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規定,雙方協議離婚時,夫妻雙方應當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 分割財產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平等原則: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一般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平等所有權。 因此,在分割財產時,應保證雙方權益平等。
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在財產分割上,應優先考慮子女的撫養和教育需要,以及婦女生活的實際需要。 對於撫養孩子的父母,可以適當分割一些財產。
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在雙方同意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協商財產分割。 只要當事人達成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一般法院應予以批准。
假設一對夫妻雙方協議離婚,需要分割的財產包括房產、汽車和一些積蓄。 經協商,雙方達成如下分案協議:
財產歸女方所有,因為她在婚姻期間有更多的家庭責任,孩子由女方撫養,需要乙個穩定的生活環境。
這輛車歸丈夫所有,因為他需要經常使用它上班。
押金平分,每方各得一半。
本案中,夫妻雙方在分割財產時充分考慮了自己的實際情況和需要,遵循平等原則,照顧子女和婦女的權益。 同時,他們也尊重彼此的意願,達成了協議。 因此,本分割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