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市場監管系統堅持問題導向,聚焦關乎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2024年繼續開展“鐵拳”行動,集中執法力量,精準重拳出擊,查處一批民生領域違法案件。
現在。 2024年“鐵拳”行動,用於查處民生領域案件。
公布了第五批典型案例。
酒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甘肅省某物流(集團)**液化氣銷售分公司銷售不符合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的產品案件
2024年4月18日,酒泉市市場監管局對甘肅某物流(集團)**液化氣銷售分公司違法銷售不符合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的產品,依法處沒收違法所得、罰款92301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17日,酒泉市市場監管局收到相關檢查報告,顯示甘肅省某物流(集團)**液化氣銷售分公司銷售的液化石油氣及二甲醚專案不符合GB 11174-2011標準和《甘蘇省2024年液化石油氣產品質量專項監督抽查實施細則》GZJ JX042-2022的要求, 檢查結論不合格。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屬於銷售不符合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的產品,酒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蘭州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蘭州新區某商業服裝採購中心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運動鞋案
2024年9月14日,蘭州新區市場監管局責令蘭州新區某商業服務採購中心依法停止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銷售運動鞋違法行為,並處沒收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政處罰和罰款。人民幣21,985元。
2024年5月23日,蘭州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發現,在蘭州新區某商業服裝採購中心銷售的帶有“N”標識的New Baiclure運動鞋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 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事實,蘭州市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第六十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款。
天竺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天竺縣某店鋪涉嫌銷售酒類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案件
2024年4月12日,天竺縣市場監管局將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2024年4月4日,天竺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後,對天竺縣一家門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門店上架的廠家為:北京順鑫農業有限公司***牛欄山酒廠5873瓶白酒,涉嫌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 經鑑定,上述白酒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 經調查,當事人購入牛欄山系列白酒11868瓶,總購買價139184元,已售出5995瓶(含禮品),銷售金額為10467164元。 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 因本案涉嫌犯罪,天竺縣市場監管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4月13日,天竺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嘉峪關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嘉峪關某五金機電店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4年9月8日,嘉峪關市市場監管局責令嘉峪關市一家五金機電店停止侵權行為,對嘉峪關市一家五金電器店違法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依法處沒收違法物品的行政處罰和5000元罰款5000元。
2024年7月28日,嘉峪關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後,依法對嘉峪關某五金機電店鋪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貨架上擺放銷售的“大易”充電式衝擊扳手、電動螺絲刀鑽、鋰電池、充電式角磨機涉嫌侵犯“大易”註冊商標專用權。 經立案調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大藝牌”充電式衝擊扳手等商品並非代表“大藝牌”商標所有人生產或者生產,屬於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侵權商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由嘉峪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第六十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款。
山丹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山丹縣某石油有限責任公司假冒註冊商標生產、銷售食用油案件
2024年7月27日,山丹縣市場監管局對山丹縣某石油有限責任公司依法假冒未註冊商標生產、銷售食用油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並處沒收違法物品、罰款12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31日,山丹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山丹縣某油脂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貼有“丹之堰”特香壓菜籽油註冊商標標籤和“丹之堰”菜籽油外包裝紙箱。 經備案調查,當事人註冊的第22451468號“丹之堰”商標已在食用油及食用油製品上宣告無效,其餘商品上維持。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4月11日,生產銷售帶有“丹之堰”標籤的原香、特種香精、濃香食用油等商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構成假冒未註冊商標為註冊商標的違法行為, 山丹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臨夏州市場監管局查處臨夏州某有機開發商生產銷售有機肥冒充合格產品一案
2024年6月12日,臨夏州市場監管局責令臨夏州某有機開發商生產、銷售有機肥,依法假冒不合格產品,並處沒收違法所得、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13日,臨夏州市場監管局收到相關檢驗報告,顯示臨夏州某有機開發商生產的有機肥(粉)檢驗專案中有機質質量分數不符合NY T525-2021標準和《甘肅省2024年廢品質量專項監督抽查實施細則》GZJ JX004-2023的要求, 並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構成假冒不合格品的違法事實,臨夏州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金昌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了步行街某珠寶店售賣侵犯奧運標誌“冰墩墩”吊墜項鍊的案件。
2024年1月15日,金昌市市場監管局責令步行街某珠寶店依法停止違法銷售侵犯奧運標誌“冰墩墩”吊墜項鍊的違法行為,並處沒收物品行政處罰,並處罰款6805元。
2024年11月16日,金昌市市場監管局對金昌步行街一家珠寶店進行實地檢查時,發現該方櫃檯上陳列著一條類似**的“冰墩墩”吊墜項鍊,身體一側印有北京2024年冬奧會會徽(類似漢字“冬”的書法形式), 而另一面同一位置印有“北京2022”字樣和奧運五環標誌,標籤上標註“戴夢德”字樣,涉嫌銷售侵犯奧運標誌專用權的商品。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無法解釋購買冰墩墩式**吊墜項鍊的原因,無法提供購買收據和銷售記錄,無法提供奧運標誌權利人許可的相關資訊。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用權的商品,由金昌市市場監管局依照第十二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1款。
甘南州市場監管局查處徐某某銷售酒類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4年6月13日,甘南州市場監管局責令徐某某立即停止違法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違法行為,並處沒收貨物行政處罰和罰款61970元。
2024年5月12日,甘南州市場監管局接到合作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書》,告知當事人涉嫌銷售劣質白酒違法行為。 經立案調查,當事人共銷售五糧液(每盒6瓶),違法營業額共計41970元,涉案白酒為假冒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銷售酒類違法事實,侵犯了註冊商標專用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甘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甘肅省市場監管局。
製作:宣傳教育資訊中心。
審查:新聞和應急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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