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選舉上級新一屆人大代表,一些地方人大將年初舉行的常會提前到12月,明年將不再舉行人大會議。 對此,有人認為,召開人大的時間要服從人民代表大會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提前召開沒有錯; 有人認為,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第二年不召開人民代表大會的做法是非法的。
筆者認為,鑑於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特點,根據法律規定和實際工作情況,將年初召開的人民代表大會常會提前到次年年底舉行並無不妥, 與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併召開。
首先,提前持有是依法的。 《地方組織法》第十四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有特殊情況的,縣級以上地方人大常委會或者鄉、族、鎮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可以召開的次數不限,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 為了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縣級人民代表大會應提前適當召開,一般五年才召開一次。 ”
二是提前召開要遵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慣例。 根據憲法和選舉法的規定,縣、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地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大選時,各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多定於3月初舉行,各省級人大一次會議多定於1月中下旬舉行,各市級人大一次會議多定於1月初舉行。 為不影響全國、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如期完成換屆工作任務,縣級人大將定期會議提前至年底12月底,如常聽取和審議有關工作報告,選舉產生新一屆市人大代表。
此外,提前召開會議可以節省行政成本。 有觀點認為,縣級人大可以在12月中下旬召開一次,選舉市級人大代表,明年初再舉行例會。 這個辦法當然可行,但都是年末年初,兩大之間的時間間隔太短了。 如果會議安排得太緊,不僅會增加行政成本,還會增加社會成本。 至於12月份的資料,尤其是預算數字無法計算,其實問題不大。 這是因為1-11月的統計資料公布後,全年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已經確定,不會影響全國人大的審議和討論。 此外,每年7月、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安排聽取和審議上一年度的財務決算報告,審議上一年度的預算。
作者:崔厚元(安徽省鳳陽縣人大常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