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破產企業破產資訊流重構破產立法的核心和流程
北京大蘇已預約法律顧問***破產法部。
破產法的主要目的是公平、公開地查明破產企業的破產資訊,以判斷其破產財產是否全部得到查明,其主要職能之一是防止破產企業隱瞞、轉移和銷毀破產財產,以及破產財產的接管。 它基本上依賴於破產資訊的調查和收集。此外,破產重整和解的制定和決策也必然依賴於破產資訊。 由此可見,破產資訊其實是整個破產過程的起點和終點。 從我國《企業破產法》全過程的時間安排來看,立法並未明確規定破產企業破產資訊(即賬簿、檔案、報表等多種表述形式)的法律地位、功能、流通和歸屬。 不能不說,破產法沒有明確定位。 總之,破產資訊應從證據的角度來界定,以識別破產財產,同時,它是整個破產過程的核心,應在破產程式中以可見的形式清晰流通,最終歸屬應由法院在破產程式結束後以破產檔案的形式儲存。
如果沒有真實、完整、規範、高質量的破產資訊流作為破產程式運作的底層邏輯,任何破產程式最終都會淪為表面的價格變化和分配,從而破壞破產法的本質。 本文擬從辦案實踐和法律邏輯思維出發,對相關人士進行一些初步點評,期待同仁參與,繼續探討這個話題,以造福中國破產法治向世界立法前沿發展。
關於財務會計和單據,我國《企業破產法》有以下三條明確規定:一是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書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式終結之日止; 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一)妥善保管其持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賬簿、檔案等資料“,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從這一規定可以解釋如下資訊:賬簿和單據等資料的範圍,不是企業的財產和印章,而且資料不限於賬簿和檔案,但具體範圍不明確。 第。
2.第二十五條規定“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賬簿、檔案等資料”,從中可以看出以下資訊:賬簿、單證等資料的權利主體為債務人,管理人僅接管,權利主體未發生變更、轉讓。 第三,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委員會在履行職責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在其許可權範圍內說明事項或者提供有關檔案”。 該規定可以解釋為:破產資訊包括“對其許可權範圍內的事務的解釋”,“有關檔案”包括賬簿和檔案。
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可以隱含推論的立法規定是:一是第五十條規定“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並登記,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清單”。 第。
二、第六十一條規定:“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一)核實債權人的權利......(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經營......(六)通過重組計畫......本條文的推理與上述相同,債權人會議在核實債權人權利時,或就債務人是否繼續經營或停止經營進行表決時,或在對重組計畫進行表決之前,還必須與賬簿和單據密不可分,作為審查或決策參考的依據,以便了解債務人的真實情況。 第。
第八十條規定,“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務的,債務人應當編制重整計畫草案”,可以理解為債務人編制重整計畫草案在邏輯上與作為基礎資訊的賬簿和單據密不可分,特別是在引入外部投資者時, 有必要進行盡職調查、財務分析、估值分析、業務分析等。 此時,管理人應將賬簿和單據返還債務人。 中國的《企業破產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
在破產清算和破產終止程式中,我國《企業破產法》基本沒有提到賬簿和單據等資料或檔案的概念,從這兩個程式的運作來看,似乎不再依賴這些破產資訊。 第122條規定:“管理人應當自登出完成之日起終止履行職務。 但是,除有未決訴訟或仲裁外“,本文中可以閱讀的資訊是:管理人終止履行職責時,賬簿和檔案等材料是退還債務人的股東,還是會列入法院破產案卷或銷毀? 立法沒有明確規定這是乙個非常大的漏洞。 這是因為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在破產程式結束後的兩年內,如果發現債務人有其他財產,可以進行額外分配。 這一規定表明,破產財產的認定和催收是一件複雜的問題,特別是債務人故意隱瞞財產的情況。 因此,賬簿和檔案等資料不能銷毀或儲存在債務人手中,而應永久儲存在法院檔案館中,而現代資訊和儲存技術可以滿足這一需求。
上述破產資訊流可以從多個角度進行分類,例如,破產資訊流轉的時間段可以從程式啟動、程式制定和程式終止三個維度進行劃分。 這種劃分的目的是更清楚地表明破產資訊確實與破產程式相關。 如果參與破產程式的主體不以破產資訊為共同主體,就沒有目的,破產法中各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也不會被直接化。 例如,破產管理人的核心職責是尋找和收集破產財產,依靠其對破產資訊的綜合調查、整理和分類,找到可能隱藏的破產財產線索,而不是技術性相對較低的出售和分配。 破產代表應該像調查機構一樣積極行動,而不是被動地、機械地被破產法程式拖著走。 破產債權人的權利也主要體現在破產資訊的獲取、複製和充分利用上。 破產債務人的義務是提供完整、真實、準確的破產資訊。 這樣一來,它就是一部目標明確、定位準確、邏輯清晰的法律,確立了破產法的核心,圍繞破產法重構破產程式,重新分配了各方的權利和責任。 然而,我國《企業破產法》對破產資訊的定義、分類、範圍、流通、移交、周轉、保管、調查、彙總等系列環節沒有完整的規定,我國《企業破產法》建設的核心不是破產資訊,而是多個平行板塊,導致立法主線單一。