或清算組承擔清算責任的判決,然後根據判決再次向法院申請執行時,將對股東、清算人等相關責任主體的財產進行追溯,執行的可能性會很高。

由此可見,單獨訴訟的程式和風險一般都比較容易控制,是維權的順暢方式。

3.撤銷和取消有很大不同。

很多人錯誤地認為“撤銷”和“撤銷”會導致“執行困難”。 事實上,兩者在性質上是完全不同的。 “撤銷”是工商部門對企業施加的一種處罰,這只是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並不意味著公司“死了”。

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法人吊銷營業執照後如何認定民事訴訟地位的批復》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被吊銷後,依法進行清算,清算手續完成,完成工商登出登記後,企業法人消滅。 因此,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在登出登記前,仍應視為企業法人......存在”

可以看出,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在登出登記之前,債權人仍可按照正常程式推動“吊銷”公司的執行。

4. 總結和建議。

本文僅重點介紹“被告公司在申請執行前已被登出登記”一案中的相關執行問題,並給出切實可行的建議。 在實踐中,被告公司也會在訴前訴訟或訴訟過程中被登出......法院執行根據撤銷的時間節點,所需的維權措施也不同,我們需要根據當地法院的要求研究其他法律規定或推進工作。

任何時候不取消,都會大大增加債權人維權的成本和難度。

針對被告公司“登出”帶來的困境,筆者經常建議客戶單位在交易對手公司信用不佳時,盡量要求對方公司的股東成為合同的擔保人,這樣可以避免日後訴訟中的一系列麻煩。

作者遲彥傑,上海明京律師事務所)。

相關問題答案

    社群團購“調整”後,馬雲成立了食品公司,人民日報是對的

    作為 和支付寶的創始人,馬一度被稱為年輕創業者心中的楷模,甚至被稱為 馬馬時代 的代表。然而,隨著財經峰會上的言論和相關行為,馬開始受到質疑和困境的挑戰。螞蟻金服暫停上市和公司鉅額罰款,損害了傑克 馬的聲譽,質疑其企業家身份。此外,中美科技戰給馬等中國企業帶來了一系列挑戰,他們需要利用技術和資料來解...

    我和老公都是80後,在一家公交公司工作,月薪8000元

    我和老公都是後出生的,在一家公交公司工作,老公以前開單班車,月薪元,我在二線每月元,家裡兩個孩子中的老大馬上就要上初中了。二 一年級,岳父岳母沒有收入,家裡有地不能再種了,父母有退休工資,每月房貸元,生活費勉強維持不了。從去年開始,我們的工資一直沒有按時支付,生活非常緊張,我們的積蓄一直用來還房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