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規定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2-05

中國**網2月4日報道,《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已於2024年1月5日第二十三次常務會議上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下為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勳章

第775號。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已於2024年1月5日第二十三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李強總理。

1月 25, 2024.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加強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促進綠色低碳經濟社會發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管理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安排,堅持溫室氣體排放控制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堅持指導與市場調控相結合; 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國家加強碳排放權交易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按照職責分工,相關部門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

地方人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照職責分工,地方人民**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全國碳排放權配額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碳排放權交易產品的登記工作,並提供交易結算等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負責組織開展碳排放權集中統一交易。登記和交易費用應當合理,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應當向社會公開。

全國碳排放權配額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相關業務規則,建立風險防控和資訊公開制度。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全國碳排放權登記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加強資訊共享和執法協調。

碳排放權交易應逐步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

第六條 碳排放權交易涉及的溫室氣體種類和行業範圍,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等有關部門提出,經批准後實施。

碳排放權交易產品包括碳排放配額等***批准的現貨交易產品。

第七條 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重點溫室氣體排放主體(以下簡稱重點排放主體)和其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主體可以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其他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全國碳排放權登記登記機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及本條例規定的技術服務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第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指標,制定確定重點排放主體的條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人民**)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確定重點排放企業的條件,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重點排放企業名單。

確定重點排放企業的條件和年度重點排放企業名單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產業結構調整、產業發展階段、歷史排放量、市場調節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額和分配方案; 並組織其實施。碳排放權配額應免費發放,並根據國家有關要求逐步實行免費和有償相結合的分配。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碳排放配額年度總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放單位發放碳排放配額,不得違反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額和分配方案發放、調整碳排放配額。

第十條 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徵集碳排放權交易所涵蓋的溫室氣體種類和行業範圍、重點排放主體制定條件、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額和分配情況,並徵求省級人民的意見。 徵集相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社會各界人士。

第十一條 重點排放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技術規範,制定並嚴格執行溫室氣體排放資料質量控制計畫,使用依法認定或者校準的計量儀器進行相關檢驗檢測。溫室氣體排放量,如實準確計算其單位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編制上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以下簡稱年度排放報告)。並按照規定的排放統計核算資料,向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重點排放企業應當對其排放統計核算資料和年度排放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重點排放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年度排放報告中向社會公開排放量、排放設施、統計核算方法等資訊。年度排放報告所涉資料的原始記錄和管理台賬應當至少儲存5年。

重點排放企業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與溫室氣體排放相關的檢查檢測,編制年度排放報告。

第十二條 省級人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排放企業提交的年度排放報告進行核查,以確認其實際溫室氣體排放量。核查工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核查結果應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反饋給重點排放企業。核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省級生態環境人民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依法設立的技術服務機構對年度排放報告進行技術審查。 重點排放企業應當配合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技術審核,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資訊。

第十三條 受託開展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檢驗檢測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法規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承擔相應責任,不得出具虛假或者虛假的檢驗檢測報告。 重點排放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準備並提交樣品進行檢測,並對樣品的代表性和真實性負責。

受託編制年度排放報告和年度排放報告技術審核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具備相應的設施裝置、技術能力和技術人才,建立企業質量管理體系,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相關業務,並承擔年度排放報告和技術審核的相應責任其出具的意見,不得篡改、偽造資料,不得使用虛假資料或其他欺詐行為。編制年度排放報告和技術審核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技術服務機構不得同時從事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年度排放報告編制和技術審核業務。

第十四條 重點排放企業應當按照省級人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年度排放報告核查結果,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足額繳納碳排放配額。

重點排放企業可以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購買或**碳排放配額,其購買的碳排放配額可用於結算。

重點排放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購買經核證的溫室氣體減排量,結算碳排放額。

第十五條 碳排放權交易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者其他現貨交易方式。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通過欺詐、惡意串通、散布虛假資訊等方式操縱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擾亂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秩序。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管理平台,加強對碳排放配額分配和清批以及重點排放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實現與有關部門的資訊共享。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責監督管理的部門可以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重點排放主體和其他貿易主體、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採取查閱、複製有關資料、查詢檢查有關資訊系統等措施,並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有關事項作出說明。 被檢查人應當如實報告情況並提供材料,不得拒絕、阻撓。

進行現場檢查,應當有不少於2名檢查員,並出示執法證明。 檢查人員對檢查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應當依法對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保密。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責監督管理的部門舉報。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處理結果反饋給舉報人,並對舉報人保密。

