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員工被公司解雇時,說到經濟補償,很多人都聽說過“n+1”或“2n”這個詞。
那麼,解雇是按照“n+1”還是“2n”來補償呢? 讓我們來看看。
第。
1. 什麼是“N+1”?
遣散費:指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根據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向勞動者支付的遣散費金額,勞動者依法解散或解雇勞動者。 因此,遣散費本質上是補償性和保護性的。 有關遣散費的更多資訊,請參閱我的專欄“第十一章 遣散費的法律風險防範”。
n“:指員工在單位實際工作的年數。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按照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例如,如果員工在公司工作不到 6 個月,則遣散費為 n 為 05個月的工資; 如果您工作了 6 個月到 1 年以上,n 是 1 個月的工資。
N+1“:指員工在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加上1個月的代通知金工資。 用人單位需要支付“N+1”作為經濟補償,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
2. 什麼是“2N”?
2n“: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換言之,“N+1”是指遣散費加上乙個月的代通知金。 而“2n”是指對非法終止的補償。 兩者的性質是不同的。
第。
3、單位在什麼情況下需要支付“2N”?
在17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詳見我的專欄《第十二章 勞動合同中違約金和賠償的法律風險防範》。 除17種情形外,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與“第三期”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雇無辜勞動者等),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n。
遣散費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