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和高女士本來是一對夫妻,婚後兩人育有一子小劉,後來由於雙方不和,夫妻倆在小**六歲時決定離婚,並約定小劉和父親一起生活。
小劉八歲那年,爺爺的老房子被拆了,拿到了四套安置房,老劉爺爺心疼孫子,再加上小劉的戶口一直在爺爺的老房子裡,爺爺直接把其中一棟安置房放在了孫子小劉的名下, 而在獲得房屋所有權後,房屋簿一直由祖父保管。
兩年後,劉先生因車禍去世,此時,老劉和他的孫子小劉成為劉先生的繼承人。 老劉爺爺在辦理繼承手續時,發現劉先生作為孫子的監護人,以孫子的名義向房屋登記部門申請遺失房產登記證,並提交了補發證明的申請,然後將房屋贈予自己作為孫子的監護人, 並代替孫子簽字簽署了贈與協議,並且已經將孫子名下的房產轉讓給自己。
老劉見狀,心裡還真是“咯咯笑”了起來,畢竟這房子是留給孫子的,兒子悄悄換了地主,好在兒子離婚後一直單身,現在已經去世了,不然留給孫輩的房子未必能完全交給孫輩。 面對房子已經轉讓的事實,老劉也是一頭霧水,他該怎麼辦才能繼續把房子留給孫子?
01. 即使劉先生是小劉的父親,這種“私人捐贈”是否違法?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被監護人最大利益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監護人不得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是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 第三十六條規定,被監護人有其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監護資格。 劉先生利用其作為兒童監護人的身份,擅自侵占兒童名下的房屋,損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觸犯了法律。
02. 劉先生不幸去世,產權應如何變更?
因為劉先生已經去世,所以該房產也可以認定為遺產,而爺爺老劉和孫子小劉是僅有的兩個繼承人,只要爺爺放棄財產的繼承權,孫子小劉仍然可以完全獲得房屋的產權。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劉先生生前的行為侵犯了其監護人的權益,如果他還活著,也應該撤銷其監護資格。
03. 中國對未成年人繼承大量財產的政策是怎樣的?
未成年子女繼承的財產應由其監護人管理和保管,因為未成年人還未成年,不具備判斷能力,也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通常由其父母,即其監護人保管,等其成年後歸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04. 本案的啟示。
中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體現在方方面面,未成年人雖然不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仍享有公民權利。 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因其特殊地位而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