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ker是A公司的員工,勞動合同期限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小丑向公司發出了承諾書:“......公司還告知我,應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並結合自身情況,我自願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由此產生的後果由我自行承擔,公司與此無關。 “在他任職期間,公司沒有為小丑提供社會保險。
2024年6月30日,Joker與公司的僱傭關係終止。 2024年7月23日,Joker提出仲裁申請,認為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公司無法享受失業救濟金,要求公司賠償失業救濟金損失。
仲裁委員會判令該公司向Joker支付失業救濟金損失17040元。 該公司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Joker自願不繳納社會保險,主張公司賠償其失業救濟金損失,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用人單位是否應當對Joker自願不繳納社會保險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在本案中,小丑以書面承諾書的形式明確表示,公司已告知公司依法應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但因自身原因不願繳納社會保險,由此產生的後果由小丑承擔責任,該承諾是小丑真實意思表示,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 而小丑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雇主有欺詐、脅迫和利用他人的危險。現在,小丑在離開公司後,以公司沒有為他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聲稱公司賠償他失業救濟金的損失,這顯然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
此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勞動者申請不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可以作出拒絕聘用勞動者的決定,但用人單位仍提出不繳納社會保險,並承諾承擔後果。法律,公司不會讓員工在這種情況下失去工作機會,但仍然給他乙份工作。本案中,員工的權益並非因自願放棄社會保險而完全不受保障,仍可向相關職能部門提出保護請求,本案中公司也同意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失業保險金的福利並沒有因為未投保而完全喪失,以後還有機會再次申請。 鑑於上述情況,小丑承諾不繳納社會保險,並表示打算承擔後果,但離職後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失業保險損失,這顯然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得到支援,會損害公平原則, 也違背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公平廉潔的價值取向和道德準則,因此一審法院不支援Joker關於公司應承擔失業保險金損失的主張。綜上所述,一審判決公司無需繳納小丑失業救濟金,損失17040元。
小丑不服,提出上訴,認為公司不給他繳納社會保險是違法的,由此產生的失業保險待遇應依法支付。
二審法院認為,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律義務,無論勞動者是否宣告放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都不能免除。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承擔因Joker自願放棄社會保險繳費而造成的失業救濟金損失。
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律義務,無論勞動者是否宣告放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都不能免除。 本案中,雖然小丑書面承諾因自身原因不願繳納社會保險,但該承諾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Joker 聲稱公司承擔失業救濟金的損失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應該得到支援。 綜上所述,小丑的上訴得到支援,應該得到支援; 一審判決在法律適用上存在錯誤,本院應予糾正。 二審判決如下:公司應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王曉斌支付失業救濟金損失17040元。 (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相似之處,純屬巧合,請勿坐對號)。
作為人力資源經理,要清醒地認識到,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律義務,無論用人單位是否申報放棄社會保險,都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責任。 凡違反強制性法律法規的承諾均屬無效。 勞動者申請不繳納社會保險的,經雙方協商不成,用人單位可以作出拒絕聘用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