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責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其他負責監督管理的部門、國家碳排放權登記機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本條例規定的技術服務機構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其處置碳排放權配額和其他交易產品依法扣押,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以低於碳排放權等交易產品等值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重點排放企業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改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並實施溫室氣體排放資料質量控制計畫;

(二)未按規定報送排放統計核算資料和年度排放報告的;

(三)未按照規定在年度排放報告中向社會公開排放量、排放設施、統計核算方法等資訊;

4)未按照規定對年度排放報告所涉資料的原始記錄和管理台賬進行儲存。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重點排放企業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數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拒不改正的,按50%以上100%的比例減少下一年的碳排放配額,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改

1)未按規定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

(二)編制年度排放報告存在重大缺陷或遺漏,在編制年度排放報告過程中篡改、偽造資料,使用虛假資料或者其他欺詐行為;

3)未按規定製作和提交樣品進行檢測。

第二十三條 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或者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檢測資格。

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年度排放報告或技術審核意見存在重大缺陷或遺漏,在編制年度排放報告或對年度排放報告進行技術審查過程中,對資料進行篡改、篡改、虛假資料或者其他欺詐行為的,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年度排放報告編制和技術審核。

技術服務機構因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禁止從事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檢驗檢測、編制年度排放報告、技術審核等工作五年; 情節嚴重的,禁止終身從事上述業務。

第二十四條 重點排放主體未按規定繳納碳排放配額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未繳納碳排放配額結算期限前當月市場交易量平均成交量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拒不改正的,應當將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減少與未繳納碳排放配額相等的數額,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改。

第二十五條 操縱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倍以下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有上述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擾亂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秩序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有上述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拒絕或者阻撓其進行監督檢查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重點排放主體和其他交易主體、技術服務機構信用記錄制度,將重點排放主體和其他貿易主體、技術服務機構因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資訊納入國家有關信用資訊系統; 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本條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加強監督管理。

本條例實施後,不再建立新的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重點排放主體將不再參與相同溫室氣體型別和行業的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碳排放權交易。

第三十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 溫室氣體是指大氣中吸收和重新發射紅外輻射的天然和人為氣態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二氮、氫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

2)碳排放配額是指在規定期限內分配給重點排放企業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溫室氣體的排放配額。乙個單位的碳排放配額相當於向大氣中排放1噸二氧化碳當量。

(三)“清關”是指重點排放主體在規定期限內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繳納相當於其確認的上一年度實際溫室氣體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額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重點排放企業以非化石能源為用電的,其碳排放額度和溫室氣體排放量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

第三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民航主管部門等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原則,制定民航等行業重點排放企業名單、碳排放配額發放和結算的具體管理辦法; 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原則,結合民航等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特點,對溫室氣體排放資料進行統計核算,並提交和核實年度排放報告。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國**網。

編輯部丨楊曉然.

相關問題答案

    授權發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範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加強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促進綠色低碳經濟社會發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管理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 方針 政策和決策...

    生態環境部將發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規定

    中國工業報記者曹雅麗 月日,生態環境部召開月例行新聞發布會。生態環境部法規標準司司長趙珂表示,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即將出台。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是利用市場機制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促進綠色低碳發展的制度創新。它是實現 雙碳 目標的重要且非常核心的政策工具,也是國際上普遍的做法。趙珂說。趙科表示,...

    如何計算碳排放配額?

    全球氣候變化已逐漸成為人類面臨的重大挑戰,各國 都在積極應對,努力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碳排放權交易作為一種市場化手段,通過經濟激勵鼓勵企業減少碳排放,已成為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工具。然而,碳排放配額的計算方法尚未為公眾所熟知。那麼,碳信用額究竟是如何計算的呢?本文將為您揭開這個謎團。計算碳排放配額的方法...

    碳排放和美元石油遊戲

    文章正文 在當今世界,碳信用額和美元石油已成為全球經濟的兩大核心要素。兩者的博弈不僅影響著全球氣候變化的趨勢,也深刻影響著世界經濟格局的演變。本文將深入探討碳排放權與美元石油之間的博弈,並分析其背後的利益和戰略考量,以期為讀者揭示這一現象的內在邏輯。首先,我們需要了解碳信用額和美元石油的基本概念。碳...

    ITIC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將使航運業損失數十億美元

    最近,根據國際運輸中介俱樂部 ITIC 的資料,歐盟 EU 的新排放交易計畫 ETS 可能會使航運業損失數十億美元。擴大後的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將於 年 月 日生效,將為停靠歐盟港口的 , 噸及以上船舶設定年度溫室氣體 GHG 排放絕對上限。然而,它的實施正在船東和租船人之間造成緊張關係,特別是租船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