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上午,我看了《司法部:罰款決定要充分考慮群眾的切身感受》一文,普遍的意識是規範行政執法,避免過高罰款,加強執法監管。
在罰款落實方面,《意見》主要提出了三點要求。
一是罰款應當符合過重處罰相稱原則,輕則輕輕,重輕重。要根據不同地區、不同領域的實際情況,科學細化減輕、減刑、不處罰、不處罰等相關情形; 符合法律規定相關情形的,適用《行政處罰法》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要加大安全生產、生命衛生、產品質量等重點領域的執法力度,對嚴重違法行為依法落實“處人”要求,堅決維護企業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二是罰款決定應當符合法律原則、事實和合理性。 罰款決定應充分考慮公眾個人感受,確保罰款符合法律原則,並考慮相關事實和合理性,同時優化罰款決定的延期分期制度。 鼓勵行政機關建立與企業和公眾的定期溝通機制,加強後續協助和指導,探索構建“預防為主、輕微免責、嚴重違法從嚴懲、相稱處罰、跟訪”等執法模式。 三是對規範電子技術監控裝置提出新的要求。 明確提出,到2024年12月底,即今年年底,將對執法電子技術監控裝置進行全面清理和標準化。 而且還明確,每年年底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鄉(街道)有關部門要向同級人民和上級人民報告新的監測裝置。 對此,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的監督。 ”【1】
罰款有兩種表現形式
現實生活中最常見的罰款就是交通違法行為,不管是違章駕駛還是違章停車,我們遇到的罰款都是200元的罰款上限,基本看不出50-200元的幅度,根據交通管理措施的實施,選擇50元的罰款, 這是罰款的一種表現。是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一種處罰。
同樣,在現實生活中,對違章建築有一種罰款,處罰物件可以是個人、集體和行政單位,而面對行政單位,處罰能否按照規定執行最高罰款我們打上乙個問號,但也有乙個疑問, 行政單位由財政分配,財政由公民稅收產生,那麼罰款的支出間接等同於公民稅的繳納。
之所以會出現這兩種形式的結果,是因為在規定時法律標準不統一,行政機關在擁有執法權後可以做出主觀判斷來影響客觀結果,以及執法權能否在同乙個執法權和行政機關之間有效實施, 這涉及到監管問題,我們個人如何才能做到“太子違法,老百姓同罪”,既要有法律依據,又要有執法依據,讓兩種表達形式在一定程度上達到相同的效果。
懲罰是可比的
處罰的目的是通過罰款來糾正錯誤,可以有效達到糾正司機交通違法行為中的錯誤的目的,另一方面,如果罰款給行政單位,行政單位是否可以通過罰款糾正錯誤,我們不得而知。 換言之,在一定程度上,我們缺少的是執法監督的標準和規定。
例如,如果小區以棚戶區改造為由徵用該物業,徵用該物業後,未經規劃批准,餐廳非法興建經營,城鄉規劃部門作出限期拆除決定,且餐廳正常經營。 如果違章建築是個人還是公司,我們不知道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會不會有那麼多顧慮。
法治的進步在於,在社會發展過程中,個人權益與公共利益的關係能夠得到更好的平衡,通過保證社會的穩定發展,才能有效實現個人權益的有效分配。 為了達到這樣的目的,有必要細化執法監督的細節,使社會所有參與者都能平等地享受法律賦予的權利和義務。 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罰款的意義。
參考資料: [1] 司法部:罰款的決定應充分考慮公眾的個人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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