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們看到一位律師,表示銀行或第三方採取的催收措施並無明顯不當,但個別催收資訊的內容可能不恰當等,這讓我們感到非常驚訝,甚至能感覺到律師對這種言論的許可是如何取得的。不少網友對發表這種言論的律師的資格表示懷疑。
看到這麼短的新聞報道**,法律界的相關從業者都知道,律師的言論明顯不恰當,而事實是,近幾年來,受害人每天都會收到各種虛擬撥號軟體或假號碼**,連線這些**後,受害人也會要求核實這些收款人的身份資訊, 並且還會要求這些所謂的催收員提供銀行或網貸平台委託他們的相關證據,甚至有受害者要求這些所謂的催收員提供是否“欠錢”以外的相關證據,但這些作為受害者的基本要求卻被這些所謂的催收員一再拒絕,甚至最後, 受害人要求這些所謂的催收員提供他們所屬公司的基本要求,將遭到拒絕,這顯然是在逃避法律責任
有幾位律師參與非法收款,甚至利用自己的“身份”來保護侵犯受害者的犯罪分子
事實上,近年來,不少人被身份不明的催收員非法侵害,同時,他們也會遇到一些自稱被銀行或網貸平台外包的第三方律師。我們相信,作為一名律師,我們不會不知道這種行為是對公民個人資訊的侵犯。
再比如,有網友反應說,一些律師發給他們的簡訊簡直是荒謬無知,簡訊中使用的文字滿是錯別字,他們還在簡訊中留下了自己律所的**,當他們打電話給簡訊中的**時,發現這些所謂的律師“根本就不懂廢話”, 一些所謂的律師在向受害者傳送簡訊和律師函時,偽造公章,使用文字遊戲威脅受害者。而這些行為,也讓受害者質疑這些所謂律師的身份。
律師因無法核實收款人身份,應追究不當言論的法律責任
當我們在一則新聞的短**中看到這樣關於律師的言論時,我們覺得這可能根本不是律師說的,而且這則新聞中存在“新聞詐騙”的可能,因為自逾期潮爆發以來,受害者收到的催收**有乙個共同的特點, 也就是說,對方在收到收款**後,無法提供自己的合法身份資訊供受害人核實,這恰恰侵犯了受害人的知情權。
律師說“銀行的催收措施或第三方的委託沒有明顯的不當,但個人催收資訊內容的表述可能不當”的說法簡直是荒謬的,因為所謂的律師不管他是否存在,這樣的說法有明顯的誤導行為, 而最客觀的理由是,所謂的律師如何能夠斷定銀行或網貸平台委託的催收措施沒有明顯不當之處?在通訊錄或通話記錄中騷擾受害者的親戚、朋友和聯絡人是否不合適? **女性受害人被控p***及侮辱性言論,這算不算有明顯的不當行為? 使用“轟炸你”或“簡訊轟炸機”連續轟炸受害者的電話,難道沒有明顯的不當行為嗎?
此外,所謂律師的言論顯然是不恰當的,因為被害人的濫用行為大多是刑事違法行為,而律師的言論明明是將受害人被身份不明的收款人刑事侵權視為“無不法行為”,甚至肆無忌憚地將受害人幾乎每天都在被侵犯的客觀事實描述為只是個人收款不當行為,給人的印象是該律師明顯偏離了金融機構, 有意或無意,未能保持作為律師“公開、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則。
也許是有明顯的違規行為,我們沒有在一則新聞的短篇**報道中看到這位律師的名字,或者說這位所謂的律師根本就不存在,這番言論只是一條新聞**吸引人們關注的一種方式,最客觀的原因是,近些年來,雖然有個別律師在幫助非法催收機構進行非法催收, 甚至偽造律師事務所或律師的公章,傳送威脅恐嚇簡訊等違法行為,但他們也知道,光是律師函或簡訊的受害者並不能證明什麼,即使這樣,受害者根本無法起訴,他們也不會承認這些假的律師信或簡訊是他們發的, 而且一旦到了訊息**,那麼就更容易找到他們了,恐怕連當地的律師協會都不會放過這個所謂的律師。
該男子說,他們“威脅和恐嚇”並造成了離婚等損害,我想要乙個公平的答案
無論是作為P2P網貸平台還是銀行信用卡使用者,我們都會有意無意地收到一些“威脅恐嚇”的簡訊,甚至有時候還會收到一些內容很奇怪的簡訊,恐怕很多人都能想出這種***的畫面,甚至提供很多**錄音, 但是,在這種事實情況下,所謂的律師居然稱這種違法行為沒有明顯的不當行為,這簡直是荒謬的。
來自河南的王先生近日表示,自己在2017年曾向網貸平台借了一些貸款來償還信用卡欠款,雖然這些貸款已經還清了,但近年來我經常收到一些身份不明的人的提醒**,在**中我一再表示自己已經還清了,還清的時候甚至可以提供手機截圖, 但這些所謂的身份不明的人不僅不願意,甚至要求我在某個時間點再還錢,如果我不還錢,他們就會打電話給我的親戚朋友,我工作的單位,通訊錄裡的聯絡人,通話記錄裡的聯絡人,告訴他們我是欠錢不還的人。
而正因為如此,我在2017年、2018年、2019年的這三年裡,多次被這些所謂的催收員勒索,甚至我的兒媳婦也因此和我離婚,甚至因為這些所謂的催收員一再使用虛擬撥號軟體騷擾我工作的單位**,被解雇了, 我們想問一下這位所謂的律師,這些敲詐勒索、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威脅和侮辱性簡訊等違法行為。在你眼裡,收藏品沒有不法行為嗎?
當初被勒索後,我也聯絡了涉事網貸平台的客服,這些網貸平台的客服很清楚的告訴我,這些給我打電話**的人不是他們委託的第三方催收公司,當我要求他們提供他們外包第三方催收公司的基本資訊時, 他們被拒絕了,當我問我為什麼在這個網貸平台的使用者資訊裡時,這些連身份資訊都不敢提供身份資訊的催收員知道了,但這個網貸平台回答說,這些所謂的催收員可能是通過非法渠道購買的,我想知道為什麼這個網貸平台的客戶資訊可以從他們所謂的非法渠道購買。但是,這個網貸平台的客服沒有回覆我的問題。
一即使是收藏家的“威脅和恐嚇”,律師也聲稱沒有不法行為,良心和良心呢?
一開始,看到這個短片的時候,我感覺很不一樣,因為我覺得“律師”這個職業很神聖,因為他們幫助弱者得到最公正的判決,而這位律師的言論顯然失去了對事件本身的“公正”看法,甚至把收藏家對受害者的非法侵權視為“沒有不當行為”, 這顯然是藐視法律法規的行為。
因為被害人能提供的**錄音、簡訊、微信截圖等,可以證明這些所謂的收款違法犯罪行為的實施,也可以作為證明這些所謂的收款人侵犯被害人權益的犯罪的依據和證據,我們想請問所謂的律師, 其行為的“無不當行為”能否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這些所謂的催收行為在催收過程中“不存在不當催收行為”?
我想這個所謂的律師肯定是想不出來的,因為在法律公平和金錢利益的選擇上,他沒有選擇法律公平,而是選擇了金錢利益,這是這位律師說這種話的一種方式,但他既不能證明,也不能說服大家這種言論, 誰也不知道這個所謂的律師是誰?到頭來也只能是“開個玩笑”,笑一笑,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